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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論》第四章 野蠻人之間的互助

2023-02-01 22:01 作者:消融の雪球  | 我要投稿

大遷移?新的組織的必要?村落公社共同勞動?裁判程序?部落間的法律?從我們同時代的野蠻人的生活中引來的例子?布里亞特人?卡巴爾人?高加索山地人?非洲的種族

  在研究原始人類的時候,不能不對他們在他們生活的最初階段就表現(xiàn)出來的社會性具有深刻的印象。從最古的和稍后的石器時代的遺物中都可發(fā)現(xiàn)人類社會的遺跡。當我們著手觀察依然過著新石器時代人類生活方式的蒙昧人時,我們發(fā)現(xiàn)他們是以極其古老的氏族組織緊密地聯(lián)合在一起的,這種組織使他們能夠把個人的微弱力量聯(lián)合起來,能夠共同享受生活和向前進步。人類在自然中不是例外,也要遵循偉大的互助原則,這一原則使那些在生存競爭中最善于彼此互助者獲得了最好的生存機會。這是從前面幾章得出的結(jié)論。
  然而,當我們開始研究較高的文明階段,并且參考對這個階段有所記述的歷史時,我們便為它所揭示的斗爭和沖突所迷惑了。舊時的聯(lián)合好像完全破裂了。種族和種族相戰(zhàn),部落和部落相戰(zhàn),個人和個人相戰(zhàn);從這種敵對力量的紛亂斗爭中,人類便分化成不同的階級,變成了暴君的奴隸,分裂成經(jīng)常準備互相戰(zhàn)爭的國家。由于手上有了人類的這種歷史,因而悲觀的哲學家便洋洋得意地作出結(jié)論說,戰(zhàn)爭和壓迫是人類的本性,說人類的好戰(zhàn)和掠奪的本能只能以強有力的權(quán)威限制在一定范圍內(nèi),強使人類保持和平,從而給少數(shù)更高貴的人以一種機會,使他們能夠給未來的人類準備更好的生活。
  然而,只要我們更嚴密地分析人類在有史時期的日常生活(近來已經(jīng)有許多苦心研究早期制度的學者這樣分析過了),事情的面貌就立刻顯得大不相同了。姑且不說大多數(shù)歷史學家的成見和他們對歷史的戲劇性方面的明顯偏好,單以他們素來研究的文獻而論,其本身就夸大了人類生活中的斗爭部分,低估了和平相處的部分。狂風暴雨的日子使我們忘記了光輝燦爛的日子。甚至在我們這個時代,我們在書報、法庭和政府機關(guān)的文件以及小說和詩歌中為未來的歷史學家所準備的浩繁記載,也有這種片面的缺點。它們?yōu)楹蟠娜藰O其詳盡地描述了每一次戰(zhàn)爭、每一次戰(zhàn)役和沖突、每一次斗爭和暴行,以及個人所遭受的每一種苦難,但它們幾乎絲毫沒有談到我們每一個人都親身體驗的無數(shù)的互助行為和獻身精神,沒有注意到我們?nèi)粘I钪械谋举|(zhì)事物——我們的社會本能和風俗。所以,如果說過去的記載是那么不完善,是不足為奇的。過去的編年史家把折磨他們那個時代的人的小戰(zhàn)爭和小災(zāi)難都詳盡無遺地加以記述,但他們卻毫不注意群眾的生活,而廣大的群眾主要是習慣于和平勞動的,只有少數(shù)人才熱衷于戰(zhàn)爭。史詩、紀念碑文以及和平條約——差不多所有的歷史文獻都有這種特點:它們只記載和平的破壞而不記載和平的本身。所以,有最善良意愿的歷史學家也不知不覺地把他所要描述的那個時代歪曲了;為了要恢復(fù)斗爭和團結(jié)之間的真正比例,我們現(xiàn)在不得不對成千上萬的小事情和在過去的遺跡中偶然保存下來的模糊跡象作一番細膩的分析,不得不借助于比較人種學來解釋它們,聽了那么多關(guān)于分裂人類的情況以后,我們不得不一磚一瓦地把過去那些團結(jié)人類的制度復(fù)塑出來。
  不久以后,必須把歷史按照新的觀點重新寫過,以便照應(yīng)到人類生活的這兩個潮流,估計每一個潮流在人類進化中所起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們可以利用最近在尋求被人們那樣忽視了的第二個潮流的主要特征方面所準備的大量材料。我們可以從大家比較熟知的歷史時期中舉出群眾生活的一些實例,以便說明在這些時期中互助所起的作用;這樣,我們(為了簡明起見)就省得遠溯到埃及,甚至希臘和羅馬的古代歷史了。因為,事實上人類的進化并不具有一個綿延不斷的性質(zhì)。在一定的地區(qū)和一定的種族中,文明曾經(jīng)幾次中斷,而在其他地區(qū)和其他種族中又重新開始。但是,每一次重新開始,它所采取的又是我們在蒙昧人當中所看到的那種氏族組織。所以,如果以我們自己的文明在公元最初幾個世紀在羅馬人稱為“野蠻人”的那些種族中間的最后一次開始為例,我們就可以掌握自氏族到我們現(xiàn)今的制度為止的一切進化階段。以后的篇幅就用來敘述這些例證。

  科學家們還不能確定約兩千年前由于什么原因把所有的民族從亞洲趕到了歐洲,結(jié)果造成使西羅馬帝國陷于覆亡的蠻族大遷移。但是,當?shù)乩韺W家對著中亞細亞沙漠中人口稠密的城市的廢墟注目沉思,或者沿著現(xiàn)今已經(jīng)不存在的古代河床和現(xiàn)在已縮小成池塘似的古代大湖泊的原來廣闊輪廓加以考察時,自然而然地就要想到了一個原因。這個原因就是干燥:最近時期的干燥,仍然以我們從前不打算承認的速度繼續(xù)著。①人類是無力抵御它的。當蒙古西北部和東土耳其斯坦的居民發(fā)現(xiàn)水在減少的時候,他們什么辦法也沒有,只好沿著通向低地的河谷往下遷移,并且把住在平原上的人驅(qū)向西方。②一個種族接著一個種族地遷到歐洲,迫使其他種族在接連的幾個世紀里一再西遷或東遷,去尋找多少可以永居的新地方。在遷移過程中,種族和種族(土著和移民、亞利安人和烏拉爾-阿爾泰人)混雜起來了;所以,如果說,在他們的故國中使他們團結(jié)在一起的社會制度,在歐洲和亞洲所發(fā)生的這個人種混合過程中被完全破壞了的話,那是不足為奇的。但是,它們沒有被破壞;它們只不過是發(fā)生了新的生活環(huán)境所需要的改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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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洪積世的湖泊,現(xiàn)在已經(jīng)不存在了,但是在中亞細亞以及亞洲西部和北部發(fā)現(xiàn)了它們的無數(shù)遺跡。向東直到阿拉爾湖的中途,在地面上到處都可見到和現(xiàn)今在里海發(fā)現(xiàn)的同一個種類的貝殼,而且在向北遠到喀山的新堆積層中也有發(fā)現(xiàn)。里海海灣(過去被認為是亞姆河的舊河床)的遺跡和土克曼地區(qū)交叉在一起。我們當然必須推斷過去出現(xiàn)過暫時的、定期的振動。但是盡管這樣,也顯然是由于干燥的原因,而且干燥的速度是大于我們過去所預(yù)料的。雅德林則夫最近連續(xù)發(fā)表了幾篇可靠的報告,其中指出,甚至在西伯利亞西南部的較潮濕地區(qū),那些村莊所在的地方在八十年前還是卡奴群湖中的一個湖泊的湖底,而在約五十年前占地達幾百平方英里的其他湖泊,現(xiàn)在只不過是一些池塘罷了??傊?,亞洲西北部的干燥的速度,必須以世紀來計算,而不能以我們從前所經(jīng)常說的地質(zhì)學的時間單位來計算。

②正如現(xiàn)在狄米蒂·克里門慈在蒙古鄂爾坤河畔和魯克春低地以及斯文·赫定在羅布泊附近的重大發(fā)現(xiàn)所證明的,整個文明竟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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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條頓人、克爾特人、斯堪的納維亞人、斯拉夫人和其他各種人第一次同羅馬人接觸的時候,這些民族的社會組織是處于一種過渡狀態(tài)中的。以真正的和假定的共同血統(tǒng)為基礎(chǔ)的氏族聯(lián)盟,使他們在接連幾千年間團結(jié)在一起。但是,這些聯(lián)盟只能在宗族或氏族本身的內(nèi)部沒有分立家庭的時候才能滿足對它們的要求??墒?,由于前面所說的種種原因,分立的家長制家庭在氏族內(nèi)部慢慢地然而是肯定地發(fā)展起來了,其結(jié)果顯然是意味著個人財富的積累和權(quán)力的聚集以及兩者的世襲傳授。野蠻人的頻頻遷移和隨之而來的戰(zhàn)爭,只不過是使宗族的分裂為分立家庭的過程加速,而種族的分散以及它們同異族人的混合,又格外易于使這些以血親關(guān)系為基礎(chǔ)的聯(lián)盟最后分裂。因此,野蠻人這時候便處于這樣一種境地:要么眼看著自己的氏族分化成家庭的松散組合,這樣,其中最富有的家族,尤其是把僧侶的職能(或軍事的聲譽)同財富結(jié)合起來的家庭,必然要把它們的權(quán)威強加在別人身上;要么就找出以某種新的原則為基礎(chǔ)的某種新的組織形式。
許多種族都沒有力量抵抗這樣的瓦解;他們分裂了,而且在歷史上消失了。但是,那些比較頑強的種族沒有瓦解,它們以一種新的組織形式——村落公社——經(jīng)歷了這場考驗,這種組織使他們在以后的15個世紀或更多的時間里保持了團結(jié)。以共同的努力而取得或保護共同的地域,這種觀念被推進發(fā)展,而且代替了逐漸消逝的同一血統(tǒng)的觀念。共同的神,逐漸喪失了他們的祖先的性質(zhì)而有了地區(qū)性。他們變成了一定地區(qū)的神或圣人;“土地”和它的居民成為一體了。地區(qū)聯(lián)盟成長起來,代替了舊時的血統(tǒng)聯(lián)盟,這種新的組織顯然在一定的情況下具有許多優(yōu)點。它承認家庭的獨立,甚至還強調(diào)家庭的獨立,村落公社放棄了一切干涉家庭范圍以內(nèi)事務(wù)的權(quán)利;它給個人的主動性以更多得多的自由;它在原則上不反對不同血統(tǒng)的人的結(jié)合,而且還同時維持著必要的行動和思想的一致,它的力量強大到足以反抗少數(shù)巫師、祭司以及職業(yè)的或顯赫的武士的統(tǒng)治趨勢。因此,它變成了未來組織的根本細胞,而且在許多民族中,村落公社迄今還保持著這種特性。
  村落公社不是斯拉夫人甚至也不是古代的條頓人所特有的,這一點現(xiàn)在大家都知道,而且也很少有人提出爭論。在撒克遜時代和諾爾曼時代,在英國到處都有村落公社,而且直到上一個世紀還有部分存在①;它是古老的蘇格蘭、愛爾蘭和威爾士的社會組織的基礎(chǔ)。在法國,從公元最初幾個世紀直到都爾果時代,都是由村民議會共同占有和分配可耕的土地,由于都爾果覺得村民議會“太吵鬧”,才把它取消了。在意大利,它在羅馬的統(tǒng)治時代保持下來,而且在羅馬帝國崩潰以后重又活躍起來。在斯堪的納維亞人、斯拉夫人、芬蘭人(公社叫庇塔亞,大概基拉岡達也是公社的意思)、古爾茲人和里夫人中,也有村落公社。通過亨利·曼因爵士劃時代的著作,我們都已熟知印度——過去和現(xiàn)在,在亞利安人和非亞利安人當中——也有村落公社;艾爾芬斯登曾敘述阿富汗人中間也有過這種公社。我們還發(fā)現(xiàn),村落公社在蒙古人中稱為烏盧斯,在卡巴爾人中稱為塔達爾,在爪哇人中稱為迪薩,在馬來人中稱為科達或拖發(fā),而且以各種各樣的名稱出現(xiàn)于阿比西尼亞、蘇丹和非洲腹地,在南、北美洲的土人和太平洋各群島的一切大小部落中也可找到??傊?,我們還不知道哪一個種族或哪一個民族沒有經(jīng)歷過村落公社時期。單單這個事實就足以攻破說歐洲的村落公社是農(nóng)奴制的產(chǎn)物這一論點。它先于農(nóng)奴制度,甚至奴隸制度也不能破壞它。最低限度,對所有一切曾經(jīng)在或迄今依然在歷史中起一定作用的種族來說,它是普遍的進化階段,是氏族組織的自然產(chǎn)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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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說我贊成(只舉出現(xiàn)代的專家)納斯、柯瓦列夫斯基和維諾格拉多夫的意見而不贊成西波姆先生(為了完全起見才提出登曼·羅斯先生)的意見的話,那不僅是因為這三位作者的見解深刻和意見一致,而且還因為他們對村落公社具有完整的知識和相同的見解,這種知識在西波姆先生的著作中是深感缺乏的,雖然這些著作在其他方面都很出色。進一步說,上述的評語更適用于伏斯特耳·德·古朗吉的最典雅的著作,他的見解和激烈的解釋往往只是限于他一人的看法。

②關(guān)于村落公社的文獻,是如此的浩繁,所以只能列舉幾部著作。關(guān)于蘇格蘭、愛爾蘭和威爾士的情況,一般都取材于亨利·曼因爵士和西波姆先生的著作以及瓦爾特的《古老的瓦利斯》(Das?alte?Wallis,波恩,1859年)。至于法國,可參看維奧勒的《法蘭西法律史綱五:私法》(Précis?de?l'histoire?du?droit?francais:?Droit?privé,1886)和古文書學院圖書館所收藏的他的幾篇專題論文;巴博的《舊王朝下的農(nóng)村——18世紀的村民議會》(Le?Village?sous?l'?ancien?régime[The?mir?in?the?eighteenth?century],第三版,1887年);以及邦納梅爾和鐸尼俄等人的著作。至于意大利和斯堪的納維亞,在拉佛勒的《原始的財產(chǎn)》(Primitive?Property)中已列舉了這方面的主要著作,拉佛勒的這本書,有畢舍爾的德文本。關(guān)于芬蘭人,可參看萊恩的《報告集》(F?rel?isningar)第1卷第16頁,還有柯士基納的《芬蘭史》(Finnische?Geschichte,1874),以及各專題論文。關(guān)于里夫人和古爾茲人,參看路奇茨基教授發(fā)表在1891年出版的《北方公報》中的論著。關(guān)于條頓人,除了摩烈爾和索姆:《老德意志帝國制度和司法制度》(Altdeutsche?Reichs?und?Gerichts-Verfassung)的名著以外,并參看達恩的《原始時代》、《民族大遷移》、《倫巴底民族的研究》(Urzeit,Volkeruanderung,Langobardische?Studien)、詹生、威勒、亞諾特等人的著作。關(guān)于印度,除了亨利·曼因和他所舉的著作以外,并參看約翰·菲爾爵士的《亞利安人的鄉(xiāng)村》(Aryan?Village)。關(guān)于俄國和南部的斯拉夫人,參看喀維林、波士尼可夫、索可羅夫斯基、柯瓦列夫斯基、艾菲門科夫人、伊凡尼謝夫和克勞斯等人的著作(在俄國地理學會的《資料匯編》中有直到1880年的豐富的參考書目索引)。關(guān)于一般的結(jié)論,除了拉佛勒的《原始的財產(chǎn)》、摩爾根的《古代社會》、里伯特的《文化史》(Kulturgeschichte)、波士特、達爾岡等人的著作以外,并參看柯瓦列夫斯基先生的講演(《家庭和私有制的起源和發(fā)展概論》,斯德哥爾摩,1890年)。應(yīng)該一提的還有許多專題論文,它們的書名在維奧勒的《私法》和《公法》中所列的完備的書目里可以查到。至于其他種族,請看以后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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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是自然成長的,因此在組織上不可能絕對一致。一般的說,它是那些認為有共同血統(tǒng)和共同占有某一塊土地的家族之間的聯(lián)合。但在一定情況下,有些種族的家族在萌生新的形式的家庭之前,其成員往往已經(jīng)很多,祖孫五代、六代或七代同在一個屋子里或同一個范圍中生活,他們有共同的家和共有的牲畜,而且在共同的灶上一起飲食。在這種事例中,他們保持著人種學上所說的“聯(lián)合家庭”或“未分家庭”這種形式,迄今我們在整個中國、在印度、在南部的斯拉夫人的察德魯卡中還可以看到,而且有時候也見之于非洲、美洲、丹麥以及俄國北部和法國西部。在其他一些種族或其他情況尚不十分確定的環(huán)境中,家庭并未大到這種程度;孫子(有時候兒子)在結(jié)婚后,就離開原來的家庭,從頭去建立他自己的新家庭。但是,不管聯(lián)合與否,不管是聚集在一起還是分散在森林中,家庭依然是聯(lián)合在村落公社之中的;而幾個村落結(jié)合成部落,幾個部落又結(jié)合成聯(lián)盟。所謂的“野蠻人”自開始在歐洲或長或短地定居下來以后,在他們中間發(fā)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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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幾位權(quán)威學者主張把聯(lián)合家庭作為介于氏族和村落公社之間的中間階段,毫無疑問,在許多事例里,村落公社是由未分的家族成長起來的。然而我認為,聯(lián)合家庭事實上是另外一回事情。我們在宗族內(nèi)部發(fā)現(xiàn)它的存在;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證實聯(lián)合家庭也有不屬于宗族或不屬于村落公社或高(原文為Gau,系古代日耳曼人的軍事和行政的單位組織?!g者)而單獨存在的時候。我想,早期的村落公社是直接從宗族中慢慢成長起來的,它按照種族的情況和當?shù)氐沫h(huán)境,或是由幾個聯(lián)合家庭,或是由聯(lián)合家庭和單獨的家族,或僅僅是由單獨的家庭(特別是在新移居地)組成的。如果這個看法是正確的,那么,我們就沒有理由規(guī)定出這樣的次序:宗族、復(fù)合的家庭、村落公社——這個次序中的第一項,在人種學上同其他兩項的意義不同。參看附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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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jīng)過一個很長的進化階段之后,宗族或氏族才承認居住在分離的茅屋中的家長制家族的單獨存在;不過,即使承認了它的單獨存在,氏族一般還是不承認個人可以繼承財產(chǎn)。少數(shù)可以作為個人私有的東西,不是在死人的墳?zāi)股蠚У?,便是和死人一起埋掉。恰恰相反,村落公社卻充分承認個人可以在家庭之內(nèi)積累財富有傳留給后代。但是,他們所說的財富,只限于動產(chǎn)之類的樂西,包括牲畜、工具、武器和屬于這一類的住房——住房“像所有能夠境毀的東西一樣,都是屬于這一類”。①至于私人占有土地,村落公社并未承認,也不能承認這種私有,一般說來,在現(xiàn)在也仍然是沒有承認的。土地是部落或整個種族公有的財產(chǎn),而村落公社本身只要在部落不要求重新分配村落土地時,就占有它那一份士地。森林的砍伐和草原的開墾,大都是由幾個公社擔負,或者至少是由幾個家族(永遠是在公社的同意之下)聯(lián)合起來做的,開墾出來的土地,由各家庭占用4年、12年或20年,過期后就作為公有的耕地來對待了。正如私有財產(chǎn)或“永久”的占有不符合于宗族的原則一樣,它也不符合于村落公社的原則和宗教觀念,因此,要使野蠻人習慣于土地可以私有的觀念,必須要羅馬法和不久就接受了羅馬原則的基督教會給他們以長期的影響。②然而,即使私有財產(chǎn)或無限期占有得到了承認,占有分散財產(chǎn)的人,依然是荒地、森林和牧場的共同主人。此外,我們還不斷發(fā)現(xiàn)(特別是在俄國的歷史上),當幾個各自分開活動的家族占據(jù)了屬于其他部落的某些土地時,它們很快就結(jié)合起來,組成一個村落公社,而到了第三或第四代的時候,就宣稱它們的村落是同一個血統(tǒn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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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斯托布:《論德國法律史》(Beitrage?zur?Geschichte?des?deutschen?Rechtes)第62頁。
②有幾個種族(例如巴達維亞人和高盧的法蘭克人),由于羅馬帝國的影響,在最早的野蠻時期也發(fā)現(xiàn)有私有土地的一些痕跡。參看埃內(nèi)馬—斯德納格的《德國大地主階級的成長》(Die?Ausbildung?der?grossen?Grundherrschaften?in?Deutschland)第1卷,1878年。并參看伯斯勒的《按照舊德國法律新開墾的土地》(Neubruch?nach?dem?alter?en?devtschen?Recht)第11-12頁,見柯瓦列夫斯基的《現(xiàn)代習慣和古代法律》,莫斯科,1886年,第1卷第134頁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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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連經(jīng)過了若干世紀,才把野蠻人置于羅馬或拜占庭式的國家統(tǒng)治之下,在這個時期,整個一系列的制度(有一部分是從氏族時期繼承來的)便從土地公有的基礎(chǔ)上發(fā)展起來。村落公社這種聯(lián)盟不僅能保證每一個人在公有的土地中有他應(yīng)得的一份土地,而且這個聯(lián)盟的宗旨在于從事共同的耕作,以各種可能的形式進行互助,保護不遭受暴力的侵害,以及進一步發(fā)展知識,發(fā)展民族的聯(lián)系和道德觀念;而有關(guān)司法、軍事、教育或經(jīng)濟方式的每一項改革,都必須通過村落、部落或聯(lián)盟的會議才能決定。公社是宗族的繼續(xù),因此它繼承了宗族的一切職能。它就是拉丁文的“統(tǒng)一體”,俄文的“農(nóng)村公社”,它本身就是一個世界。
舊的宗族,總是共同打獵、捕魚和種植果園的。在野蠻人的村落公社中,共同從事農(nóng)業(yè)也成了一種法則。不錯,關(guān)于這方面的直接證據(jù)很少,在古代的文獻中,我們只看到狄阿多拉斯和尤里烏斯·愷撒所說的關(guān)于里巴里群島的居民(克爾特—伊伯利亞人部落之一)和斯維比亞人的幾段話。但是,要證明有些條頓人的部落以及法蘭克人和古代的蘇格蘭人、愛爾蘭人和威爾士人是共同從事農(nóng)業(yè)的,那是不乏例證的。①至于這種方式的遺跡,簡直是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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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摩烈爾的《村民公有土地的聯(lián)合》(Markgenossenschaft);蘭普舍的《民權(quán)時代法蘭克人的經(jīng)濟和法律》(Wirthschaft?und?Recht?der?Franken?zur?Zeit?der?Volksrechte),載《袖珍歷史手冊》(Histor?Taschenbuch),1883年;西波姆的《英國的村落公社》(The?English?Village?Community)第6、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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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完全羅馬化了的法國,大約在25年前,在莫比盎(布里塔尼)地方還存在著共同耕種的習慣。①古威爾士的聯(lián)合隊(cyvar)以及分配給鄉(xiāng)村圣所共同耕種的土地,在接觸文明最少的高加索人的部落中也可以常常見到②,同樣的情況在俄國的農(nóng)民中也是屢見不鮮的。并且,許多人都知道,在巴西、中美洲和墨西哥的許多部落都有耕種他們公有土地的習慣,這種習慣在新喀里多尼亞的一些馬來人和幾種黑人等種族中,也很普遍。③總之,在許多亞利安人、烏拉爾一阿爾泰人、蒙古人、黑人、美洲印第安人、馬來人和美拉尼西亞人中,共同耕種是那么習以為常的事情,所以,我們必須把它看做是原始農(nóng)業(yè)的一種普遍形式——雖然不是唯一可能的形式。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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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杜諾的記述,載《人類學會會報》1888年第11卷第476頁。
②瓦爾特:《古老的瓦利斯》第323頁;巴克拉茨和庫達多夫的文章,載(高加索地理學會會報》(俄文)第14卷第1部分。
③班克拉夫特的《土著種族》(Native?Races);威茨的《原始人類學》第3卷第423頁;蒙脫吉爾的文章,載《人類學會會報》,1870年;以及波士特的《研究集》(Srudien)
等。
④奧利、魯洛、勞迪士和西爾威斯特在他們論述安南的村落公社的一些著作中指出,在安南也有德國和俄國的那種形式,參看約伯一杜瓦爾在《法國和外國法律的新史評》(Nouvelle?Revue?historique?de?droit?francais?et?étranger)1896年10月和12月號中發(fā)表的關(guān)于這些著作的評論。海恩利希·古諾寫了一本研究秘魯在印加帝國建立以前的村落公社的優(yōu)秀著作:《印加帝國的社會狀況》(Die?Soziale?Verfassung?des?lnkaReichs,斯圖嘉德,1896年)。這本著作對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種都有所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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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共同耕作不一定就意味著共同消費。我們發(fā)現(xiàn)早在氏族組織中,當滿載水果或鮮魚的小船回到村子的時候,人們就把運來的食物在幾家人或年輕人居住的茅屋和“長屋”中分配掉,各家就把分到的食物拿回去食用。只限于親族或協(xié)同工作的人才在一塊兒吃飯,這種習慣流行于氏族生活的初期,后來在村落公社中,它就成了一種定則。甚至共同種植的谷物,除了儲存一部分以備公用之外,一般也是把它分給各家的。然而,在一塊兒共同吃飯的這個傳統(tǒng),則被忠實地遵守著;利用各種機會,例如紀念祖先、宗教節(jié)日、田間工作的開始和結(jié)束、生日、結(jié)婚和喪葬等,使整個村落的人都來一塊兒聚餐。甚至直到現(xiàn)在,這種習慣(在英國稱為“收獲的晚宴”)還沒有完全消失。另一方面,雖然土地在很早以前就已經(jīng)不是共同耕種和共同播種了,但有許多農(nóng)活至現(xiàn)在還依然是由整個村落來做的。在許多情況下,一部分公有土地仍然是共同耕種的,其目的或者是為了供貧苦人使用,或者是為了充裕共同的儲備,或者是為了宗教節(jié)日之用。灌溉用的渠道,是共同挖掘和共同修理的。村落的草地,由村落收刈,俄國的村落公社在草地上刈草的情景,是最動人的風光之一:男子互相比賽地拿著鐮刀刈草,而婦女則翻草和把草堆積起來;這表明人類的工作可以這樣做,而且應(yīng)當這樣做。在這種事例中,干草是分給各家的,顯然,如果沒有得到許可,誰也沒有權(quán)利取用鄰人堆積的干草。在高加索的奧西特人中,還在遵守這條規(guī)則,這是最值得注意的。當杜鵑啼叫,報告春天到來的時候,當草地上不久又將復(fù)滿綠草的時候,每一個需要草料的人都有權(quán)利從鄰居的草堆中拿草去喂養(yǎng)他的牲畜。①從前的公有權(quán)利這時又行使起來,好像是在證明那沒有約束的個人主義是多么違反人類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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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柯瓦列夫斯基:《現(xiàn)代習慣和古代法律》第1卷,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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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歐洲的旅行家在太平洋的某一個小島登陸時,看見遠處有一叢棕桐樹,便向著那個方向走去,這時候,他驚奇地發(fā)現(xiàn),那些小小的村落是用大石鋪筑的道路連接起來的,光著腳的土人在上面行走起來很舒服,和瑞士山區(qū)中的“老路”很相像。在整個歐洲,“野蠻人”的道路都是這樣,我們必須到離開交通線很遠的人煙稀少的荒漠地區(qū),才能充分理解野蠻人的村落公社為了征服到處是一片森林和沼澤的荒野(這就是約兩千年前的歐洲),需要進行多么艱巨的工作。缺少工具而又力量微弱的單獨家庭,是不能征服這一片荒野的,相反的,他們也許會被荒漠所征服。只有共同勞動的村落公社才能控制那荒蕪的森林、低洼的沼澤和無邊無際的草原。簡陋的道路、渡船、冬天拆掉春泛后又重新修起的木橋、村落周圍的籬笆和柵欄墻、星羅棋布地修建在他們地區(qū)上的土砌堡壘和小塔樓,所有這些都是野蠻人的村落公社興建的事業(yè)。當一個村落的人數(shù)增多的時候,它就分出新支。新的村落在別處建立起來,于是,一步步地又把森林和草原置于人類的控制之下。歐洲各民族的整個建立過程,就是由村落公社這樣發(fā)展起來的。甚至在今天,俄國的農(nóng)民如果還沒有完全為窮困所壓倒,他們也仍舊要結(jié)成村落公社遷移的,當他們在黑龍江畔或瑪尼托巴定居下來以后,又共同開墾土地和建筑房舍。甚至英國人最初在美洲開始殖民的時候,也恢復(fù)過這種舊制度;他們結(jié)合成村落公社。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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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巴爾弗瑞:《新英格蘭史》(History?of?New?England)第2卷第13頁;見曼因:《村落公社》(Village?Communities,紐約,1876年)第201頁的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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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野蠻人同自然敵人進行艱苦斗爭的時候,村落公社是他們的主要武器。同時,在他們對抗最狡猾和最有力的壓迫者時,村落公社又使他們聯(lián)合在一起,在那種混亂的時代是極容易產(chǎn)生這種壓迫的。想象中的野蠻人——隨意打仗和殺人的人——同“嗜血的”蒙昧人一樣,都是根本不存在的。相反,真正的野蠻人生活在很廣泛的一系列規(guī)則下,只考慮什么東西對他的部落或聯(lián)盟可能有益或有害;這些規(guī)則在詩和歌、格言和三合音、語錄和訓誡中虔誠地一代代留傳下來。我們愈是對它們進行深入研究,便愈可理解到把他們團結(jié)在村落公社中的聯(lián)系是多么緊密。兩個人之間的每一件爭吵,都被看做是公社的事情,甚至在爭吵時可能說出的一些傷人的話,也認為是對公社和對公社祖先的一種冒犯。罵人的人必須向被罵者和公社賠罪。①如果兩人之間的口角終于造成了斗毆和傷害,那么,站在旁邊沒有進行干涉的人也將被當作施加傷害的人來處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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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聶士瓦特:《關(guān)于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研究》(études?sur?le?dévelopment?des?sociétes?humaines),巴黎,1850年。
②這至少是加爾穆克人的一條法規(guī),他們的習慣法同條頓人和古時的斯拉夫人等的法律極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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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的辦法也滲透了這種精神。每一次爭端均首先請中間人或仲裁人解決,通過他們的調(diào)解,大多數(shù)爭端就告了結(jié),仲裁人在野蠻人的社會中是起著非常重要作用的。但是,如果事情嚴重到不能以這種方式來解決的時候,就提交村民議會。村民議會必須“作出判決”,并且按照附有假定條件的形式宣布判決,即“假定錯誤行為經(jīng)人證實,就須如此賠償”,而錯誤行為之能否成立,必須有6個人或12個人的發(fā)誓肯定或否定;如果這兩類發(fā)誓人間發(fā)生矛盾,便憑神明裁判法(例如把手插入火或沸水中,不受傷的就是無罪,或者雙方?jīng)Q斗,勝者便是無罪)來解決。連續(xù)使用了兩千多年的這一辦法,本身就很可以說明問題了;它表明所有村落的成員之間的關(guān)系是多么密切。并且,要執(zhí)行村民議會的決定,只有用村民議會本身的道義權(quán)威,除此以外,并無其他任何權(quán)威。反抗者可能遇到的唯一的威脅是,村民議會也許會宣布他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但是,這種威脅也是相互的:一個人如果對村民議會不滿意,他也可以宣布脫離這個部落,加入另一個部落——這是最可怕的一種威脅,因為這將給對自己成員之一有失公正的部落帶來種種的災(zāi)害。①反抗習慣法的正確判決,亨利·曼因說得好,簡直是“不可想象的”,因為“法律、道德和事實”在那個時代是不能彼此分開的。②村落公社的道義權(quán)威是如此之大,以致后來在村落公社屈從于封建領(lǐng)主之下的時候,它仍能保持住它的裁決權(quán);它只許領(lǐng)主或他的代表按照領(lǐng)主發(fā)誓要遵守的習慣法“尋求”上述的有條件的判決,由他征收原來應(yīng)該屬于村落公社的罰款。但是,在很長一個時期內(nèi),領(lǐng)主本人如果也是公社的荒地的共同主人,那么,有關(guān)公社的事情,他也要服從公社的決定。不論貴族或教士,都必須服從村民議會——古話是:“有權(quán)利使用這兒的水和牧草的人,都必須服從”(Wer?daselbst?Wasser?und?Weid?genusst,?muss?gehorsamsein)。甚至在農(nóng)民變成了領(lǐng)主下的農(nóng)奴時,農(nóng)民們倘要傳見領(lǐng)主,領(lǐng)主也必須到村民議會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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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許多非洲人和其他的部族迄今還保有這個習慣。
②《村落公社》,第65-68和199頁。
③摩烈爾在《村民公有土地條例的歷史》(Gesch,der?Markverlassung,第29、97節(jié))一書中堅持他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他認為“所有公社的成員……俗人和教士領(lǐng)主,時常還加上部分共有人(Markberechtigte)和來到村落公社的外地人,都要服從它的管轄”(第312頁)。這種觀念,在局部地方一直保持到15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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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他們對正義的觀念來說,野蠻人顯然和蒙昧人沒有多大區(qū)別。他們也認為,殺人的必須償命,傷人的必須受同樣程度的傷,而受害的家族必須執(zhí)行習慣法的判決。這是神圣的職責,對祖先的職責,必須在光天化日之下而不能偷偷摸摸地盡這項職責,而且盡了這項職責之后還要四處傳揚。因此,傳說和史詩中最動人的文字完全歌頌他們認為是正義的事。甚至神明本身也是贊助這種行為的。但是,野蠻人的正義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它要限制可能卷入爭執(zhí)的人數(shù),要根除以命抵命、以傷還傷的野蠻觀念,而代之以賠償?shù)闹贫取R靶U人的法典——為法官們使用而記載下來的習慣法規(guī)則的集合——“首先是允許,其次是鼓勵,最后是強迫實行”以賠償代替報復(fù)的辦法。①?然而,有些人把賠償完全誤解了,他們把它說成是一種罰款,是使富人可以為所欲為的一張全權(quán)證書。賠款(wergeld)和罰款(fred)②是完全不同的,對各種現(xiàn)行侵犯行為科處的賠款照例是那么高,所以絕不能說是在鼓勵這種侵犯人的行為。在殺人的事件中,賠款往往超過了兇手可能有的一切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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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見前引高聶士瓦特著作第50頁;特魯普:《歷史的法律論集》(Historicai?Law?Tracts),倫敦,1843年,第106頁。
②高聶士瓦特已證明,罰款是起源于用來安慰祖先的一種奉獻。后來因為妨害大家安寧的緣故,便把它交付給公社;再往后,當法官、國王或領(lǐng)主竊取了公社的權(quán)利時,賠款便屬于他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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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頭母牛的18倍”,這就是不知道怎樣計算18以上的數(shù)字的奧西特人所定的賠款。而有些非洲部落的賠款,竟多到800頭母?;?00只駱駝連同它們的小駱駝;在比較窮困的部落中,是416只綿羊。①絕大多數(shù)的賠款是賠償不起的,所以兇手沒有辦法,只好表示懺悔,請求受害人的家族收留他。甚至現(xiàn)在在高加索,當爭斗了結(jié)的時候,犯罪者仍用嘴唇吻一下部落中年紀最大的婦人的胸膛,從而成為受害人家族中所有男子的“同乳弟兄”。②在有幾個非洲部落中,犯罪者必須把他的女兒或姊妹嫁給受害人家族中的一個男子,在另外的部落中,他必須娶他所造成的那個寡婦;總而言之,他變成那個家族中的一個成員,在一切重大的家務(wù)中,他的意見也可得到采納。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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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波士特的《資料》(Bausteine)和《非洲的法學》,鄂爾登堡,1887年,第1卷第64頁以下;前引柯瓦列夫斯基著作第2卷第164-189頁。
②米勒和柯瓦列夫斯基:《在喀巴迪亞山居人的村落公社中》,載《歐洲通報》1884年4月號。在穆干草原的沙克塞文人中,血仇往往是以敵對雙方結(jié)成姻親而告終,據(jù)馬爾可夫的記述,載《高加索地理學會會報》的附錄(第14卷第1期第21頁)。
③波士特在《非洲的法學》中列舉了一系列的事實,說明公正的觀念在非洲的野蠻人中是根深蒂固的。只要我們對野蠻人的習慣法進行認真的研究,就不能不得到相同的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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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蠻人不僅不輕視人命,而且還絲毫不知施行可怕的刑罰,那些殘酷的刑罰是世俗法和寺院法后來在羅馬以及拜占庭的影響下才開始采用的。因為,例如說薩克森人的法律相當廣泛地判處死刑,連對縱火和武裝搶劫者都判死刑,其他野蠻人的法典卻只是對出賣親族和褻瀆公社敬奉的神明的人才處以死刑,因為這是唯一平息神怒的方法。
  可見,所有這些同想象中的野蠻人的“道德放縱”相去很遠。相反的,在威爾士的三弦歌、阿瑟王傳說、布列洪的法律注釋①、古老的德國傳說等等,以及迄今還見之于現(xiàn)代野蠻人的諺語中所表述的早期村落公社的精細、深切的道德原則,卻使我們不能不感到欽佩。喬治·達生在他給《遭到焚燒的恩亞爾的故事》(The?Story?of?Burnt?Njal)所寫的序言中,很公正地把北歐傳說中的北歐人的品質(zhì)概括如下:

  擺在他們面前的事,他們就正大光明地去做,毫不懼怕敵人、魔鬼或命運……他們的行為又豪邁又勇敢。對朋友和親族,又溫和又慷慨;對敵人(按“復(fù)仇法”所規(guī)定的敵人),又嚴峻又無情,但即使對敵人,他們也要盡到自己的一切本分?!黄茐耐?zhàn),不搬弄是非,不在背后誹謗他人。不敢當面講的話,背后就不對任何人說。對前來求食或躲避風雨的人,絕不拒之門外,即使對敵人,也是一樣。②

  同樣的或更好的原則,在威爾士的史詩和三合音中也很多。不論是對敵人或朋友,都要“按照溫和的天性和公正的原則”行事;“彌補過失”,是每一個人的最高職責,詩人立法者說:“惡就是死,善就是生?!雹鄄剂泻榈姆烧f:“如果不尊重諾言,那么,世人都要被欺騙了。”并且,謙恭的黃教信徒莫爾多瓦人在稱贊了上述的品質(zhì)之后,還在他們的習慣法的原則中加上“奶牛和擠奶罐,在鄰人之間屬于公有”;“必須為你自己也要為前來要奶的人擠奶”;“孩子的身體是因為被打而發(fā)紅,但是打人者的面孔是因為害羞而發(fā)紅的”,④等等?!耙靶U人”所說的和實行的這些原則,要敘述起來的話,可以寫滿許多篇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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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看尼斯教授著《關(guān)于國際法和政治權(quán)利論文集》(Etudes?de?droit?internar-?tional?et?de?droit?Politique)中《古代愛爾蘭的法律》這出色的一章,布魯塞爾,1896年。
②?《序言》第35頁。
③?《古老的瓦利斯》第343-350頁。
④麥諾夫:《關(guān)于莫爾多瓦人的司法慣例簡述》(Sketches?of?the?Judicial?Prac?tices?of?the?Mordovians),載《俄國地理學會人種學學報》1885,第236、2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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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老的村落公社還有一個值得特別談一下的特點,這就是以休戚與共的感情共處的人的范圍在逐漸擴大。不僅部落聯(lián)合成種族,而各個種族,即使是血統(tǒng)不同,也結(jié)成聯(lián)盟。有一些聯(lián)盟是極其牢固的,例如,凡達爾人在他們聯(lián)盟中的一部分人到萊茵河去了,而且從那里渡過萊茵河到了西班牙和非洲以后,他們在四十年的時間內(nèi)仍然尊重他們同盟者的地界和荒棄的村莊,直到通過使者確知他們的同盟者不打算回來的時候,他們才占用這些土地和村莊。有些野蠻人所采用的辦法是,讓種族中的一部分人耕種土地,另一部分人便在共同領(lǐng)土的邊境上或邊境以外作戰(zhàn)。至于幾個種族之間結(jié)成聯(lián)盟,那更是常見的事情。西坎伯人同切魯斯克人和斯維比亞人結(jié)成聯(lián)盟,奎特人同沙爾麥特人結(jié)成聯(lián)盟,沙爾麥特人同亞蘭人、卡爾卜人同匈奴人結(jié)成聯(lián)盟。后面我們就能看到,遠在野蠻人所占有的歐洲大陸上出現(xiàn)類似國家這樣的東西之前,國家觀念在歐洲已經(jīng)逐漸發(fā)展起來了。這些國家——因為我們不能說梅羅文吉王朝的法蘭西或11和12世紀的俄羅斯不是國家——的所以能夠組成,是由于有共同的語言以及在各個小共和國之間有只從一個特殊的家族中推舉它們的領(lǐng)主這種默契。
  戰(zhàn)爭無疑是不可避免的,遷移即意味著戰(zhàn)爭;亨利·曼因爵士在他關(guān)于國際法的部落起源這一出色的研究論著中,已充分證明“人類的兇殘和愚昧,莫過于甘愿忍受戰(zhàn)爭這樣的罪惡,而不設(shè)法加以防止”,他并且指出,“含有防止戰(zhàn)爭或以其他辦法來代替戰(zhàn)爭這種意圖的古代制度,其數(shù)目”是極其多的。①實際上,人類并不是我們所想象的那么好戰(zhàn),所以,野蠻人一旦定居下來以后,他們就那么迅速地丟掉本來的戰(zhàn)爭習慣,而且很快就不得不供養(yǎng)一些特殊的首領(lǐng)和他所率領(lǐng)的一批特殊武士,以便保護他們不受可能的侵犯者的侵害。他們寧可從事和平的勞動而不愿進行戰(zhàn)爭,人類的愛好和平,正是武士生涯成為一種專門職業(yè)的根源;這種職業(yè)專門化的結(jié)果,后來便造成了農(nóng)奴制和人類史中“國家時期”的一切戰(zhàn)爭。

  歷史發(fā)現(xiàn)很難恢復(fù)野蠻人的制度的面貌。歷史學家每走一步,都要遇到一些單靠他自己掌握的資料難以解釋的事物的模糊跡象。但是,一到我們對迄今還生活在同我們野蠻祖先的社會組織相似的組織下的許許多多部落的制度進行研究后,我們便豁然明了過去的情景了。在這方面,我們所遇到的唯一困難是不知選擇哪個研究對象好,因為,太平洋的各個島嶼、亞洲的草原和非洲的高地都是真正的歷史博物館,它們包括人類從蒙昧的宗族一直發(fā)展到國家組織過程中所經(jīng)歷的一切可能的中間階段的標本?,F(xiàn)在,讓我們來研究一下幾個這樣的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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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亨利·曼因:《國際法》(International?Law),倫敦,1888年,第11-13頁。尼斯:《國際法的起源》(Les?origines?du?droit?internationat),布魯塞爾,18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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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們以蒙古族布里亞特人的村落公社,特別是以勒拿河上游受俄羅斯人影響較少的庫丁斯克草原上的布里亞特人的村落公社為例,我們便看到處在畜牧和農(nóng)業(yè)之間過渡狀態(tài)中的野蠻人的較好代表。①這些布里亞特人現(xiàn)今依然生活在“聯(lián)合家庭”中,也就是說,每一個兒子雖然在結(jié)婚之后就住在分開的茅屋中,但至少仍然是三代人往的茅屋處在同一個圍墻之內(nèi),這個聯(lián)合家庭,共同耕種他們的土地,共同經(jīng)管他們的聯(lián)合家庭財產(chǎn)和牲畜以及他們的“牛犢地”(圍有籬笆的小塊土地,上面長著嫩草,以備養(yǎng)育牛犢之用)。一般說來,食物是分開在各人的茅屋中食用的;但在做烤肉時,聯(lián)合家庭中的二十到六十個成員就在一起吃了。聚在一塊兒生活的幾個聯(lián)合家庭和同村定居的幾個較小家庭——它們大都是偶然分裂的聯(lián)合家庭的殘余——結(jié)成一個村落公社,幾個村落公社又結(jié)成一個部落;庫丁斯克草原上的46個部落(或氏族)結(jié)合為一個聯(lián)盟。在有特殊需要時,幾個部落就結(jié)合成較小的和更緊密的聯(lián)盟。他們不知道私有土地——土地為村落公社公有,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聯(lián)盟公有的,而且,必要的時候,在部落的會議上可以把各個村落公社之間的土地重新分配,在聯(lián)盟的會議上可以把46個部落之間的土地重新分配。值得注意的是,系四伯利亞的全部25萬布里亞特人雖然在俄羅斯的統(tǒng)治之下已有3個世紀,而且十分熟悉俄國的制度,但他們依然采用這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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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862年被流放到四伯利亞的一位俄國歷史學家——喀山的夏波夫教授——在《東西伯利亞地理學會會報3(1874年第5卷》上發(fā)表了一篇關(guān)于他們的制度的出色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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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這樣,在布里亞特人中間財產(chǎn)的不平等現(xiàn)象仍然在迅速地發(fā)展著,特別是由于俄國政府過于看重它自己所選的王公,更浩成了這種情況。俄國政府把這些王公當作負責稅收的人,而且在聯(lián)盟同俄國的行政關(guān)系方面,甚至同俄國進行貿(mào)易方面,是聯(lián)盟的代表。因此,少數(shù)人的發(fā)財致富之道是很多的,同時大多數(shù)布里亞特人則由于俄國人奪取他們的土地而愈來愈貧困。但是,布里亞特人,尤其是庫丁斯克的布里亞特人,有這樣一個習慣(習慣是勝過法律的):如果一家人失去了他們的牲畜,那么,比較富裕的家庭就給他們一些母牛和馬,以便他們可以恢復(fù)過來。至于沒有家庭的貧民,他可以在他的同族家中吃飯;他走進一間茅屋,坐在火旁邊(他有這個權(quán)利,而不是向人討施舍),吃一份永遠是分得很均勻的食物,晚上他就睡在他吃晚飯的那一家。征服西伯利亞的俄國人對布里亞特人的共產(chǎn)行為感到十分驚奇,以致稱他們?yōu)椤坝H如手足的人”,而且報告莫斯科說:“他們的一切東西均屬公有,無論何物,共同享受?!敝钡浆F(xiàn)在,當勒拿河的布里亞特人要出賣他們的小麥,或者把他們的一些牲畜賣給俄國屠夫的時候,同是一個村落公社或部落中的各家人,便都把他們的小麥和牲畜集中起來一起去賣。此外,每一個村落公社都儲備有在必要時可以借貸的谷物,都有它的公用爐灶(古時法國村落公社的公灶),都有它的鐵匠他像印第安人公社中的鐵匠一樣①,是公社的一個成員,在公社內(nèi)的工作不付工資。他必須無償?shù)毓ぷ?,如果他在空閑的時間制造一些刻花的鍍銀小鐵牌(這在布里亞特人中是用來裝飾衣量的),他可以賣給別的氏族的婦女,但對他自己氏族中的婦女,卻只能當作禮物贈送。在公社內(nèi)部是不允許買賣的,這個規(guī)定是如此嚴格,以致較富裕的家庭需要雇工的時候,也只能到另外一個氏族或俄羅斯人當中去雇。顯然,這種習慣不只是布里亞特人才有,它在現(xiàn)代的野蠻人亞利安人和烏拉爾—阿爾泰人中是那么流行,以致可以說,它在我們的祖先中一定是一種普遍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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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亨利·曼因爵士的《東方和西方的村落公社》(Village?Communities?in?the?East?and?West),紐約,1876年,第193-1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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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lián)盟內(nèi)部的團結(jié)感情,是以部落的共同利益、它們的村民議會以及經(jīng)常和村民議會同時舉行的喜慶事情來維系的。不過,這種情感的維持,還依靠另外一種制度——亞巴(aba),即共同狩獵,它使人想起非常遙遠的過去。每年秋天,庫丁斯克的46個氏族便聚在一起打這樣的一場獵,獵獲的東西分給各家。此外,還不時舉行整個種族的狩獵,以維護整個布里亞特族的團結(jié)。這時候,所有散布在貝加爾湖東部和西部幾百英里遠的布里亞特人的氏族,都必須派來他們的狩獵代表。成千上萬的人來到一個地方,每個人帶著一個月的糧食;每人所帶的糧食,分量必須完全相等,因此,在集中之前,要由大家推舉的一位長者稱過(總是“用手”稱的,如果用樣來稱,就將被認為是褻讀古老的習慣)。把糧食集中起來以后,便把容獵的人分成二十人一隊,按照完善的預(yù)定計劃前去貓,在舉行這樣的狩猜時,整個布里亞轉(zhuǎn)族又恢復(fù)了它在團結(jié)成一個強有力的聯(lián)盟時期的史詩式傳統(tǒng)。讓我再補充一句,這樣的共同狩獵,在紅印第安人和烏蘇里江游岸的中國人中也是常有的(稱為卡達——kada)①。
  關(guān)于卡巴爾人,有兩位法國探險家②已經(jīng)對他們的生活方式做過詳盡的描述,他們是在農(nóng)業(yè)方面比較進步的野蠻人。他們把經(jīng)過灌溉和施肥的田地照料得很好,在丘陵地帶中,每一塊可以利用的土地都用鏟子耕種。卡巴爾人在他們的歷史上經(jīng)歷過許多變遷,他們有一個時期采用過穆斯林的繼承法,但是由于對它抱有反感,于是在150年前又恢復(fù)了古代的部落習慣法。因之,他們的土地所有權(quán)是混合性的,私有的土地和公有的土地同時并存。此外,他們現(xiàn)在的組織基礎(chǔ)是村落公社(thaddart),它往往包括幾個自稱是有共同祖先的聯(lián)合家庭和外族的較小家庭。幾個村落便結(jié)合成氏族或部落,幾個部落便結(jié)合成聯(lián)盟,幾個聯(lián)盟有時候就可結(jié)成同盟,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進行武裝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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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納察洛夫:《北烏蘇里江地區(qū)》(俄文),圣彼得堡,1887年,第65頁。
②哈諾鐸和列杜諾克斯:《卡巴爾人》(La?Kabylie),共三卷,巴黎,18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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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巴爾人除了村落公社的村民議會(djemmaa)的權(quán)力之外,是不知道有其他任何權(quán)力的。所有的成年人都參加在露天或設(shè)有石座的特殊建筑物中舉行的村民議會,而村民議會的決定顯然是取得一致同意的:大家討論,直到所有與會的人都同意接受或服從某個決定。在村落公社中,誰也沒有把一個決定強加于別人的權(quán)力,這種制度,凡是在有村落公社的地方,人類都曾經(jīng)采用過,而且現(xiàn)今在村落公社繼續(xù)存在的地方,依然被采用著,也就是說,在全世界還有成千上萬的人采用這種制度。村民議會任命它的行政人員——長者、書記和司庫;它征收賦稅,掌管公有土地的再分配和各種公用事業(yè)。許許多多的工作都是由大家一起做的,例如道路、伊斯蘭教寺院、水泉、灌溉渠道、防備匪盜的塔樓和籬笆等等,都是由村落公社修建的;至于大道、較大的伊斯蘭教寺院和大市場,則由部落修建。現(xiàn)今還存在著許多共同耕種的痕跡,各家的房舍仍然是由村落中的男子和婦女一起修建的,或是由他們幫助修建的。“幫助”的事情,每天都有,而且在耕種和收獲等等工作中,不斷有人要求幫助。至于技術(shù)工作,每一個公社都有它自己的鐵匠,他在公有的土地中享有一份土地,他為整個公社工作。在耕種季節(jié)快要到來的時候,他便到各家去修理工具和犁頭,不指望任何報酬。至于制造新犁頭,他們認為這是一種神圣的工作,絕不能以金錢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工資來酬謝。
  由于卡巴爾人已經(jīng)有了私有財產(chǎn),所以在他們當中顯然是有富人也有窮人。但是,正如所有緊緊生活在一起,而且知道貧窮是如何而來的人一樣,他們認為那是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偶然事情?!皠e說你絕不會背上討飯袋子乞討,別說你絕不會進監(jiān)牢”,這是俄羅斯農(nóng)民的一句格言,卡巴爾人實行了這句格言,從他們的表面行為上是看不出貧富之分的,當窮人要求“幫助”的時候,富人就到他的田里去工作,正和窮人反過來也為富人工作一樣。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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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請人“幫助”,就需向公社中的人提供一些飲食。一位高加索朋友告訴我說,在格魯吉亞,當窮人需要“幫助”的時候,他便從富人那里借一兩只綿羊來準備飯食,而公社中的人,除了為他工作以外,還帶來許多糧食,以便使他可以償還他的債務(wù)。在莫爾多瓦人中,也有類似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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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村民議會還留有一定數(shù)量有時由大家耕種的田園和耕地,以供最窮苦的人使用。許許多多類似這樣的習慣,現(xiàn)今還繼續(xù)存在。由于窮苦人家無力購買肉類,便規(guī)定用罰款或贈給村民議會的禮物以及使用公共的橄欖油盆而付給公社的款子來購買,并且平分給那些買不起肉的人。當一家人在不是集市的日子殺了一只綿羊或小牛自己吃的時候,便由村里傳喚的人在街上大聲宣布這件事情,以便讓病人和懷孕的婦女來取他們所需要的肉食。在卡巴爾人的生活中,充滿了互相援助的事情,如果他們當中有一個人在異鄉(xiāng)的旅途中遇到了一個需要幫助的卡巴爾人,他就必須去幫助,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財產(chǎn)和生命。如果他不這樣做,那么,由于這種漠不關(guān)心而遭受損害的人的村民議會可以提出控訴,而那個自私者的村民議會將立刻賠償損失。我們在這里遇到了研究中世紀商人行會的學者所熟知的一種習慣:在冬天,每一個進入卡巴爾人村落的異鄉(xiāng)人都有住宿的權(quán)利,而且他的馬可以在公有的土地上吃一天草。但是,如果需要的話,他幾乎可以得到他們無限制的幫助。因此在1867-1868年發(fā)生饑荒的時候,卡巴爾人不分種族地接待和供養(yǎng)了每一個來到他們村落里逃難的人。在迪里斯地區(qū),不下1萬2千人是從阿爾及利亞的各個地方來的,甚至還有來自摩洛哥的人,他們都受到了這樣的供養(yǎng)。由于這種原因,所以當人們在整個阿爾及利亞死于饑餓的時候,在卡巴爾人的土地上就沒有一個人餓死。他們的村民議會要求他們節(jié)省必需品,組織救濟,而且從未向政府請求過幫助,也沒有發(fā)過一點兒怨言;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天職。然而在歐洲的移民中,卻采用了各種各樣的警察措施來防止由于涌進了大量的外地人而產(chǎn)生的盜竊和混亂。在卡巴爾人的地區(qū)里,是不需要這些東西的:村民議會既不需要外人的幫助,也不需要外人的保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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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哈諾鐸和列杜諾克斯:《卡巴爾人》第2卷第58頁。蒙古人的習俗對外來人也同樣尊敬。拒絕留宿外來人的蒙古人,在那個人因此而遭受損害時,他將付出十足的賠償(巴士顛:《歷史上的人類》,第3卷,第2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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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能大致地談一下卡巴爾人生活中的另外兩個最有是的特點:一個是“阿納雅”(anaya),即在戰(zhàn)爭時水井、河道、寺廟、市場有一些道路等等的受到保護;另一個是梭福(cofs)。在阿納雅中,我們發(fā)現(xiàn)有一系列的減少戰(zhàn)爭禍害和防止沖突的制度。例如市場,特別是邊境上卡巴爾人和外族人會集的市場,是阿納雅;誰也不能在市場上搗亂,如果發(fā)生亂子的話,立刻就會受到聚集在市鎮(zhèn)上的外來人的彈壓。婦女們從村子到水泉去的道路,在戰(zhàn)爭時也是阿納雅,還有其他等等。至于梭福,則是一種流傳很廣的組織形式,它的性質(zhì)有些像中世紀的“市民會”(Bürgschaften或Gegilden),是為了互相保護和達到村落、氏族和聯(lián)盟這些地區(qū)組織所不能達到的知識、政治和情感等種種目的的團體。梭福沒有地區(qū)的限制;它在各個村落中招收成員,甚至也招收外來人,它對人們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切不測事情時,給他們以保護。同時,它試圖用超地區(qū)的團體來彌補地區(qū)團體的不足,以表達各種各樣的超越境界的互相友愛。個人的愛好和理想的自由國際組織,我們認為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最好的特點之一,其實起源于野蠻的古代。
  高加索的山居人提供了另外一個對說明這種情況極有教益的例證。它使柯瓦列夫斯基教授在研究奧西特人的現(xiàn)代風俗習慣(他們的聯(lián)合家庭、村落公社和法律觀念)時,能夠在《現(xiàn)代習慣和古代法律》這一名著中一步步地追溯到同古代野蠻人的法典相似的傾向,甚至研究出封建制度的起源。在另外一些高加索種族中,我們有時候不是從部落式的,而是從不同血統(tǒng)的家庭自愿聯(lián)合而成的村落公社里,看到一些公社的起源。最近在有些赫夫蘇爾人的村落中的情況就是如此,這些村落的居民發(fā)誓要“共產(chǎn)和友愛”。①在高加索的另一個地區(qū)達格斯坦,我們發(fā)現(xiàn)在兩個部落之間產(chǎn)生了封建關(guān)系,它們卻同時都保持了它們的村落公社(甚至還保持了氏族的“階級”痕跡),因此,它們生動地說明了蠻族在征服意大利和高盧時是什么形式。戰(zhàn)勝的種族——列茲庚人,在扎卡塔雷地區(qū)征服了幾個格魯吉亞人和撻鞋人的村落,但并未把他們置于分立的家庭制度之下;他們組成了一個封建氏族,這個氏族現(xiàn)今在三個村落中包括有12,000個家庭,為他們所共有的格魯吉亞人和撻鞋人的村落不下20個。征服者把他們自己的土地分給他們的氏族,而氏族又把它平分給各個家族。但是他們并不干涉他們的納貢者的村民議會,這些村民議會依然實行著尤利烏斯·愷撒所提到的那種習慣,即每年由村民議會決定哪一部分公有土地需要耕種,而這一部分土地就按照有多少家族分成多少份,并且用抽簽的方式把它們分給各個家族。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列茲庚人(他們的制度是私有土地而公有農(nóng)奴②)中,常??梢钥吹綗o產(chǎn)者,但在屬于他們的繼續(xù)實行公有土地的格魯吉亞農(nóng)奴中,卻很少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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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霍達多夫:《赫夫蘇爾人見聞錄》,載《高加索地理學會會報》,第14卷,第1期,梯弗里斯,1890年,第68頁。他們還發(fā)誓不娶自己團體中的姑娘,這是恢復(fù)了古代的氏族規(guī)則的突出事例。
②巴克拉茨:《扎卡塔雷地區(qū)札記》,載前述會報第14卷第1期第264頁。在列茲庚人中也和在奧西特人中一樣,“聯(lián)合隊”是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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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高加索山居人的習慣法,它和朗哥已入或舍拉族法蘭克人的習慣法幾乎一樣,所有的幾點傾向,頗能闡明古代野蠻人的法律程序。由于他們的性情易于沖動,他們便盡力防止由于爭吵而產(chǎn)生的嚴重后果;所以,赫夫蘇爾人雖然在爭吵時動輒撥刀相向,但如果有一個婦女跑來把她頭上所戴的那塊麻布頭巾扔在他們中間,那么他們立刻就會收起他們的刀子,爭斗就告平息。婦女的頭巾就是阿納雅。如果爭吵沒有及時停止,終于發(fā)生了殺人事件,那么賠償?shù)臄?shù)額是如此巨大,以致使殺人者除非為受害人的家族所收容,否則他的整個一生也將完全毀滅。如果為了一點小事便動刀傷人,他將永遠失去他的親族的尊重。一切爭端均由調(diào)解人控制;他們從氏族的成員推舉法官——小事推舉6個,事情重大時要有10到15個——并且由俄羅斯的見征人證明這些法官是絕對廉正的。發(fā)誓被看做是極為嚴重的事,所以受大家尊敬的人可免予發(fā)誓:只要他肯定一下就夠了;而且在重大的事情中,赫夫蘇爾人會毫不躊躇地承認自己的罪行(我說的當然是還沒有接觸過文明的赫夫蘇爾人),所以更無須發(fā)誓。誓言主要是用在這樣一些事件中的,例如關(guān)于財產(chǎn)的爭執(zhí),這種爭執(zhí)除了簡單地陳述事實以外,還需要進行某種判斷。在這種情況下,一句判斷就可以決定爭確結(jié)果的人,其行事是極為慎重的??傊?,他們絕不缺少誠實的品質(zhì),也絕不缺少對同種人的權(quán)利的尊重,這一點是高加索蠻族社會的特點。
  在非洲的那些種族中,有著那么多各種各樣極其有趣的社會,舉凡處于從早期村落公社過渡到野蠻專制王國之間的一切中間階段的社會形式都有,所以,甚至在這里想談一下從它們制度的比較研究中所得出的主要結(jié)論,也是不可能的。①只這樣說一下就夠了,那就是甚至在國王的最兇暴專制之下,在許許多多的事務(wù)中,村落公社的村民議會和它們的習慣法仍然是至高無上的。國家的法律固然可以允許國王隨他的高興或僅僅為了滿足他的貪欲,便奪去任何一個人的生命,但是人民的習慣法繼續(xù)保持著現(xiàn)今還存在于其他野蠻人中或過去曾經(jīng)在我們祖先中存在過的那一系列互助制度。至于那些天性較厚的種族(在博爾弩、烏干達、阿比西尼亞),特別是波哥人,他們的習慣法的一些傾向,是來自真正優(yōu)美和細致的情感的。
  南美和北美的土人的村落公社也有同樣的性質(zhì)。我們發(fā)現(xiàn)巴西的突比人是在屬于整個氏族所有的“長屋”中生活的,一個氏族中的人習慣于共同種植玉米和卡沙薯。文化更為發(fā)達的亞拉尼人也有共同耕種土地的習慣。烏喀嘉人也是如此,他們在他們的原始共產(chǎn)主義和“長屋”這種制度下,學會了修筑良好的道路和從事各種家庭工業(yè)②,而且他們的家庭工業(yè)和歐洲中世紀初期的工業(yè)相比,毫不遜色。他們也都是遵循我們在前面所舉的那幾種習慣法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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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見波士特:《非洲的法學》,鄂爾登堡,1887年;明曾格:《論波哥人的法律和風俗》(Ueber?das?Recht?und?Siten?der?Bogos),溫苔特,1859年;卡薩里:《巴蘇陀人》(Les?Bossoutos),巴黎,1859年;麥克林:《卡非爾人的法律和習慣》(Kafir?Laus?and?Customs),科克山,1858年,等等。
②威茨:《原始人類學》,第3卷,第423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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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的另一端,我們發(fā)現(xiàn)了馬來人的封建制度,但這種封建制度卻沒有力量徹底摧毀村落公社——它最低限度對一部分土地仍舊保留著共同所有權(quán),而且可以把土地在部落的幾個村落中重新加以分配。①在米那哈撒半島的亞爾夫魯斯人中,我們發(fā)現(xiàn)有共同輪種農(nóng)作物的習慣。在宛陀茲的印第安族中,我們發(fā)現(xiàn)在部落以內(nèi)實行定期的土地重新分配,而且土地是由氏族耕種的。在伊斯蘭教的制度還沒有把那里舊組織完全摧毀的一切蘇門答臘地方,我們發(fā)現(xiàn)有聯(lián)合家庭(suka)和村落公社(kota),這種村落公社還保持了它對土地的權(quán)利,甚至對不是由它授權(quán)開墾的那一部分土地,也保有它的權(quán)利。②我們所以談到這些話,是要說明我們在前面作為村落公社的特點扼要陳述的互相保護以及防止仇恨和戰(zhàn)爭的一切習慣,現(xiàn)今仍然是存在的。不僅如此,而且土地愈是充分地保持公有,人們的習慣愈是良好和和平。德·士圖爾絕對肯定地說,無論在什么地方,村落公社這種制度愈是少受征服者的侵害,則財富的不平等情況便愈小,復(fù)仇法的規(guī)定也愈是沒有那么殘忍;相反的,凡是村落公社遭到徹底破壞的地方,“那里的居民便要從專制統(tǒng)治者受到最難忍受的迫害”,③這是很自然的事情。威茨說,保持了部落同盟的那些種族,比喪失了聯(lián)盟的舊聯(lián)系的種族有更高的發(fā)展水平和更豐富的文化,他這番話只不過是指出很容易預(yù)見到的事情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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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波士特,《關(guān)于家族權(quán)利發(fā)展史的研究》,鄂爾登堡,1889年,第270頁以下。
②鮑威爾:《人種局年報》(Annual?Report?of?the?Bareau?of?Ethnography),作服,181年,被士特的《關(guān)于家族權(quán)利發(fā)展史的研究》一書第290頁中所引,巴土眼的《大洋洲的群島》(Inselgruppen?in?Oceanien),1883年,第88頁。
③德·士圖爾的話,見威茨的著作第5卷第141頁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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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再舉一些例子,那就使我陷于使人厭煩的重復(fù)了——因為在各種不同氣候的地區(qū)和各個種族中的野蠻人社會是極其相似的,在人類中,同樣的進化過程真是相似得令人驚奇。當氏族組現(xiàn)內(nèi)有分立家庭的分離,外有氏族遷移的瓦解,而且又不得不接納不同血統(tǒng)的異族時,便產(chǎn)生了以地域觀念為基礎(chǔ)的村落公社。由前一個制度(氏族)中自然而然成長起來的這個新制度,使野蠻人度過了歷史上最混亂的時期,而沒有分裂成在生存競爭中必然失敗的單獨家庭。新的耕作形式在新的組織下發(fā)展起來了;農(nóng)業(yè)達到了許多種族迄今仍難超過的階段,家庭工業(yè)也達到了十分完善的地步?;囊氨徽鞣?,在其間縱橫交錯地修起了道路,到處是由老公社分出來的許多新村落群。市場、有防御設(shè)備的中心和公眾禮拜的地方都建立起來。逐漸樹立起了更廣泛的、擴展到整個種族和幾個不同血統(tǒng)的種族的聯(lián)盟觀念。舊的正義觀念——只知道復(fù)仇的觀念,漸漸起了深刻的變化,對做錯的事情實行賠償?shù)乃枷氪媪藦?fù)仇。在這種組織下,創(chuàng)立了習慣法——它迄今還是三分之二或更多一些的人類的日常生活法則,此外還培養(yǎng)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少數(shù)(他們的勢力將隨著私有財產(chǎn)的愈來愈容易積累而增大)壓迫多數(shù)的習慣。這就是群眾的互助傾向所采取的新形式。人類在這種新的群眾組織形式下在經(jīng)濟、知識和道德方面所取得的進步如此巨大,以致后來當國家產(chǎn)生的時候,只需把村落公社為全體利益而行使的法律的、經(jīng)濟的和行政的一切職能奪取來為少數(shù)人的利益服務(wù)就行了。

《互助論》第四章 野蠻人之間的互助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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