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大樹砸傷致殘,起訴園林部門,法院判了!
河北廊坊一男子楊某騎自行車時被大樹砸傷致一級殘。
10月28日,南都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了解到,法院認為,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賠償楊某374萬余元。
男子騎車被大樹砸傷致一級殘法院一審判決職能部門賠償374萬余元
據(jù)該案判決書顯示,2020年3月18日下午6時,楊某騎自行車自東往西途經(jīng)廣陽道某公寓時,被綠化帶北側一棵大樹砸傷,現(xiàn)場群眾報警后,楊某先后被送往多家醫(yī)院進行搶救、治療,住院共計341天。
2020年12月30日,鑒定中心對楊某的傷殘等級出具鑒定意見為,楊某的雙下肢肌力Ⅱ以下,伴大小便功能重度障礙評定為一級殘。楊某的多發(fā)肋骨骨折、多發(fā)橫突骨折評定為十級殘,楊某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另查明,被告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原名稱為廊坊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對廊坊市區(qū)道路樹木有管理職能。
一審法院認為,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被告對路旁樹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受傷,故對于原告楊某各項損失費用,被告應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3742375.53元。
一審宣判后,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不服,上訴稱,其作為廊坊市主管城市綠化的政府職能部門,依照要求履行全市的綠化種植及養(yǎng)護工作。案涉樹木傾倒的原因是由于當天極端惡劣的天氣造成的,暴風將樹木吹倒屬于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其對樹木傾倒沒有任何過錯,且其也已經(jīng)盡到了養(yǎng)護義務,不存在過錯。
同時,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認為楊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其稱,案發(fā)時的天氣情況為暴風天氣,且此前氣象部門已經(jīng)對此進行了預報并建議大家謹慎出行。楊某作為成年人對潛在的危險應有一定的預見性,應暫時躲避,待風力降低后再行出門。但楊某騎車在道路上行走,屬于放任危險的發(fā)生,對傷害的后果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
被上訴人楊某答辯稱,不認可上訴人所說樹木傾倒是天氣所致,且當時暴風存在僅是局部天氣,事發(fā)路段僅案涉一棵大樹傾倒,傾倒的大樹樹根部沒有根系,僅是一坨泥土。
楊某還稱,事故發(fā)生后全家舉債積極救治,各項花費已達一百多萬元,其作為家中獨子無法照顧腦梗的父親,還有讀書的孩子,眾多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將伴隨其后半生,懇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傷者存在過錯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林木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時,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應當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責任。適用該規(guī)定時,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僅以其已盡到定期管護義務而要求免責;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過錯、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責。
該案中,上訴人雖對樹木進行了澆水、修剪、施肥、撒藥等日常養(yǎng)護義務,并提交了維護記錄予以證明,但涉案樹木傾倒的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事發(fā)地成排的樹木僅涉案樹木傾倒,從該樹傾倒后的照片也能夠顯示出該樹的根系欠發(fā)達,一審法院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推定上訴人未對樹木盡到及時和良好管護義務,并判決其承擔責任,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關于被上訴人是否存在自身過錯問題,法院認為,二審時上訴人提交了關于天氣實況信息表,其提交的該證據(jù)并不能夠證明相關部門發(fā)布了大風預警信號,警示廣大市民不能出門,不足以證明事故發(fā)生時被上訴人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