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xù)簽也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
?
說明:本律師關于本文案例檢索所用關鍵詞:全文“代通知金的情形”+全文“提前三十日”。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字號:長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勞動爭議
3、當事人:
原告:孫某(孫某為化名,下同)
被告:甲公司(甲公司為化名,下同)
?

【基本案情】
? ? ? ?2017年5月8日,原告入職被告公司,任操作工。雙方簽訂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的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 ? ?2020年5月7日,被告作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一份,載明:“您好,孫某先生。甲公司與您訂立的勞動合同將在2020年5月8日到期。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勞動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經公司決定,將不再與您續(xù)簽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正式以書面通知您辦理相關離職交接及手續(xù)。公司將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8470.3元。1.您的工資結算截至2020年5月8日,社保及公積金將在2020年5月30日停止繳納;2.以上費用將在您辦理完離職手續(xù)后,6月5日工資發(fā)放日正常發(fā)放?!北桓嬖谕ㄖ獣膊考由w公司公章,原告在通知書尾部回執(zhí)人處簽字。雙方終止上述勞動合同后,被告依約向原告支付三個月經濟補償金18470.3元。
? ? ? ?孫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支付一個月待通知費6156元(原告明確其含義為:被告未在2020年5月8日之前提前一個月通知原告,故原告要額外一個月的工資)。
【被告答辯意見】
? ? ? ? 甲公司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2020年5月8日到期,被告于2020年5月7日書面通知原告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xù)簽,并按規(guī)定支付三個月經濟補償金,原告已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同意被告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和補償金額等事項,被告不應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案件爭議焦點】
? ? ? ? ? ?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xù)簽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審法院裁判要旨】
? ? ? ?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痹?、被告系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中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原告主張一個月代通知金的訴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特別提示:勞動爭議地域性較強,不同地區(qū)、不同法院針對同一類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觀點,且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也有可能發(fā)生變化,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觀點,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個人的建議。)
?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劉律師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