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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論》第三章 蒙昧人之間的互助

2023-02-01 22:01 作者:消融の雪球  | 我要投稿

假定的個人反對整體的斗爭?人類社會的部落起源?分立的家庭是后來出現(xiàn)的?布西門人和霍頓脫人?澳洲人和巴布亞人?愛斯基摩人和亞魯特人?歐洲人難以理解的蒙昧生活的特點?韃亞克人的正義觀念?習慣法

  互助和互援在動物界的進化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在前面兩章中已經(jīng)做過簡短的分析?,F(xiàn)在,我們要看一下這些因素在人類的進化中所起的作用了。我們已經(jīng)看到過單獨生活的動物是如何稀少,而為了互相保護,或為了獵取食物、儲存食物或傳留后代,以及僅僅是為了喜愛共同生活而過群居生活的動物的種又是如何眾多。我們也知道,在不同的綱或不同的種之間,甚或在同一個種的不同的族之間,雖然有著不少的斗爭,但和平和互助是族或種之內(nèi)的通例;而那些最懂得如何團結(jié)和避免競爭的種,能取得生存和進一步發(fā)展的最好機會。它們繁榮昌盛,而不合群的種則趨于衰敗。
  顯然,如果說人類對于這一個如此普遍的通例當成是例外的話,也就是說,像人類這樣在當初是毫無防御能力的生物,竟能不像其他動物那樣以互助的辦法,而是以不顧種的利益、只顧個體利益的橫暴競爭方式獲得保護和進步的話,那就和我們對自然的一切了解完全相違了。在一個習慣于自然界的一致性看法的人看來,這樣一種論點簡直完全不能自圓其說。不過,雖然它是這樣的不真實和不合情理,卻從來不乏支持者。總有一些對人類抱悲觀看法的著作家,由于他們自己的有限經(jīng)驗,以不同的膚淺程度抱有這樣的看法;他們所知道的歷史,只是注意到戰(zhàn)爭、殘忍和壓迫行為的編年史家所說的歷史,很少及于其他;因此,他們就下結(jié)論說,人類只不過是組織散漫的生物,永遠準備彼此戰(zhàn)斗,只是由于某種權(quán)威力量的干預(yù),才阻止了人類這樣做。
  霍布斯是抱這種看法的;然而他的18世紀的一些信徒則努力于證實人類在任何時候(即使在最原始的時候)都不是生活在長期的戰(zhàn)爭狀態(tài)中的;他們認為,甚至在“自然狀態(tài)”下人類也是合群的,只是由于知識的缺乏(不是由于人類的天生的不良傾向),人類才遭遇到了早期歷史生活中的一切恐怖事件。相反的,霍布斯所認為的“自然狀態(tài)”,無非就是個體之間的永久斗爭,這些個體只是由于他們獸性生活的無常意愿才偶爾集合一起。從霍布斯那個時代以來,科學取得了一些進步,這是事實,我們現(xiàn)在有了比霍布斯或盧梭的推測基礎(chǔ)更為可靠的依據(jù)。但是,霍布斯的哲學現(xiàn)在仍然有許多贊賞者;近來,我們又看到另一派作者,他們不以達爾文的主導思想而用他的術(shù)語來作為支持霍布斯對原始人的看法的論據(jù),而且甚至最后還給這種觀點加上了科學的外衣。大家都知道,赫胥黎就是這一派人的領(lǐng)袖,他在1888年寫的一篇文章里,把人描繪成了一種毫無倫理觀念的老虎和獅子,他們?yōu)榱松娑疵鼱幎?,至死方休,他們過著“不斷隨意混戰(zhàn)”的生活;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除開有限的和暫時的家庭關(guān)系之外,霍布斯所說的個人反對整體的斗爭是生活的正常狀態(tài)?!雹?br>——————
①見《十九世紀》,1888年2月號,第1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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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jīng)不止一次地有人說過,霍布斯和18世紀的其他哲學家的主要錯誤,在于他們以為人類的生活在開始時所采取的形式是競爭的小家庭——有些像較大肉食動物的那種“有限的和暫時的”家庭,而實際上,現(xiàn)在我們已經(jīng)確切地知道,當時的情況并不是這樣。當然,我們還缺少有關(guān)最初的類人生物的生活方式的直接證據(jù),而且連它們最初出現(xiàn)的時間,至今我們也還沒有確定,目前的地質(zhì)學家傾向于認為可在第三紀的鮮新期或中新世的堆積層中找出它們的遺跡。但是,即使對如此遙遠的古代情況,我們也有間接的方法獲得一些了解。在過去的四十年間已經(jīng)對最低級人種的社會組織做過最仔細的研究,在現(xiàn)今的原始人的組織中,已經(jīng)揭示出一些甚至更為古老的組織痕跡,這些古老的組織雖然早已消失,但仍然留下了它們過去生活的明確跡象。研究人類社會制度的發(fā)生這一門科學,已經(jīng)在巴苛芬、麥克林南、摩爾根、愛德華·泰洛、曼因、波土特、柯瓦列夫斯基、劉波克以及其他許多人的手中發(fā)展起來。這門科學已無可置疑地證實了人類的生活的開始并不是單獨的小家庭形式。
  家庭絕不是人類的原始組織形式,它反而是人類進化中的一個很后期的產(chǎn)物。我們在古人種學所能追溯到的范圍內(nèi),可以發(fā)現(xiàn)人類是結(jié)成社會——與最高級的哺乳動物的群相似的部落而生活的;需要經(jīng)過極其遲緩和漫長的進化過程才能使這些社會變?yōu)槭献褰M織,而氏族組織向樣又要經(jīng)過一次也是很漫長的進化過程,然后才有可能出現(xiàn)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的家庭的最初萌芽。因此,人類及其祖先的原始組織形式是社會、群或部落而不是家庭。這是人種學家經(jīng)過辛勤研究之后得出的結(jié)論。這樣的結(jié)論,只不過是動物學家可以預(yù)料到的結(jié)論。除了少數(shù)食肉動物和一些無疑在退化中的猿種(如猩猩和大猩猩)以外,沒有一種較高級的哺乳動物是單獨地在森林中過著競爭的小家庭生活的。所有其他的動物都是過合群生活的。達爾文深深知道,過單獨生活的猿類是絕不可能發(fā)展成為類人的生物的,所以他傾向于把人類看成是體力較弱然而合群的種(例如黑猩猩)的后裔,而不是體力較強但并不合群的種(例如大猩猩)的后裔。①?所以動物學和古人種學都一致認為社會生活的最初形式是群而不是家庭。最初的人類社會,只不過是這種社會(它們構(gòu)成了高等動物的生活實質(zhì))的進一步發(fā)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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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類的起源》第2章的結(jié)尾部分,第二版第63和64頁。
②充分贊成上述關(guān)于人類看法的人種學家們有時卻說,猿類是在“一只強壯而好嫉妒的雄猿”率領(lǐng)下過著一雄多雌的家庭生活的。我不知道這個論斷有多少確切的研究作為依據(jù)。但是,有時候人們從布利姆的《動物的生活》中引來的那一段話,是很難看作十分確鑿的。這番話,是他在一般地談到猴類時說的;但是,他在更詳細地談到各個種的時候,他的話不是和這一說法相矛盾,便是不能給它以證實。甚至在談到獼猴時,布利姆也是很肯定地說它們“幾乎永遠是過群居生活而很少過家庭生活的”(法文版第59頁)。至于其他的種,單單以它們永遠是包括有許多雄性動物的群數(shù)來說,也就使“一雄多雌的家庭”這種說法大可懷疑了。顯然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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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在,如果我們再看一看正面的證據(jù),我們便可發(fā)現(xiàn),從冰河時期或冰河后期的初期起,最早的人類的遺跡已提供了證明人類甚至在那個時候就是結(jié)成社會而生活的確切證據(jù)。甚至舊石器時代的石器,也很少是一件件地單獨發(fā)現(xiàn)的,相反,無論什么時候,只要發(fā)現(xiàn)了一件石器,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準能發(fā)現(xiàn)大批的其他石器。有一個時期,當人類和現(xiàn)已絕跡的哺乳動物一起居住在石洞或凸出的巖石下面,幾乎還不能制成任何一種粗笨的石斧時,他們已經(jīng)知道合群生活的好處了。在多爾多涅河支流的溪谷里,有些地方的巖石上布滿了舊石器時代人居住的洞穴。①有時候,他們所住的洞穴是一層疊一層的,這使人想起,它們肯定像一群燕子的窠而不像食肉動物的洞穴。至于在他們的洞穴中所發(fā)現(xiàn)的石器,用劉波克的話來說,“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是不計其數(shù)的。”在其他舊石器時代人居住的地方,也是如此。據(jù)拉爾德的研究,居住在法國南部澳里亞克地區(qū)的人在埋葬他們的死者時,全部落的人還要聚在一起共餐幾頓。所以,即使在極其遙遠的時代,人類也是過社會生活的,而且已有部落崇拜的萌芽了。
  在石器時代后期,這種情況就更加得到了證明。新石器時代的人的遺跡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很多,所以,我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重新塑制他們的生活方式。當冰冠(它的散布面積一定是從北板地區(qū)起,向南直到法國中部、德國中部和俄國中部,而且還包括加拿大和現(xiàn)今美國的許多地方)開始融化時,在解除了冰凍的地面上首先出現(xiàn)了一些沼澤和濕地,然后是無數(shù)的湖泊。②山谷里的低洼地都變成了湖泊,以后湖水沖出了許多永恒的水道,這些水道在以后的世紀里便成了我們的河流。我們無論是在歐洲、亞洲或美洲探查這個時期——它的適當名稱應(yīng)叫做湖澤時期——的無數(shù)湖泊的湖岸時,都可發(fā)現(xiàn)新石器時代人的遺跡。它們的數(shù)目是那樣多,使我們不能不對當時人口的相對密度感到驚訝。在標志為古代湖岸的遺址上,新石器時代人類的“住地”一個緊挨一個。在每一個住地上,都有那么多的石器,所以,那里長期居住過人口眾多的部落,是無可置疑的??脊艑W家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了制造石器的各種作坊,它們表明經(jīng)常到那里工作的人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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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波克:《史前時期》(Prehistoric?Times)第五版,1890年。
②冰冠的這個范圍,已經(jīng)為大多數(shù)專門研究冰河時期的地質(zhì)學家所承認。俄羅斯地質(zhì)調(diào)查所在談到俄國時,已采用這個看法,而大多數(shù)德國專家在研究德國時,也贊同這個意見。法國的地質(zhì)學家更多地研究了一下冰河的沖積層以后,不能不承認法國中部高原的大部分地區(qū)在從前是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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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丹麥的貝冢中發(fā)現(xiàn)了已經(jīng)以使用陶器為特征的更進化時期的遺跡。大家都知道,這些堆形貝冢高五至十英尺,寬一百至二百英尺,長一千或一千多英尺,它們在海岸的某些地方是那么普遍,以至在很長一個時期里有人認為它們是天然形成的。然而,它們“中間所有的,沒有一件不是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供人使用的東西”,它們里面塞滿了人類手工的產(chǎn)物,所以劉波克在米爾嘉特只待了兩天就挖掘出了不下191件石器和4片陶器。①單是貝冢的大小和范圍,就可證明曾有數(shù)以百計的小部落像生活在我們這個時代的費強人部落——他們也堆積這種貝?!菢?,在丹麥的海岸上和平地居住了許多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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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前時期》第232和2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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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標志文明有了更進一步發(fā)展的瑞士湖畔的房屋,它們提供了群居生活和勞動的更好證明。我們知道,瑞士的湖岸甚至在石器時代就已經(jīng)到處有了接連不斷的村落,每一個村落有幾所茅屋,建筑在用無數(shù)根柱子支撐在湖上的平臺上。這樣的村落,在萊蒙湖畔所發(fā)現(xiàn)的不下24處之多(大部分是石器時代的),在君士坦斯湖畔發(fā)現(xiàn)了32處,在紐沙特爾湖畔發(fā)現(xiàn)了46處,還有其他一些地方。每一個村落都證明這些需要巨大勞動量的工程不是由家庭而是由一個部落的人合力完成的。人們認為,在湖畔居住者的生活中是極少戰(zhàn)爭災(zāi)害的。如果我們考察一下迄今還居住在海邊上用柱子支撐起來的村屋中的原始人的生活,便知道當時的情況大概就是這樣。
  即使從以上匆匆簡述的幾點提示來說,也可看出我們對原始人的知識并非如何缺少,就這些知識來說,它是反對而不是支持霍布斯的推測的。此外,對現(xiàn)今還處于歐洲人在史前時期所處的文明水平的某些原始部落的直接觀察,所得到的知識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補充我們對原始人知識的不足。

  我們現(xiàn)在所發(fā)現(xiàn)的那些原始部落,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說的是有過較高文明水平的人類退化的典型,這一點已為泰洛和劉波克所充分證明。在已為人提出的反對退化說的論點以外,還可以作如下的補充。除了聚居在人不易到的高原上的少數(shù)部落以外,“蒙昧人”可以說是圍繞著多少有些文明的國家的一條紐帶,他們遍布于我們各洲的每一個邊緣角落,他們大多數(shù)都依然保持著或最近還帶有冰川時期后期的特點。愛斯基摩人和他們在格陵蘭、北極美洲和西伯利亞北部的同種,以及南半球的澳大利亞人、巴布亞人、費強人和一部分布西門人就是這樣的;至于在文明地區(qū),只是在喜馬拉雅山脈、大洋洲的高地以及巴西的高原上才發(fā)現(xiàn)有這樣的原始人?,F(xiàn)在,必須記住的是,冰川時期在地球表面上并不是全部結(jié)束了,它在格陵蘭迄今還繼續(xù)存在。因此,有一個時期,當印度洋、地中海和墨西哥灣的沿岸地區(qū)已經(jīng)有了溫暖的氣候,成為較高的文明的發(fā)祥地時,在歐洲中部、西伯利亞、北美洲以及巴塔哥尼亞、南非和大洋洲南部的廣大地區(qū)依然處在早期的冰川時期后期的環(huán)境中,使熱帶和亞熱帶地區(qū)的文明民族不能到那里去。那個時候,這些地區(qū)的情況就如同現(xiàn)在西伯利亞西北部可怕的“針葉樹林”一樣,它們的人口不接觸文明,不受文明的影響,因而仍然保持著早期的冰川時期后期人的特征。后來,干燥作用使這些地區(qū)比較適合農(nóng)業(yè)了,于是有較高文明的人便移居到這些地方,從前居住在這里的人有一部分為新來的人所同化,而另一部分人就再向別的地方遷移,定居在我們現(xiàn)今發(fā)現(xiàn)他們所在的地方。他們所居住的地區(qū),就自然特點來說,現(xiàn)在依然是或不久前還是處在半冰川時期狀態(tài)中。他們的藝術(shù)和工具是屬于新石器時代的;盡管他們的種族有區(qū)別,所居住的地區(qū)也相離很遠,但他們的生活方式和社會組織卻相似得驚人。所以我們不能不把他們看作原是住在現(xiàn)今文明地區(qū)里的早期的冰川時期后期的人。
  當我們一開始研究原始人的時候,首先使我們感到驚奇的是,他們生活中的婚姻關(guān)系的構(gòu)成的復雜性。按照我們給“家庭”這個詞規(guī)定的意義來說,在大多數(shù)原始人當中連它的萌芽也很難找到。然而,他們絕不是憑一時的興之所至男人和女人就漫無秩序地聚集在一起的松散結(jié)合。他們都有一定的組織,摩爾根根據(jù)這種組織的一般情況稱它為“氏”或氏族組織。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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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巴苛芬:《母權(quán)論》(Das?Mutterrecht),斯圖嘉德,1861年;路易斯·摩爾根:《古代社會——從蒙昧時期經(jīng)過野蠻時期到文明時期這些路線來研究人類的進化》(Ancient?Society,?or?Researches?in?the?Lines?of?Human?Progress?from?Savagery?through?Barbarism?to?Civilization)紐約,1877年;麥克林南:《古代史概論》(Studies?in?Ancient?History),第1集,新版,1886年,第2集,1896年;斐森和賀威特:《卡米拉羅和寇爾納》(Kamilaroi?and?Kurnai),墨爾本。正如吉洛·泰隆所指出的,這幾位作者雖然是從不同的事實和不同的概念出發(fā)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然而卻得到了同樣的結(jié)論。我們感謝巴苛芬給了我們母系家庭和母系繼承這些概念;感謝摩爾根給我們論述了馬來人和杜拉尼亞人的親屬制,并且對人類進化的主要階段作了天才的素描;感謝麥克林南給我們論述了外婚制;感謝斐森和賀威特給我們描繪了澳大利亞的婚姻社會制的概況。這幾位作者最終都證實了家庭是起源于部落的。當巴苛芬在他劃時代的著作中首先注意于母系的家庭,和摩爾根致力于論述氏族組織時,有人說他們太夸張了,因為他們兩個人都認為這兩種形式幾乎是普遍的,認為婚姻的法則是人類進化的各個階段的根本基礎(chǔ)。然而有許多研究古代法的學者在以后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更詳細的研究,證明所有人類的種族都留有遺跡,表明了他們的婚姻法則都經(jīng)過了相同的發(fā)展階段,和我們現(xiàn)在所見到的在某些蒙昧人中仍然有效的法律一樣。參看波士特、達爾岡、柯瓦列夫斯基、劉波克以及他們的許多信徒(如里伯特和穆克等)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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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盡量簡短地來談一下這個問題;毫無疑問,人類在開始的時候,是經(jīng)過了一個可以稱之為“共婚”的階段的,也就是說,整個部落中的丈夫和妻子都是公有的而很少考慮血緣關(guān)系。但在很早時期就對自由的性交有一些限制,這也的確是事實。不久以后就禁止了一個母親的兒子和她的姊妹、孫女和姑母之間的通婚。后來,又禁止了同母的兄妹之間的結(jié)婚,跟著又有了進一步的限制。把所有認為是一祖相傳的子孫(或更確切地說,是集合在一個群里的人)聚合在一起的宗族或氏族的觀念有了發(fā)展。當由于氏族人數(shù)增加過多,因而劃分成幾個支族的時候,每一個支族又分成部別(通常是四個),并且只有在界限明確的部別之間才允許通婚。我們現(xiàn)在發(fā)現(xiàn),使用卡米拉羅語的澳洲人就是處于這個階段。至于家庭,它的最初萌芽在氏族組織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在戰(zhàn)爭中從另一個氏族擄來的婦女,在從前或許是屬于整個氏族公有的,后來便可以由擄獲者在對整個部落擔負一定義務(wù)的條件下占有她。他可以把她帶到單獨的小屋去,在她對氏族付出一定貢品以后,就可在宗族中組成一個分立的家庭,很明顯,分立的家庭的出現(xiàn),便打開了文明的一個嶄新時期。但是,絕不能從同宗族或氏族中娶一個妻子來奠立新的家長制的家庭。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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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看附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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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在,如果我們考慮到這個復雜的組織是在處于我們所知的最低進化階段的人類中發(fā)展起來的,而且它在除了公眾輿論以外便不知道有其他權(quán)威的社會中仍然能夠得到保持,那么,我們立刻就會知道,在人類還處在最低級幾個階段的時候,社會的本能便已經(jīng)在他們的天性中深深地生了根。一個蒙昧人能夠在這樣一種組織中生活,并且能自愿地服從同他個人愿望不斷沖突的規(guī)則,那么,肯定他不是一個沒有倫理原則和不能控制自己情欲的野獸。但是,如果我們再考慮到氏族組織是遠古時代的東西,那么,這個事實就更加令人驚奇了?,F(xiàn)在已經(jīng)知道,原始的閃族人、荷馬時代的希臘人、史前時期的羅馬人、塔西佗所寫的日耳曼人、早期的克爾特人和斯拉夫人,都有過他們自己的氏族組織時期;他們的氏族組織,同澳洲人、紅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和其他“蒙昧邊緣帶”人的氏族組織是極其相似的。①因此,以下兩點我們必須承認其一?;蛘呋橐龇▌t在人類的各個部落中是面向著相同的方向發(fā)展的;或者在閃族人、亞利安人和波利尼西亞人等在分化成這些單獨的種族之前,氏族的基本法則在他們共同的祖先中便已經(jīng)發(fā)展起來,而且直到現(xiàn)在,這些通例在那些許久以前從同一個祖先分支下來的各種族間還依然保持著。這兩種解釋,都表明這個制度的持久是很驚人的——是如此的持久,以致在它存在的幾千年間任何個人對它的破壞也不能把它摧毀。氏族組織的持久,共本身就表明:把原始人類說成是個人的漫無次序的聚合,說他們只聽從個人情欲的支配,借他們個人的力量和狡詐來反對其他同種人的看法是多么錯誤。毫無約束的個人主義是現(xiàn)代的產(chǎn)物,它絕不是原始人類的特點。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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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關(guān)于閃族人和亞利安人,請詳細閱讀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教授的《原始法律》(原文為俄文),莫斯科,1886和1887年。并參看他在斯德哥爾摩發(fā)表的講演(《家庭和私有財產(chǎn)的起源和演變論述》,斯德哥爾摩,1890年),這篇講演對整個問題作了詳細的論述。并參看波士特的《原始時代的人類的聯(lián)合》(Die?Geschlechtsgenossenschaft?der?Urzeit),鄂爾登堡,1875年。
②在這里,不可能對婚姻限制的起源進行討論。我只提一下,在鳥類中是存在著類似摩爾根所說的“夏威夷式組織”的群的;小鳥和它們的父母分開來生活。在有些哺乳動物中或許也可找到類似的分居。至于禁止兄妹之間結(jié)婚,其原因在于避免容易過早的結(jié)合,而不是考慮到血緣關(guān)系的不良后果——能考慮到這一點的可能性,似乎是很小。當親密地在一塊兒生活的時候,就更需要禁止這種婚姻。我還要談到的是,在總論新的風俗習慣的起源時,我們必須記住,蒙昧人像我們一樣,也有他們的“思想家”和學者——巫師、醫(yī)生和先知等——他們的知識和思想是超出于群眾的。由于他們結(jié)合成秘密的團體(這也是一個幾乎普遍的特征),所以肯定他們能起有力的影響,能夠強迫實施種族中大多數(shù)人也許還不了解其效果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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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在,我們來談?wù)勀壳斑€存在的蒙昧人,我們先從布西門人談起。他們的發(fā)展水平是很低的——低到連住房也沒有,只在地上挖一個洞,有時候用些隔板遮蔽一下,就在里面住宿。大家都知道,當歐洲人殖民到布西門人的土地上,把鹿都消滅以后,他們便開始偷竊歐洲人的家畜,于是歐洲人便對他們發(fā)動了一場殲滅戰(zhàn),其情況之慘,簡直使人不忍在這里加以敘述。1774年,布西門人被農(nóng)民聯(lián)盟屠殺的有五百人,在1808年和1809年被屠殺的有三千人,等等。他們像老鼠那樣被毒死,被埋伏在動物尸體旁邊的獵人殺死,無論在哪里,他們一遇到歐洲人就要遭到屠殺。①我們關(guān)于布西門人的知識因為主要是從親手屠殺他們的人那里得來的,因此有限得很。然而我們?nèi)匀恢?,當歐洲人到達那里的時候,布西門人是結(jié)成小小的部落(即氏族)生活的,有時候這些部落還結(jié)成聯(lián)盟。我們也知道他們是共同打獵的,從不因為分配獵獲物而發(fā)生爭吵。他們從未拋棄過他們受傷的同伴,并且對他們表現(xiàn)了深厚的感情。李希登斯坦講過一個很使人感動的故事:幾乎淹死在河中的一個布西門人,終于被他的同伴們救了起來;他們把自己身上的獸皮取下來給他蓋上,而自己卻凍得發(fā)抖;他們在火邊把他的身子擦干,給他涂上溫暖的油脂,一直到把他救活過來為止。當布西門人發(fā)現(xiàn)約安·范·臺·瓦爾特是一個對他們很好的人時。他們就對他表達了極其親熱的情感,以示他們的謝意。②貝舍爾和摩法特都說布西門人是心地善良的人,他們公正無私,忠實于自己的諾言,而且知道感恩報德③,所有這些品質(zhì)只有通過在部落中的實踐,才能得到發(fā)展。至于說到他們對孩子的愛,只舉這樣一個事例就夠了:當一個歐洲人想抓一個布西門女人來做奴隸時,他便偷走她的孩子,這樣,那個母親便一定會來做他的奴隸,同她的孩子共命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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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柯林斯上校所述,載菲利普斯的《南非洲研究》(Researches?in?South?Africa),倫敦,1828年。引文見威茨的著作第2卷第334頁。
②李希登斯坦:《南非洲旅行記》(Reisen?im?südlichen?Afrika)第2卷第92、97頁,柏林,1811年。
③威茨:《原始人類學》(Anthropologie?der?Naturoilker)第2卷,第335頁以下。并參看弗立席:《非洲的土著》(Die?Eingeboren?Afrika's),布列斯勞,1872年,第386頁以下,和《南非三年記》(Drei?Jahre?in?Süd-Afrika)。同時參看布勒克的《布西門人民間傳說簡述》(A?Brief?Account?of?Bushmen?Folklore),開普敦,1875年。
④見艾利塞·邵可侶:《世界地理》(Géographie?Universelle)第13卷第4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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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這種社會風俗,也是霍頓脫人的特征,他們只比布西門人略微進步一些。劉波克說他們是“最骯臟的動物”,而他們也的確骯臟。他們身上所穿的,只是掛在脖子上的一張獸皮,竟然把它穿到一塊塊地爛掉為止。他們的茅屋是用幾根棍子搭起來的,上面蓋著席子,里面什么家具也沒有。雖然他們養(yǎng)有牛和綿羊,并且似乎在同歐洲人接觸以前就知道使用鐵器,但他們依然是處于人類發(fā)展的最低階段。然而,凡是了解他們的人都十分稱贊他們的合群和積極互助的精神。不論你把什么東西給一個霍頓脫人,他立刻就把它分給他所有在場的同胞——大家都知道,達爾文曾經(jīng)因為費強人有這樣的習慣而感到十分驚奇。一個霍頓脫人不管是多么饑餓,他也不會獨自一個人吃東西,而要招呼過往的人來和自己同享他的食物。當科耳本對此表示驚奇時,他得到的回答是:“這是霍頓脫人的風俗。”但是,這不僅僅是霍頓脫人的風俗,它在蒙昧人中也是一種幾乎極普遍的習慣。熟悉霍頓脫人并且從不放過霍頓脫人的缺點的科耳本,也極口稱贊他們的種族道德觀念。

  “他們的諾言是神圣的,”他寫道。他們“絲毫不懂歐洲的墮落行為和不守信義的詭計”。“他們生活在很安靜的氣氛中,很少和鄰人發(fā)生戰(zhàn)爭。”他們“彼此間都以仁慈和善意相待……霍頓脫人最大的快樂之一,肯定是贈給別人禮物和為別人效勞”。“霍頓脫人的正直,他們的賞罰分明和及時,他們的貞潔,所有這些,都是他們超過世界上一切或大多數(shù)民族的地方。”①

  達沙爾、巴羅和穆迪②都充分證實了科耳本的話是符合事實的。我所要說的是,科耳本寫過這樣一句話:“他們肯定是世界上曾經(jīng)有過的,彼此以最友好、最慷慨和最仁慈相待的民族”(《好望角的現(xiàn)狀》第1卷第332頁)。他這句話在以后描寫蒙昧人的文章中不斷出現(xiàn)。歐洲人第一次遇見原始人時,往往要嘲笑他們的生活,但是,當一個明智的人在他們中間生活了一段較長時期以后,便總要稱他們?yōu)槭澜缟稀白钌屏嫉摹被颉白顪睾偷摹狈N族。這些字眼,曾被最有權(quán)威的學者用來形容奧斯提亞克人、撒莫耶人、愛斯基摩人、勒亞克人、亞魯特人和巴布亞人等。我還記得在其他的著作中,也看到用這些字眼來形容通古斯人、諸克起人、蘇族人和其他幾個種族。一再對他們這樣的稱贊,其本身就已經(jīng)充分說明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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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科耳本:《好望角的現(xiàn)狀》,梅得里先生譯自德文,倫敦,1731年,第1卷第59、71、333、336等頁。
②見威茨的《原始人類學》第2卷第335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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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亞的土人并不比他們在南非洲的弟兄有更高的發(fā)展水平。他們的茅屋也是那樣,往往是只有一些很簡單的隔板來遮擋寒風。他們在吃食方面是最不講究的:他們吃腐爛得怕人的尸體,而且在食物缺乏時還吃人。當歐洲人最初發(fā)現(xiàn)他們的時候,他們還只有石頭和骨頭做的器具,而且連這些也是最粗糙的。有些部落甚至還沒有獨木船,也不知道以物易物的交易。然而,當我們仔細地研究他們的風俗習慣時,便可證明他們是生活在我在前面已提到過的嚴密的氏族組織中的。①
  他們所住的地區(qū),常常是在幾個不同的宗族或氏族間經(jīng)過分配的,而每一個氏族的漁獵區(qū)則屬公有,所捕獵的魚和獸,屬于整個氏族,捕魚和打獵的工具也是如此。②他們是在一塊兒吃飯的。像其他許多蒙昧人一樣,他們在可以收集某種樹膠和草的季節(jié)方面,也遵守著一定的規(guī)矩。③至于說到他們總的道德,最好的辦法莫過于轉(zhuǎn)述旅居在北昆士蘭的一位傳教士魯末爾茨對巴黎人類學會所提問題的答復: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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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過洛里曼爾·斐森和賀威特的杰作(《卡米拉羅和寇爾勒》,墨爾本,1880年),我們知道住在悉尼北部、說卡米拉羅語的土人,在這方面最為突出。并參看賀威特的《再論澳大利亞人的階級制度》,載《人類學會學報》1889年第18卷第31頁,這篇文章指出氏族在澳大利亞是廣泛流行的。
②?《澳大利亞土人的傳說和風俗等》,阿迪拉得,1879年,第11頁。
③?格雷:《在澳大利亞西北和西部兩次探查的日志》(Journals?of?two?Expedi?tions?of?Discovery?in?North-West?and?Western?Austtalia),倫敦,1841年,第2卷第237和298頁。
④?《人類學會會報》1888年第11卷第652頁。我把他的回答有所節(ji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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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知道他們之間是懂得友情的;這種情感很強烈。體力弱的人經(jīng)常得到幫助,病人可以得到很好的照護;他們從來沒有人被拋棄或被殺害。這些部落中的人都有吃人的習性,但他們很少吃自己部落中的人(我想,只是按照宗教規(guī)矩供神的時候,才吃自己部落中的人);他們只吃陌生人。做父母的都很愛他們的孩子,同孩子們一塊兒玩,并且嬌慣他們。殺嬰是大家贊同的。但老人受到優(yōu)待,從不會被處死。他們沒有宗教,沒有偶像,只有對死亡的懼怕?;橐鍪且环蚨嗥拗啤T诓柯渲邪l(fā)生爭吵,解決的方式是雙方用木制的刀劍和盾牌進行決斗。沒有奴隸,沒有任何耕作,沒有陶器,沒有衣服,只是婦女們有時候圍一條裙子。一個部落有兩百人,男的分成四個等級,女的也分成四個等級;只允許同平常允許的等級的人結(jié)婚,同宗族內(nèi)的人是從不允許互婚的。”

  巴布亞人和上面所說的澳大利亞人在種族上很相近,關(guān)于他們,我們有在新幾內(nèi)亞居住過的炳克提供的材料,他于1871年到1883年住在新幾內(nèi)亞,主要是住在吉爾文克灣。以下是他對同一個提問者的回答的要點:①

  “他們喜歡群居,而且很愉快;他們經(jīng)常笑。膽小,不勇敢。不同部落的人之間的友情較強,但同一部落的人的友情則更強。一個人常常為他的朋友償債,條件是后者無利地把債務(wù)償還給前者的孩子們。他們照顧病人和老人,老年人從來不被人遺棄,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會被殺死——除非他是一個病了很久的奴隸。戰(zhàn)俘有時候被吃掉。孩子們非常受人寵愛。老弱的戰(zhàn)俘被殺掉,其余的便被賣為奴隸。他們沒有宗教,沒有神,沒有偶像,沒有任何種類的權(quán)威;家庭中年紀最大的人就是法官。通奸的人要受罰,其中有一部分被罰的東西歸給公社(negoria)。土地公有,但誰種誰收。他們有陶器,并且懂得以物易物的交易——習慣的做法是:商人把貨物交給他們,他們回家去取來商人所需要的土產(chǎn);如果拿不出土產(chǎn)來,他們就把歐洲貨品退還給商人。②他們獵取人頭,以報血仇。芬席說,他們‘有時候把事情訴諸納莫脫特王(The?Rajah?of?Namototte)去處理,而他就以科罰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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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類學會會報》1888年第11卷第386頁。
②以誠實著稱的凱馬尼灣的巴布亞人,也是這樣做的。芬席在《新兒內(nèi)亞及其居民》(Neuguinea?und?seine?Beuohner,不來梅)中說:“從未有過巴布亞人不忠于自己諾言的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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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受到良好對待時,巴布亞人是非常和善的。米克魯可一馬克萊在新幾內(nèi)亞東海岸登陸時,隨身只帶了一個人,但他在被稱為食人的各部落中住了兩年,而且在離開他們時依戀不舍;他又回去和他們住了一年,而他從來沒有訴說發(fā)生過什么沖突。的確,他的行為的準則是,絕不以任何借口說不真實的話,也不作不能遵守的任何諾言。這些甚至還不知道如何取火、在他們的茅屋中仔細地保持著火的可憐蟲們,生活在原始共產(chǎn)主義的境況中,沒有任何領(lǐng)袖;然而在他們的村子里卻沒有發(fā)生過值得一提的爭吵。他們共同勞動,只做剛夠得到一天的食物的工作;他們共同養(yǎng)育他們的孩子;他們在黃昏時盡量迷人地打扮起來,一起跳舞。像所有的蒙昧人一樣,他們也喜歡跳舞。每一個村子都有一座“長屋”或“大屋”,供未婚的男子居住,供社交集會或討論公共事務(wù)之用——這是太平洋島嶼上大多數(shù)土人、愛斯基摩人和紅印第安人等的又一個共有的特點。所有的村落集團都保持著友好的關(guān)系,集體地互相拜訪。
  不幸的是,他們中間的仇斗也很不少,其原因不是由于“地區(qū)的人口過多”或“激烈的競爭”和重商主義世紀的那一類發(fā)明,而主要是由于迷信。當一個人病了的時候,他的朋友和親人便都聚攏來慎重地討論可能是誰惹起的這場病。他們考慮到一切可能的敵人,每一個人都說出自己同病人發(fā)生過的瑣碎口角、爭端,最后,真正的原因就找到了。如果是鄰村的敵人惹起的這場病,那么,他們就決定去襲擊那個村子。因此,甚至在沿岸的村子中間也是經(jīng)常發(fā)生仇斗的,更不用說被認為是真正巫妖和敵人的山居食人者了,但是在同這些人有了較親近的接觸以后,證明他們也和住在海岸上的鄰居是完全一樣的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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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見《俄國地理學會會報》1880年第161頁以下。關(guān)于蒙昧人的日常生活的詳盡末節(jié),沒有一本游記能像從馬克萊的札記中摘來的這些片段記載得更為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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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島上波利尼西亞人的村落里充滿一片和睦的氣氛,要描寫的話,可以寫上許多頁動人的文章。不過,他們是屬于較發(fā)展的文明階段的人。所以,我們現(xiàn)在要從遙遠的北方去尋找例證。然而,在離開南半球以前,我必須說一下,即使是聲名極壞的費強人,自從人們開始對他們有了更好的了解以后,對他們的看法也好多了。同他們生活在一起的幾個法國傳教士“從未見到過有什么值得抱怨的惡意行為”。在他們擁有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人的部落里,他們也實行和巴布亞人相同的原始共產(chǎn)主義,他們的一切東西都是公有的,對老年人很優(yōu)待。在這些部落里充滿了一片和平的氣氛。
  在愛斯基摩人以及和他們最近的同種斯林克人、哥羅席人和亞魯特人中,我們找到了同人類在冰川時期情況最相似的實例之一。他們的器具和舊石器時代人的器具幾乎沒有區(qū)別,他們當中有些部落至今還不知道如何捕魚,他們只用一種魚叉叉魚。②他們知道使用鐵器,但這是從歐洲人那里得來的,或是從遇難的船只上找到的。他們的社會組織是很原始的,雖然他們業(yè)已脫離了“共婚”階段,甚至已在氏族限制之下了。他們過著家庭生活,但家庭的關(guān)系常常破裂,丈夫和妻子經(jīng)常互相交換。③然而,這些家庭依然是團結(jié)在氏族中的,它們又怎能不是這樣呢?除了緊密地團結(jié)他們的力量以外,他們怎么能維持住艱苦的生存競爭呢?他們這樣做了,所以在生存競爭最艱苦的地方,即格陵蘭的東北部,部落團結(jié)得最緊密?!伴L屋”是他們經(jīng)常的住處,里面住著幾家人,用破爛的毛皮把屋子隔成幾個小間,前面有一條公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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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馬夏爾:《合恩角科學考察》(Mission?Scientifique?au?Cap?Horn),巴黎,1883年,第1卷第183-201頁。
②?見荷姆船長的《格陵蘭東部探險記》(Expedition?to?East?Greenland)。
③?在澳大利亞,有人見過整個的氏族中人為了消除災(zāi)禍而全體互相交換妻子,見波士特:《關(guān)于家族權(quán)利發(fā)展史的研究》(Studien?zur?Entwicklungsgeschichte?des?Familienrechts),1890年,第342頁。更加緊密團結(jié),是他們對付災(zāi)難的特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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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屋子成十字形,在這種屋子里,在中心保持著一堆公火。一個德國探險隊曾在那些長屋之一的附近度過一冬,這個探險隊得以證實在那整個漫長的冬天里,“沒有發(fā)生過擾亂和平的口角,沒有因為使用那小小的空間而發(fā)生爭執(zhí)”?!傲R人甚至說不好聽的話,如果不是以諷歌(nith-song)這種合法的形式表達的,都要被認為是壞行為”。①緊密地住在一起和緊密地互相依照,這就足以使大家一個世紀又一個世紀地對公共利益保持深深的尊重,這一點已經(jīng)成為愛斯基摩人的生活特征。甚至在愛斯基摩人的較大群體里,“公眾輿論就是真正的法庭,一般的懲罰是人人對那個犯罪者加以鄙視”。②
  愛斯基摩人的生活是建筑在共產(chǎn)主義基礎(chǔ)上的。獵獲的動物和捕到的魚全都屬于氏族所有。但在有幾個部落,特別是在西部受丹麥人影響的部落里,私有財產(chǎn)也摻入了他們的制度中。然而,他們有一個很新穎的辦法以消除由于私有財產(chǎn)的積累而引起的麻煩——這些麻煩本可迅速摧毀部落的團結(jié)的。當一個人富裕起來的時候,他便舉行一次盛大的宴會來招待他氏族中的人,在大吃一陣以后,再把他的所有財產(chǎn)分給他們。達爾在育空河畔曾看見一一家亞魯特人用這個方式分送了十支槍、十套皮衣、兩百串珠子、許多條氈毯、十張狼皮、兩百張海猴皮和五百張黑貂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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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倫克博士:《愛斯基摩人的部落》(The?Eskimo?Tribes)第26頁,見《格林蘭情況報告》(Meddelelser?om?Grenland),第11卷,1887年。
②見上引倫克博士的著作第24頁。在尊重羅馬法的環(huán)境中成長起來的歐洲人,是很難理解那種部落的權(quán)威力量的?!笆聦嵣?,”倫克博士寫道,“在愛斯基摩人當中生活了一二十年的白種人,回來后,對有關(guān)他們的社會狀態(tài)所依據(jù)的傳統(tǒng)觀念的知識,也不能真實地有所增加,這種情況不是例外,而是規(guī)律。白種人(不論是傳教士還是商人)總是堅信自己的武斷看法:最庸俗的歐洲人也要比最卓越的土人更好?!陛d《愛斯基摩人的部落》,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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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過東西以后,這一家人又把節(jié)日衣服脫下來送給別人,再穿上破舊的皮衣,對他們的親族說,雖然現(xiàn)在他們是比人們當中任何一個人都窮了,但他們贏得了眾人的友誼。①這種方式的分散財產(chǎn),看來在愛斯基摩人中間是一種習慣,在一定的季節(jié)里舉行,把一年中獲得的東西展覽一遍以后便一一分掉。②?我認為,這樣的分散財產(chǎn),揭示了一個和第一次出現(xiàn)私有財產(chǎn)同時出現(xiàn)的古老制度,它們一定是在少數(shù)人發(fā)財致富使人不安后用來恢復氏族成員間平等的手段。在有史時期,在許多不同的種族(如閃族和亞利安族等)中定期舉行的土地再分配和定期放棄一切債務(wù),一定就是這個古老的習慣的殘余。我們在所有的原始種族當中還發(fā)現(xiàn)這樣一種習慣:要么就把死者個人的財產(chǎn)和他一起埋掉,要么就在他的墳前把它毀掉——這種習慣必然是出自同一個來源。事實上,在死者墳前所燒毀或打壞的,是他個人的財產(chǎn),而不是他和部落共有的小船和公共捕魚工具之類的東西。所毀壞的,僅僅是個人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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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達爾:《阿拉斯加及其資源》(Alaska?and?its?Resources),英國劍橋,1870年。
②達爾在阿拉斯加,雅各森在白令海峽附近的伊格尼托克看見過這樣的分散財產(chǎn)。吉伯特·斯普羅特說,在溫哥華的印第安人中也有這樣的習慣;倫克博士在描寫剛才所講的那種定期的展覽時說:“個人所積累的財產(chǎn),其主要用途就是定期把它分掉?!彼€提到(同前第31頁)為了“這同一個(保持平等)目的的破壞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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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的一個時期,這個習慣變成了一種宗教儀式:它獲得了神秘的解釋,并且在單單靠公眾輿論不能使一般人都遵守這個習慣時,便由宗教來強迫實行。最后,代替這種習慣的方法是燒掉死者的財產(chǎn)的簡單模型(如像在中國),或者只把他的財產(chǎn)拿到墳前去,在葬禮完畢以后又拿回來——以刀劍、十字架和其他代表公共榮譽的物品來說,歐洲人現(xiàn)在還是普通地按照這個習慣來辦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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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看附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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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guān)于愛斯基摩人的部落道德標準之高,在一般文獻中是經(jīng)常談到的。然而,以下一段關(guān)于亞魯特人——和愛斯基摩人種族很相近的人——的風俗的敘述,也許能更好地說明一般蒙昧人的道德。這是一個在亞魯特人中間住了十年之久的最出眾的人物俄國傳教士文尼亞米諾夫?qū)懙摹N掖蟛糠钟盟脑捳缦拢?br>
  “忍耐(他寫道)是他們的主要特點;那簡直是非比尋常。他們不僅每天早晨在結(jié)冰的海里洗澡,赤身裸體地站在海灘上吸進寒冷的風,而且,即使在食物不足、艱苦勞動時,他們的忍耐力也是超出我們想象之外的。在食物長期不足的時候,亞魯特人首先是照顧他們的孩子,他把所有的東西都給他們,而自己則忍饑挨餓。他們沒有偷竊的習性,這一點連最初的俄國移民也談到過。不是說他們從不偷竊,每一個亞魯特人都會承認他曾在某一次偷過什么東西,但偷的東西永遠是一些微不足道的東西,整個的事簡直只能算兒戲。父母對孩子們的疼愛,雖然從來不以言語或嬌慣的行動來表達,但是卻很感動人。要費很大的勁才能使一個亞魯特人答應(yīng)一件事情,但他一經(jīng)答應(yīng),無論發(fā)生什么情況他也會遵守他的諾言(有一個亞魯特人送給文尼亞米諾夫一條干魚,但后者在匆匆走開時把它忘記在海灘上。那個亞魯特人把它拿回家去,當他第二次送給這個傳教士時,已經(jīng)是第二年的1月了;而11月和12月,正是亞魯特人營地非常缺乏食物的時候,但這些饑餓的人卻碰都不碰這條魚,在1月里又把它送到文尼亞米諾夫的手里)。他們的道德規(guī)則,真是又多又嚴。以下種種都認為是可恥的事情:對不可避免的死亡感到恐懼;向敵人討?zhàn)?;未曾殺過一個敵人就死去;被判定犯過偷竊罪;在港里弄翻船只;怕在狂風暴雨時到海上去;在長途旅行中由于食物缺乏第一個病倒的人;在分配獵獲物時表現(xiàn)了貪心(在這種情況下,每一個人都把他自己那一份送給那個貪婪的人來羞辱他);把公眾的秘密泄露給自己的妻子;在兩個人去打獵時,不把最好的獵獲物給同伴;夸耀自己的事跡,尤其是夸大虛構(gòu)的事跡;輕蔑地辱罵任何人。還有,向人討乞;在別人面前寵愛自己的妻子和同她跳舞;親自講價還價;賣東西永遠必須通過第三者,由他來決定價值,也都被認為是可恥的事情。至于婦女認為可恥的是不會做衣服、不會跳舞和做各種婦女的活;此外,在生人面前寵愛丈夫和兒女,或甚至和丈夫說話,也認為是可恥的事情?!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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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尼亞米諾夫:《關(guān)于安納拉石卡地區(qū)的報告》,原文為俄文,共三卷,圣彼得堡,1840年。在達爾的《阿拉斯加和它的資源》中有這個報告的選錄(英文)。關(guān)于澳大利亞土人的道德,在《自然》第42卷第639頁上也有類似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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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亞魯特人的道德,在這方面,還可以用他們的故事和傳說來作為進一步的例證。讓我再補充一點,當文尼亞米諾夫(在1840年)寫那個報告的時候,從上一個世紀以來,在6萬人口當中只發(fā)生過一次謀殺事件,而且40年來在1,800個亞魯特人當中連一件違犯習慣法的事也沒有。但是,如果我們注意到,在亞魯特人的生活中絕不知道有辱罵、嘲笑和使用粗鄙的語言的事,那么這件事看來就沒有什么奇怪了。甚至連他們的小孩子也從不打架、從不彼此咒罵的,他們頂多只許說:“你的媽媽不會做衣服”,或者“你的爸爸瞎了一只眼睛”。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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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值得注意的是,有幾位作者,例如米登多夫、席倫凱和芬席,在描述奧斯提亞克人和撒莫耶人時,差不多用的也是相同的詞句。甚至在酒醉的時候,他們的口角也是不值一提的。“在一百年里,在整個凍土苔原中僅僅發(fā)生過一次系人的事件”;“他們的孩子從來不打架;”“無論什么東西,即使是食物和杜松子酒,在苔原放兒年也不會有人去動它;”等等。吉伯特·斯普羅特在溫哥華島上的亞脫印第安人中“從未看見過兩個清醒的土人爭斗過”?!八麄兊暮⒆右埠苌俪匙齑蚣??!?見前引倫克的著作)還有其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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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歐洲人來說,蒙昧人的生活中的許多特點一直是一個謎。關(guān)于部落團結(jié)的高度發(fā)展和促使原始人彼此誠心相待的善意,如要多少可靠的例證來說明,就可舉出多少可靠的例證來。以上所說的那些蒙昧人也殺嬰,有時候也遺棄老人,而且盲目地遵奉血仇要用血來還的信念,所有這些仍然是事實。因此,我們必須解釋一下在歐洲人乍看起來是如此矛盾的事實能夠同時存在的道理。我剛才說過,在亞魯特人中,做父親的寧肯餓幾天或幾個禮拜,而把一切可吃的東西都給他的孩子;在布西門人中,做母親的為了和孩子在一起而甘心去當奴隸,我可以寫滿若干頁的例證來說明在蒙昧人和他們的孩子之間存在的真正溫情關(guān)系。旅行家不斷地偶然談到這些關(guān)系。在這本書里,你可以看到母親的慈愛,在那本書里,你可以看到一個父親把被毒蛇咬傷的孩子背在肩上狂奔過森林,一個傳教士會告訴你父母在失去孩子時是多么傷心,他們的孩子在幾年前出生時拿去獻神,但為傳教士所營救了;你將知道,“蒙昧的”母親往往喂她孩子的奶一直喂到四歲,在新赫布里底群島,當人們特別喜愛的孩子死去時,母親或姑母將為了到另一個世界去照護他而自殺。①還有其他一些事例等等。
  類似的事實,還見到過許多;所以,當我們看見這些愛孩子的父母殺嬰時,我們必須把這個習慣(不論它以后轉(zhuǎn)變成什么形式)看做是起于純粹生活需要的壓力,是對部落的義務(wù)和撫養(yǎng)已經(jīng)在成長中的孩子們的手段。一般的說,蒙昧人并不是像有些英國作者所說的“無限制地生殖的”。恰恰相反,他們采取了減少出生率的一切辦法。為此,他們強制制定了在歐洲人看來一定認為是十分過火的一系列的限制,而且嚴格地遵守它們。但是,盡管這樣,原始人依然不能撫養(yǎng)他們所有的孩子。然而,一當他們能夠增加他們經(jīng)常的生活資料時,他們便立即開始放棄殺嬰的做法??偟恼f來,做父母的是很勉強地遵從這個義務(wù)的,當他們能夠供養(yǎng)的時候,他們就采取種種折中的辦法,以挽救他們新生嬰兒的生命。我的朋友艾利·邵可侶說得很好,②他們發(fā)明了吉利的和不吉利的出生日期,在吉日出生的孩子,就讓他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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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吉爾的話,在杰蘭和威茨的《原始人類學》第5卷第641頁加以引用。并參看第636-640頁,在這中間,引證了許多父母愛子女和子女孝順父母的事實。
②《原始人》(Primitive?Folk),倫敦,18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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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盡量把殺孩子的時刻拖延幾個小時,然后說,如果這個孩子活上了一天,那么,就必須讓他自然地終其天年。①?他們聽森林中是不是傳來孩子的哭聲,如果聽見的話,便認為它將給部落帶來災(zāi)禍;由于他們沒有寄養(yǎng)孩子的人或托兒所來擺脫掉孩子的拖累,他們每一個人都對執(zhí)行這種殘忍的判決感到畏縮。他們寧可把孩子拋棄在森林中,而不愿用暴力奪去他的生命。維持殺嬰是無知而不是殘忍,所以,傳教士們不必用說教的辦法來感化蒙昧人,他們還是仿效文尼亞米諾夫的例子更好些,他在衰老從前每年都坐著一條簡陋的小船渡過鄂霍次克海,或者騎著狗往來于諸克起人之間,供給他們面包和漁具。他這樣做才真正制止了殺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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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見前引杰蘭等的著作第6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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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膚淺的觀察家所說殺父母的行為,也是如此。我們方,講過,拋棄老年人這種習慣,并不像有些作者所說的那樣普遍。它被人們過分夸張了,但是,幾乎在所有的蒙昧人中都會偶然發(fā)現(xiàn)這種事情;這種事情的發(fā)生,究其原因,也和拋棄嬰兒一樣。當一個“蒙昧人”覺得自己成了部落的一個負擔的時候,當他每天早晨要從孩子們嘴里奪取他那一份食物的時候(孩子們不像他們的父親那樣能夠克制,他們餓了就要啼哭),當他每天早晨需要年輕人肩負著他走過多石的沙灘或處女林的時候(在蒙昧人那里沒有運病人的車子,也缺少窮人來推著他們四處走),他就開始講至今俄國的老農(nóng)夫還講的一句話:“我是用別人的生命活著的,是告退的時候了!”于是他就與世辭別了。他采取了士兵們在同樣的情況下所采取的辦法:如果要挽救自己的連隊,就必須向前進,然而他再也不能動了。他知道,他一掉了隊就一定會死亡,于是,這個士兵便求他最好的朋友在出發(fā)以前為他幫最后一次忙;這時候,那個朋友顫抖著雙手向這個將死的人開槍。蒙昧人的做法也是如此。老年人自己要求死去,他自己堅持要對大家盡最后的義務(wù),于是得到了部落的同意;他為自己挖好墳?zāi)?,然后邀請他的親族來共進最后分別的一餐。他的父親是這樣做的,現(xiàn)在該輪到他了,他帶著戀戀不舍的心情和他的親人告別。蒙昧人深信死亡是他們對自己部落應(yīng)盡的義務(wù)的一部分,所以他不僅(像摩法特所說的)拒絕別人來挽救他,而且一個必須在自己丈夫墓上殉葬的婦女在被傳教士救到一個島上去以后,她在夜間仍舊逃跑,游過寬闊的海灣,回到她的部落,死在丈夫的墳上。①這對于他們已經(jīng)成為宗教的規(guī)矩。一般的說,除了在打仗中以外,蒙昧人是極不愿意擔當使人流血的任務(wù)的,他們當中誰也不愿意沾上人血,他們采取各種各樣的策略來避免它,然而這些策略往往為人們大大誤解。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他們把比老年人應(yīng)得的份額更多的公共食物給了他以后,就把他棄置在森林里。北極探險隊在他們不能再攜帶他們生病的同伴時,也是這樣做的?!霸倩顜滋?!也許會有什么意外的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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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艾爾斯金的記述,杰蘭和威茨的《原始人種學》第5卷第640頁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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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歐的科學家們遇到這種事實時,是絕對不能理解的;他們不能把這種事實和高度發(fā)展的部落道德調(diào)和起來,他們對絕對可靠的觀察家的報告的準確性表示懷疑,但是,他們又不進行解釋何以會并存這樣的兩種事實:高度的部落道德同拋棄父母和殺害嬰兒的行為。如果上面所說的歐洲人去告訴一個蒙昧人說,一個極其喜愛自己孩子的人,一個看見戲臺上表演悲劇就感動得流淚的多情的人,在歐洲居住在貧民窟的附近,卻眼看著貧民窟里的孩子由于沒有東西吃而餓死,那么,這個蒙昧人也是不能理解他們的。我記得,我費了很大力氣想使我的通古斯族朋友了解我們個人主義的文明,但結(jié)果是徒勞的:他們無法了解,他們采取了最離奇的看法。事實上,以這種思想—無論是好是壞,同部落人都共禍福——培養(yǎng)起來的蒙昧人之不能理解一個“有道德的”、不懂得休戚與共的歐洲人,也和一般歐洲人之不能理解蒙昧人一樣。但是,如果我們的科學家在一個半饑半飽的部落(他們所有的食物在未來幾天中還不夠一個人吃)中生活過,大概就可能理解他們的動機了。同樣,如果一個蒙昧人在我們中間生活過,并且受過我們的教育,那么,他也許會懂得我們歐洲人為什么對鄰居是那么漠不關(guān)心,懂得為什么要設(shè)立“皇家委員會”來防止“寄養(yǎng)嬰兒”了。俄國農(nóng)民說得好:“石頭房子造就鐵石心腸。”所以,首先要在石頭房子中住過,才能理解。
  關(guān)于吃人的習性,我們也必須說同樣的說。如果考慮到巴黎人類學會最近對這個問題的一次爭論時所揭示的那些事實,以及散見于有關(guān)“蒙昧人”的文獻中許多偶見的論點,那么我們就必然會承認這種做法是由于純粹的生存需要而產(chǎn)生的,然而由于迷信和宗教的緣故,才發(fā)展到菲吉群島或墨西哥那樣的程度。事實上,迄至今日,還有許多蒙昧人不得不吃最腐爛不堪的尸體,而且在食物極端缺乏的時候,有些蒙昧人還不得不把墳?zāi)怪械乃廊送诔鰜沓?,即使在瘟疫流行的時候也是這樣,這些都是已經(jīng)證實的事實。但是,如果我們現(xiàn)在置身于人類在冰川時期所不得不面對的環(huán)境,氣候又潮濕又寒冷,只有很少的植物性食物;同時,如果我們考慮到壞血病仍然對食物不足的土人所造成的可怕?lián)p害,考慮到他們所知道的唯一的營養(yǎng)品是肉和鮮血,那么我們就一定會承認,人類在從前是食種子的動物,他們是在冰川時期才變成食肉動物的。那時候,他們發(fā)現(xiàn)了許多鹿,但北極地區(qū)的鹿是常常移居的,有時候,它們完全離開一個地區(qū)許多年。在這種情況下,人的最后資源消失了。在這樣艱難困苦的時候,連歐洲人也采取過人吃人的辦法,而蒙昧人只是在那個時候才采取了吃人的辦法。直到現(xiàn)在,他們有時候仍在吃他們自己部落中的死人的尸體,由此可見,他們那時一定是吃過那些必須死去的人的。老年人死了,深信他以自己的一死對部落盡到了最后的義務(wù)。這就是為什么有些蒙昧人把吃人的行為說成是出自神意,是照天上使者傳達的旨意辦的。但在后來,它便失去了它的必要性,而是作為一種迷信保存下來了。必須把敵人吃掉,以便承受他們的膽量,在再晚的一個時期,也為同一目的吃敵人的眼睛或心。這時候,在那些已經(jīng)有許多祭師和發(fā)達的神話的部落中,又創(chuàng)造了嗜人血的邪神,祭師們要求拿人做犧牲品,以息神怒。自有了吃人的事情以來,這種事在它的這一宗教階段中可以說是獲得了它最令人作嘔的性質(zhì)。墨西哥是大家熟知的例子;在菲吉群島,國王可以吃自己的任何一個屬民,我們在那里也發(fā)現(xiàn)了一批有勢力的僧侶,發(fā)現(xiàn)了復雜的神學①和完全發(fā)展了的專制政治。吃人的行為是起因于需要,而后來竟變成了一種宗教制度,因此,在它已在有些部落(這些部落在以前肯定是吃人的,但未達到神權(quán)政治這個進化階段)中不見了很久以后,卻仍然以宗教的形式殘存著。對于殺嬰和拋棄老人,我們也必須抱這樣的看法。在某些事例中,這些習慣也可以說是古代的殘余,是被虔誠地保留下來的過去的傳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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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里卡德:《波利尼西亞回憶錄》(Polynesian?Reminiscences),倫敦,1866年,第3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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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結(jié)束本章以前,我要論述一下另外一種風俗習慣,這種風俗習慣也是一個造成最錯誤結(jié)論的根源。我要說的,就是血仇血報這個風俗。所有的蒙昧人都認為血仇必須要用血來還。如果有誰被殺了,兇手必須償命,如果有誰受傷了,傷人者也必須流血。這個規(guī)則是沒有例外的,甚至對動物也是一樣,如果打獵的人使動物流了血,他回到村子時也要流他的血。這是蒙昧人的公正觀念——現(xiàn)在在西歐一般仍是按這個觀念來處理兇手的。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都是屬于同一部落,那么,就由這個部落和被害者來解決這件事情。①如果傷人者是屬于另外一個部落,而那個部落因為這種或那種理由拒絕賠償時,被害者的部落便要決心由自己來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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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需要談到的是,在執(zhí)行死刑時,誰也不愿意充當劊子手。每一個人都扔石頭去打,或者用斧子去砍,但都小心翼翼地避免擊中要害。在較后一個時期,由僧侶用一把圣刀來刺死犧牲者。再以后,是由國王執(zhí)行死刑,直到文化發(fā)達而發(fā)明了絞刑吏。參看巴士頓在《歷史上的人類》第3卷《血仇》(Der?Mensch?in?der?Geschichte,?III.DieBlutrache)第1-36頁中對這個問題的深刻見解。尼斯教授說,在我們這個時代,在軍隊中執(zhí)行死刑時還存在著這種部落習慣的殘余。在19世紀中葉,習慣的做法是命令12個士兵出來,11個人拿實彈的槍,1個人拿空彈的槍,一齊向被判死刑的人射擊。由于這12個士兵都不知道他們之中誰拿的是實彈的槍,所以每個人都不以為自己是劊子手,以此安慰自己不安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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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人是那樣把每個人的行為都看做是部落的事務(wù),是根據(jù)部落的意思做的,所以,他們往往認為氏族應(yīng)該對每一個人的行為負責。因此,他們可以向加害者的氏族或親族中的任何一個人進行正當?shù)膱髲汀"偃欢?,報復往往超過了罪犯的行為,這是常有的事情。他們本來是想打傷那個罪犯的,但很可能就把他打死了?;蛘叽騻某潭缺人麄兯A(yù)想的要重,這樣就又引起了一場新的仇斗。因此,原始時代的立法者們慎重地把報復行為限制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血償血的做法。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有些原始人當中,特別是在被外來的侵入者趕到高原去的山地人(例如高加索的山地人,特別是婆羅洲的韃亞克人)當中,這種報復行為也許達到了異乎尋常的程度,但在大多數(shù)原始人中是要比我們所想象的少得多的。近來有人告訴我們說,韃亞克人的血仇制,競嚴重到認為一個年輕人在未取得敵人的首級之前既不能結(jié)婚也不能被認為是成年人。這種可怕的風俗,在一本近代的英國著作中有著詳盡的描述。③然而,看來這種論斷似乎是過于夸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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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非洲(在別處也有)有一個流傳很廣的習慣:如果一個氏族中有人犯了盜竊,另一個氏族就一定要取回相等于被盜的東西,然后再去追究那個盜賊。見波士特《非洲的法學》(Afrikanische?Jurisprudenz),萊比錫,1887年,第1卷第77頁。
②見柯瓦列夫斯基教授的《現(xiàn)代習慣和古代法律》,原文為俄文,莫斯科,1886年,第7卷,其中有許多關(guān)于這個問題的重要見解。
③見卡爾·波克:《婆羅洲的獵取人頭者》(The?Head-Hunters?of?Borneo),倫敦,1881年。休·羅爵士在婆羅洲做過多年總督,他告訴我說,這本書把“獵取人頭”的情景描寫得太過夸張了。同時,在談到秘亞克人時,這位指教我的人也像伊達·普菲法爾一樣,說了許多同情他們的話。讓我再補充一句,瑪麗·金斯萊在她那本描寫西非的書中對汎人——他們以前被稱為“最可怕的食人者”——也說了許多類似的同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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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如果我們了解所謂“獵取人頭的人”的行為完全不是出自個人感情的驅(qū)使,那么,韃亞克人“獵取人頭”就有了完全不同的面貌了。他們這樣做,是由于考慮到這是他們對自己部落應(yīng)盡的道德義務(wù),正和歐洲的法官按照上述“以血償血”這個顯然錯誤的同一原則,把判處死刑的兇手交給絞刑吏一樣。如果出于同情心使撻亞克人和法官饒恕了那個兇手的話,他們甚至會后悔的。這就是為什么撻亞克人除了在他們的公正感驅(qū)使之下殺人以外,永遠是被了解他們的作者說成是最富有同情心的人,其原因就在這里。例如,就連那位描寫可怕的獵取人頭情景的作者卡爾·波克也曾這樣寫道:

  “至于說道德,我不能不給勒亞克人在文明的階梯上占一個很高的地位……他們當中完全沒有發(fā)生過搶劫和盜竊的事情。他們也是非常真誠的……如果說我從他們知道的并不永遠是‘全部的事實’,但至少我從他們知道的總完全是事實。我真希望我也能夠用這一番話來說馬來人”(第209和210頁)。

  波克的話,被伊達·普菲法爾所提出的證據(jù)充分地證實了。她寫道:“我完全承認,我是樂于在他們中間再旅行一些時候的。我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他們是很誠實、善良和謹守慎為的……在這方面,他們比我所知道的任何一個民族都好得多。”①史托爾滋在談到他們的時候,差不多也用的是相同的辭句。撻亞克人一般只有一個妻子,而且對她很好。他們是很合群的,每天早晨,整個氏族的人大隊地一起去捕魚、打獵或種植。他們的村子都是由大茅屋組成的,每個茅屋里住著十多家人,有時候達到幾百人,大家相安無事地住在一起。他們對妻子很尊重,對孩子很喜愛;如果他們當中有一個人生病的話,婦女們就輪流照護他。一般的說,他們對飲食很有節(jié)制。在真正日常生活中的勒亞克人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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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伊達·普菲法爾:《我的第二次環(huán)球旅行》(Meine?zweite?Weltreise),維也納,1856年,第1卷第116頁以下。并參看艾利塞·邵可侶在《世界地理》第13卷中所引穆勒和泰明的《荷蘭在多島的印度的領(lǐng)地》(Dutch?Possessions?in?Archipelagic?India)一書中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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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還要列舉一些蒙昧人的生活實例的話,將使人感到這樣一再地講很乏味。我們無論在什么地方都可看到相同的社會生活方式和休戚與共的精神。當我們力圖深入研究過去時代的模糊情況時,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在那時也有以互助為目的的相同部落生活和人的相同的聯(lián)合,不管這種生活和聯(lián)合的方式是多么原始。因此,在達爾文把人類的社會性看做是推動人類進化的主要因素時,他是完全正確的,而當那些把達爾文學說庸俗化了的人力主相反的看法時,他們是完全錯誤的。

  “人類的體力和敏捷(達爾文寫道),都是很低的,而且又缺少天生的武器等等,但是,他第一依靠智力(達爾文在另外一頁上說,這主要是,甚或完全是為了共同的利益而獲得的),第二依靠使他幫助同胞和接受同胞幫助的社會性,以這兩項來彌補上述的缺陷是綽綽有余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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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類的起源》,第二版,第63和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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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8世紀,人們把“蒙昧人”和他“在自然狀態(tài)中的生活”理想化了。但是,現(xiàn)在的科學家們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特別是他們當中那些對動物生活的群居方面沒有深刻了解的人,他們?yōu)榱讼胱C明人類是由動物進化來的,便把一切可以想象得出的“獸性”特征都加在蒙昧人的身上。顯然,這種夸張的說法甚至比盧梭的想象更不科學。蒙昧人不是美德的理想范例,也不是“蒙昧狀態(tài)”的理想范例。但是,原始人由于艱苦的生存競爭本身的需要而培養(yǎng)和保持了一種品質(zhì):他把自己的生存和部落的生存看做是一致的;沒有這種品質(zhì),人類就絕不能達到他現(xiàn)在所達到的水平。
  正如我們已經(jīng)說過的那樣,原始人是如此的把他的生活和部落的生活看做是一致的,以致認為他們的每一點行為(不論是多么無意義的行為)都是整個部落的事務(wù)。他們的全部行為要受一系列數(shù)不清的不成文的規(guī)矩法則的約束,這些規(guī)矩法則是他們對善和惡——也就是對自己的部落有利或有害——的共同經(jīng)驗的結(jié)果。當然,他們制定那些規(guī)矩法則的理由,有時候是極其可笑的。有些是由于迷信制定的;總之,他們在做任何事情的時候,都只能看到他們的行動的直接結(jié)果,而不能預(yù)見他們的行為的間接的和未來的結(jié)果——在這一點上,他們只不過是把邊沁所指責的文明的立法者的缺點有所擴大罷了。但是,不論可笑與否,蒙昧人都遵從他們的不成文法的規(guī)定,盡管這些規(guī)定也許是很不方便的。他們之盲目遵從這些規(guī)定,甚至超過了文明人的盲目遵從成文法的規(guī)定。他們的不成文法就是他們的宗教,就是他們的生活習慣。氏族觀念經(jīng)常浮現(xiàn)在他們的腦海里,為了氏族的利益而自我約束和自我犧牲的事情每天都有。如果一個蒙昧人違反了一項較小的部落規(guī)則,他將飽嘗婦女們嘲笑的苦痛。如果錯誤行為很嚴重,他將日夜不安地深恐給他的部落招來災(zāi)禍。如果他無意中傷害了他自己部落中的某一個人,因而犯了一切罪行中最大的罪行,那么,他將感到極其苦痛:他跑到森林中去,除非他部落中的人使他的身體受一些苦痛和流一些自己的血,否則他就要自殺。①在部落內(nèi),一切東西都是公有的;很少的一點兒食物也要分給所有在場的人;如果是獨自一個人在森林時,他在吃東西之前一定要高喊三次,請可能聽到他的聲音的人都來同享。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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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見巴士顛的《歷史上的人類》第3卷第7頁。并參看上引格雷的著作第2卷第238頁。
②見上引米克魯可-馬克萊的著作?;纛D脫人也有同樣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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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之,在部落的統(tǒng)一還未受到分立家庭的破壞時,“人人為大家”在部落內(nèi)是最高準則。但是,這個準則不適用于鄰近的氏族或部落,即使在他們聯(lián)合起來互相保護時,也是不適用的。每一個部落或氏族各成一個獨立的單位。同哺乳動物和鳥類中的情況一樣,領(lǐng)土是粗粗地分給各部落的,除了打仗的時間以外,他們都互相尊重彼此的疆界。一個人在進入鄰居的地界時,必須表示他沒有惡意。他愈是高聲喊叫說他來了,便愈能贏得別人的信任;如果他要走進屋子,他必須把自己的斧頭放在門口。任何一個部落都沒有必須把它的食物和其他部落分享的義務(wù),它可以分給別的部落,也可以不分給他們。因此,蒙昧人的生活分成兩類活動,而這兩類活動各有不同的倫理形式:其一是部落內(nèi)部的關(guān)系,其二是和部落以外的人的關(guān)系;而(正像我們的國際法一樣)“部落之間的”規(guī)則和習慣怯是大不相同的。因此,當發(fā)生戰(zhàn)爭的時候,最令人作嘔的行為也許正是那些值得部落稱贊的行為。對道德的這種雙重觀念,存在于人類進化的整個過程中,而且一直保存到現(xiàn)在。我們歐洲人在消除這種雙重的道德觀念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至少,這個進展不大?但我們必須說:當我們在一定程度上把我們的休戚與共的觀念(至少存在于理論上)推及于我們的民族,而且還部分地推及于其他民族時,我們便減少了我們自己民族以內(nèi),甚至我們自己家庭以內(nèi)的休戚與共的紐帶。
  分立家庭在氏族中的出現(xiàn),必然會動搖已經(jīng)建立的統(tǒng)一。分立的家庭意味著分立的財產(chǎn)和財富的積累。我們已經(jīng)談到愛斯基摩人是怎樣事先預(yù)防這種弊害的;所以,盡管有破壞的因素在起作用,但人們?nèi)栽诮吡τ酶鞣N不同的制度(如村落公社和行會等)來保持部落的團結(jié);隨著時代的進程來研究這方面的情況,是最有趣的一種工作。另一方面,在極其遙遠的古代出現(xiàn)的粗淺知識,當和巫術(shù)摻混在一起時,也就變成了個人可以用來反對部落的一種力量。這些知識被小心地秘不傳人,只傳授給巫師、僧侶和祭司的秘密團體中的人,而我們發(fā)現(xiàn)在所有的蒙昧人當中都有這種團體。與此同時,戰(zhàn)爭和侵略創(chuàng)造了軍事上的權(quán)威和武士階級,他們的組合或團體取得了巨大權(quán)力。然而,在人類生活的任何一個時期,戰(zhàn)爭都不是人類生存的正常狀態(tài)。當武士們彼此殘殺,而教士對他們的屠殺又加以頌揚的時候,人們還是繼續(xù)過著他們?nèi)粘5纳?,繼續(xù)從事他們的日常勞動。研究群眾的生活,研究他們用什么方法即使在屈服于國內(nèi)最暴虐的神權(quán)政治或?qū)V普蔚臅r候,也能保持他們以他們自己的平等、互助和互援的觀念——一句話,以及習慣法——為基礎(chǔ)的自己的社會組織,研究人類發(fā)展的這個方面,現(xiàn)在已經(jīng)成為了研究人類生活的真正科學的重大問題和職責了。

《互助論》第三章 蒙昧人之間的互助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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