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手段而非目的——老少女阿珂的維權思路
作為一名律師,不僅僅是在法律層面上要不斷更新知識,在手段上也一直在學習一些新的思路。這一次看到阿珂更新的新視頻,里面提到了小助理游某,忽然間,理解了她的訴訟思路。也給我將來提供了一種可以為客戶解決問題的方式。

首先先疊甲,我不占任何一方,只討論她的訴訟思路。另外,下面一切討論建立在客觀上小助理是實際侵權人的假設。
先說幾點知道或者能推知的事情:
1、阿珂自始至終是知道小助理的真實身份的,也有助理的個人信息(知道名字,也知道是西班牙國籍,相信在應聘的時候就有提供,故阿珂也能知道具體的證件號碼)。所以理論上,她是可以直接起訴小助理的名譽權的,不要被阿珂本人的視頻誤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法院不要求你告對人,只要求你有明確的人能讓我法院找到對應的人即可。
2、既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那么說明《民訴法》規(guī)定的其他款也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所以從上述兩點就可以得出結論:阿珂可以直接狀告小助理,而可以不用一般的網絡侵權的模式(先訴微博/小紅薯,讓其提供賬號實名信息,再去告實名人),那么為什么阿珂不這么做呢?因為這次的訴訟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腦補如下:
1、直接起訴助理本人,只要助理輕飄飄的一句:賬號不是我本人在用的。這樣一切證據就灰飛煙滅。(無法證明證據的關聯(lián)性)那么就很有可能導致敗訴的結果,那掉粉必不可少。
2、而只要起訴實名認證的人,實名認證的人得對賬號不是自己所用進行一定的舉證(因為原告已經進行了初步的舉證,證明你是這個賬號實名的人),如果不能證明不是自己使用,那么這個認證人就會很麻煩,就算證明了,他也存在過錯(把賬號交給非實名的人使用),這就增加了勝訴的可能性。
3、最陰險的一點(希望只是我腦補),因為沒有起訴小助理,所以小助理不能說話,也不能參與到訴訟里。視頻中只能阿珂單方面輸出,在視頻里不斷要小助理出來說話,帶節(jié)奏起飛,然而小助理沒有任何的在法庭上擊倒她的可能(因為自己不是訴訟參與人)。
4、站在小助理的方面來想:我工資已經拿到了,后續(xù)阿珂也沒有起訴到我,我為什么要主動去起訴阿珂(已注銷的公司)?起訴了又沒錢拿,我又不當大UP恰流量。
所以,阿珂在乎這個訴訟嗎?在乎,但又不在乎。她在乎的是取得一個勝訴的判決,用法院的公章來告訴大家,自己“勝訴”了。但她又不在乎,她不在乎自己到底能不能討回公道,她明明有正確的人可以去告(但勝訴難度很大),讓小助理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但她卻不想因為沒有證據而被判敗訴。一言以蔽之,她訴訟的目的,只是想要重新贏回粉絲而已,至于小助理?工具人罷了。
由此,在實際中,作為律師也可以為顧問單位思考,他們的真實目的是什么?而并非只單純的做一個訴訟代理人打贏官司。有時候官司贏了結果卻輸了,官司輸了反而結果是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