貨拉拉司機冤嗎?
之前我們寫過兩次的貨拉拉事件,昨天一審判決出來了,具體如下:

最后,法院認為貨拉拉司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也就是說貨拉拉司機終于可以回家了不用再被拘留,但也意味著他從此被留下案底,生活中做很多事情都不方便,還會影響他孩子以后的生活。
關于這樣的判罰,網(wǎng)上爭論很多。
有人覺得判得太輕了:



也有人覺得太重了,簡直和彭宇案如出一轍。

讓我們根據(jù)之前整理的信息,把判決書展開說說。
當然,無論是警方通報還是法院判決書,都已經(jīng)完全排除了下面這些猜測,所以就不討論這些評論里提到的“可能”了。

現(xiàn)在已經(jīng)證實了,這件事確實是司機想抄近路快點完成這一單,好接下一單,然后被乘客誤會釀成的悲劇。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進行一些討論。
01
根據(jù)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貨拉拉司機周某犯的錯是:
其違背平臺安全規(guī)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并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fā)現(xiàn)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后已經(jīng)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發(fā)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
所以:
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只看判決書的這段核心犯罪描述:
“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并探身出車窗?!?/blockquote>
沒關注這件事的人,會以為這是一段比較長的時間,即車某要求不要偏航,而司機硬要走偏航的路,并且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理會跳車女子車某的訴求,最后導致女子跳車,所以司機應該為此負責。
若真是如此,我也同意。
但是根據(jù)警方調查很多天后出具的通報。
當天晚上9點29分多,車某才提出車輛偏航,然后9點30分34秒,周某就已經(jīng)撥打120急救電話了。
也就是說,從車某第一次提出車輛偏航,到車某跳車,前后不會超過一分鐘。
再排除掉司機發(fā)現(xiàn)女乘客墜車,緊急剎車,下車查看情況等時間,可以說留給司機反應的時間不會超過30秒。
或者換一種算法,車某提出車輛偏航的時候,他們在林語路佳園路。最后車某墜車的地方,在曲苑路的林語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間位置。
這兩個地方,距離一共不到600米,按照晚上車速60公里左右來算,前后過程一共也只有30秒左右。
這30秒的反應時間,司機能想到女乘客會從“質疑車輛偏航”,到直接從高速行駛的車上跳下去嗎?
我覺得很難。
其實在車某把身子探出車窗外的一瞬間,司機就已經(jīng)沒辦法解決這件事了。因為那會兒他正高速開車。如果是急剎車的話,沒系安全帶的車某會被直接甩出去。而他“輕點剎車”,最后還是沒能阻止悲劇的發(fā)生。這樣留給他的反應時間就更少了。
更別說夜里開車,司機注意力都會在前方路面上,警方調查也發(fā)現(xiàn),車窗一直開著,高速行駛下風聲會很大,能不能看到旁邊乘客的行為都還難說。
然而,法院對這段時間發(fā)生的事情,總結道:
周陽春發(fā)現(xiàn)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后已經(jīng)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發(fā)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
最后給司機周某的判決,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這個過失必須是司機周某能做得到而沒去做的才叫“過失”。
用法律性語言來說,叫做:
根據(jù)社會通常人的情況,將能否作出與行為人同樣的行為,作為判斷期待可能性的標準。假設正常人在該等情況下, 會做出同樣的行為,則不適宜用更高的標準加以處罰。
這件事里,那短短的幾十秒里,我覺得除非是受過訓練的專業(yè)人士,或者是和死者車某很熟悉的人,才能判斷出車某會在這樣的情況下跳車。
貨拉拉司機周某只是一名普通的貨車司機,既不是心理專家,也不是網(wǎng)絡上的共情大師,又如何能在這短短的幾十秒里,判斷出“車某某可能墜車”呢?
法律到底對周某這樣一個普通貨拉拉司機,抱有怎樣的期待?
所以我認為這一結論值得商榷。
02
有人認為這件事是典型的輿論影響司法。
因為事情是2月6日發(fā)生的,發(fā)生后警方很快把周某拘留了,但三天后就因為證據(jù)不足把他釋放了:
然后這事被捅到了網(wǎng)上,網(wǎng)友先入為主認為貨拉拉司機肯定犯罪了,群情激昂。
那時候,微博熱搜第一名是“法醫(yī)稱貨拉拉跟車女孩跳窗可能性不大”,讓人看了以為司機殺人實錘了。
結果點進去一看,發(fā)現(xiàn)根本不是涉案法醫(yī),只是一個“知名法醫(yī)”,在采訪里分析說“女孩可能不是跳窗下去的,是推門下去的”。
翻開看看其他平臺,也基本是認為司機肯定有罪的。
在這樣的輿論環(huán)境下,最后警方再次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周某拘留,
一直拘留了半年之久,以至于貨拉拉司機周某的妻子不得不在網(wǎng)上發(fā)文求助。
這段長文的重點有三個。
第一點,是
家屬聘請的律師被迫逼退,只能用法律援助并且不履職。
她還曬出了證據(jù),包括多次申請取消法律援助,采用她們聘請律師的申請表以及郵寄單:
然而最后她聘請的律師還是沒能介入:
如這屬實,確實是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點,則是闡述她丈夫周某為什么不構成刑事犯罪。
一方面,周某根本無法預料一個成年女性會跳車:
另一方面,周某偏航的主觀目的確實是為了規(guī)避紅綠燈,好趕上下一單工作,警方也證實了走這條路確實能更快到目的地。
同時他們家就在那條路上,司機非常熟悉那條路,貨拉拉的導航有問題。
所以,周某妻子認為丈夫不構成犯罪,核心論點是“不能以圣人的標準要求一個貨拉拉司機”。
第三,則是說明自己家里的情況,少了主要收入來源真的很苦。
希望網(wǎng)絡共情家們也可以共情共情他們家的情況。
最后,她還拋出一個論點,說貨拉拉跳車女孩的家屬,在利用網(wǎng)絡輿論向貨拉拉索賠天價賠償款,而她丈夫就成了這件事里的替罪羊。
這樣一直羈押了半年,澎湃新聞說周某已經(jīng)簽了認罪書,最后判下來認定他有罪,不過不用坐牢,緩刑一年。
好消息是,他認罪認罰以后可以立馬出來和家人團聚了。
但壞消息是,他從此背上了案底,貨拉拉司機應該是沒辦法繼續(xù)做了,近四十歲不知道還能做啥工作。同時他身上的案底還會有很多影響,帶來諸多不便。
現(xiàn)在很多網(wǎng)友,在周某妻子的微博下面留言,希望他們可以上訴,“不能開這樣一個很壞的頭”。
如果真的上訴經(jīng)濟有困難需要眾籌,我也愿意幫忙。
但如果不愿意的話,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吧。
確實如周某妻子所說,這件事對于兩個當事人家庭都是悲劇。死者車某肯定是受害者沒必要攻擊她,但也不是說每一次有人去世,就一定要給其中一個人定罪。
刑罰除了給當事人一個說法,更多時候也是為了防止犯罪。
03
每次有這樣的事情,一些網(wǎng)友都會指責對方?jīng)]有共情能力,沒有人性,但我覺得就和小時候我們常說的情商一樣,共情能力誰都有,只是每個人選擇共情的角度不一樣。
和女方共情的人,認為那里比較偏僻,燈光昏暗,所以女孩“除了跳車別無他法”,講究一個“情有可原”。
這我同意,所以我之前寫過的每一篇文章,從沒指責過跳車女孩。
但站在男方的角度想一想,周某人近中年,正處于最焦慮經(jīng)濟最拮據(jù)的狀態(tài)。
根據(jù)他妻子所說,他家里困難,父母都有病需要用錢,家里還有正上學的孩子,而他作為貨拉拉司機收入不高,要忙上忙下跑很遠,才能賺幾十塊錢,平臺規(guī)定超時不到40分鐘就不用多加錢,結果這一單他等了三十六分鐘才開車。
這時候,他心情不好,所以沒有及時耐心的回復。只想盡快把時間趕回來,好多賺一點錢養(yǎng)家,所以抄了自己熟悉的近道。
也不是那么難共情吧?
因為“女孩可能會有恐懼”,所以必須預料和袒護他們做的一切事情。乃至于之前有女生由于“緊張過度”,就拿出刀劃傷司機脖子:
最后女生不但沒受到懲罰,警方居然還給劃傷人的女生花1500元買了回家機票。
這到底是保護女性呢,還是歧視女性呢?
結果新聞出來,微博評論居然表示“這是因為社會讓女性覺得不安全。”
再次讓我意識到,輿論的共情永遠都是對人不對事。
還有,有人說之所以女性會這么敏感,是因為中國女性不安全,網(wǎng)上到處都是殺女人的新聞。
但要知道,中國的犯罪率在全世界都是最低的幾個,而且根據(jù)維基百科的數(shù)據(jù),我國兇殺案受害者,78%以上都是男性:
把兩個數(shù)據(jù)結合在一起能發(fā)現(xiàn),我國女性應該是全世界最不需要恐慌的一個群體。然而社會媒體總會把事情聚集在個案上,不停放大、擴散,給人一種全中國到處都是針對女性的犯罪,中國社會已經(jīng)不安全了的感覺。
中國有14億人,如果每一個案子都上微博熱搜第一名發(fā)酵,那無論如何都會有“中國很危險”的感覺。
在這些社交媒體的煽動下,一些人恐慌,然后帶動大家一起恐慌,等到大家一起恐慌的時候,你不恐慌,反而會被人攻擊“沒有人性。”
本來遇到事情應該有的理智和判斷力,就這樣被淹沒在了一個個熱搜案例里了。
我覺得這不對,而且長此以往,營造出來的氣氛只會釀成更多悲劇。
恐慌情緒是有害的。
它不但會讓人在沒事的時候讓人腦補自己有事,還會在真的遇到事情以后,讓人找不到方法自救。
希望以后,有人覺得自己不安全,可以保持理性,第一選擇是報警,而不是采取會傷害自己的行動。
更希望之后網(wǎng)友在一件事情不清楚的情況下,不要輕易用輿論給人定罪。
我覺得這都應該是最基本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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