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觀題-行政法-05-行政訴訟


05-行政訴訟
受案范圍
判斷標準
是否行政職權行為
是否可能侵權
是否屬于排除范圍
行政行為
指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為實施國家行政職能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效果并受行政法規(guī)制的法律行為
訴訟管轄
步驟一:找被告
步驟二:有無復議
步驟三:級別管轄
步驟四:地域管轄
步驟五:特殊地域管轄
舉證責任
被告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對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負舉證責任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舉證責任
證明符合起訴條件
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提供其在行政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明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 被告應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
② 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判決方式
維持判決 ×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 ? ? → 被訴行政行為合法
變更判決
司法變更權優(yōu)先原則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
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
禁止不利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確認判決
確認違法
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屬于“程序輕微違法”
處理期限輕微違法
通知、送達等程序輕微違法
其他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
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確認無效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違法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確認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guī)范依據
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
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無效的,應當作出無效的判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判決行政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行為不屬于無效情形
經釋明,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繼續(xù)審理并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但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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