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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招靜:時間的經(jīng)濟倫理學:中世紀基督教會視域中的“出售時間”問題

2023-07-20 16:20 作者:阿爾昆  | 我要投稿

中世紀基督教會的高利貸禁令引導著經(jīng)院學者的高利貸論,而高利貸論在邏輯上不可避免地延及經(jīng)院學者的時間意識,如此,“出售時間論”誕生并成型?!俺鍪蹠r間論”首先是一條反高利貸論據(jù),指“出售上帝的時間”,其歷史演變關乎教會在經(jīng)濟倫理問題上的時代因應,同時關乎教會的時間觀,與前代后世深層關聯(lián)?!俺鍪蹠r間論”不僅涉及“時間”問題,還涉及“勞動”問題,二者在邏輯上有機交聯(lián),此為以往學者所低估。商業(yè)實踐催生了城市的時間觀,然而這種觀念有待經(jīng)院學者接受并使之進入教會視野,才得以確立其合法性,成為推動“上帝的時間”與“個人的時間”相區(qū)分的動力。對此,以往研究未能予以充分考量。以“利息史”角度觀之,經(jīng)院學者認可商人—貸者的收益補償即“勞動收益補償”,其意義甚至蓋過了對“勞動收益補償”本身的認可,具有時代性意義,此與以往看法不同。前述兩種時間的區(qū)分,預示著教會在高利貸論、經(jīng)濟倫理和時間觀念上的時代性變動,蘊含一個新的時代指向,然這些終歸屬于特例,其整體性、根本性變動,尚待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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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就是金錢”一說在今人聽來無甚奇怪,若放諸以“盈利”為要務的工商金融領域,則更屬自然。如果要追溯這一觀念的歷史,那么我們首先可以回溯至文藝復興初期,此時期的一則著名對話,讓我們倍覺親切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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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諾佐(Gianozzo):對一個人來說,有三樣東西可以說是屬于自己的:運氣、身體———列昂那多(Lionardo):那第三種呢?賈諾佐:啊!它真是一件非常寶貴的東西!別人都沒有我這么看重它。列昂那多:太不可思議了!它是什么呀?賈諾佐:時間,我親愛的列昂那多,是時間,我的孩子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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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對話出自意大利人文主義者勒昂·巴蒂斯塔·阿爾貝蒂(Leon Battista Alberti,1404-1472),宣示的是一種新型時間觀,或曰商人的時間觀:視時間為個人私產,珍惜時間,勤勉經(jīng)營。這種時間觀讓現(xiàn)代讀者感覺親切且容易理解,然而,它并非全新之物,至少與前一時代擁有淵源。在中世紀西歐,尤其是在具有倫理形塑能力的教會經(jīng)院學者(scholastics)的解說中,“時間”正經(jīng)歷著一種曲折轉型:起初,教會眼中只有“上帝的時間”(God's time),時間不為任何個體所私有;后來,時間逐漸有了“上帝的時間”與“個體的時間”之分———自此,時間的私產基礎得以建立,個體的時間可以買賣并產生經(jīng)濟價值;在此之前,出售時間都是非法和有罪的行為(peccatum);高利貸(usura)這種放貸取息(而非放貸取高息)的行為,就是一種“出售(上帝的)時間”(selling time/the sale of time)的行為,因為高利貸者(usurarius)除了在放貸之后一心等待借者還本付息,根據(jù)流逝的時間來計算利息外,并無其他作為。不難想見,理解中世紀教會所持有的、體現(xiàn)于高利貸這一典型案例中的時間觀,是我們更好地理解前述時間觀乃至后世時間觀的一大關鍵。而仔細考量這一關鍵,各種疑問便隨之而來:教會人士為何有這般認識?此處所說高利貸,是否就是當時現(xiàn)實社會中的高利貸?“出售(上帝的)時間”和此時期教會高利貸禁令(the usury prohibition)有何關聯(lián)?“上帝的時間”究竟意味著什么,“個體的時間”呢?為何產生從唯一的“上帝的時間”到兩相并存的“上帝的時間”與“個體的時間”這一流變?在中世紀西歐,實際從事高利貸的人既有猶太人亦有基督徒,那么“出售時間”之說在人群上是否有特別指向,還是兼有所指?凡此疑問,提醒我們隱含在這些問題背后的,實際上是“出售時間”論在經(jīng)濟、社會、政治、宗教、族群、觀念心態(tài)與文化等各方面的意蘊與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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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相關問題,學界有過一系列探索。取其要者,大致有三種研究理路。努南(John T.Noo nan,Jr.)采取的是“高利貸的自然法分析”視角。其對中世紀經(jīng)院學者高利貸論做了較于前人更顯全面系統(tǒng)的檢視,其中尤對所涉時間觀進行了直接的案例考察,使讀者意識到在中世紀(更具體為13世紀以降),經(jīng)院學者觀念中已有了“上帝的時間”(不能買賣)和“個體的時間”(可以買賣)這一區(qū)分;高利貸正是違背了前者,而其他行為正因后者而與高利貸相區(qū)分。努南在此方向上有開拓之功,其研究成果亦成為該領域基本參考書,但他的考察還是留下了不少疑問,如:促生中世紀此類時間觀的現(xiàn)實基礎和人的精神心態(tài)是什么?在當時的歷史社會語境下,這種時間觀本身又有何深意?它與前代后世有何異同?勒高夫(Jacques Le Goff)的研究正好能夠回答前一問題。除了進一步闡明高利貸者有出售、盜取上帝的時間這一法律德性問題外,他還著重表明:中世紀中后期商人的生活方式可謂“個體的時間”觀的現(xiàn)實社會基礎,因為此時既有時間計量工具———時鐘(clock)的發(fā)明和演進這一技術基礎,亦有時間因商人的勤勉經(jīng)營而可換取收益、產生經(jīng)濟價值這一經(jīng)濟社會基礎;商人最終有了自己的時間觀,這正是精神心態(tài)結構的一種變化。勒高夫的研究開辟了一個新維度,同時也為我們理解高利貸及其所涉時間觀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背景;不過,由于其未能就高利貸與時間觀本身展開應有的細察,所以圍繞我們所關心的問題,我們的理解仍屬“外圍”。出身經(jīng)濟學家同時又是權威中世紀學者的奧德·朗厄姆(Odd Langholm),在其前期出色簡扼的開掘之作和后期集大成著述中,向我們展示了“中世紀學院經(jīng)濟學”(economics in medieval schools)或“經(jīng)院經(jīng)濟學”(scholastic?economics)這一視角和旨趣。他的探察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經(jīng)濟學素養(yǎng),由此把我們帶入對經(jīng)院學者高利貸論的更全面案例研究、對高利貸和時間觀的更細致內在的思索之中;正是在他的探察下,我們認識到中世紀高利貸論中的非個體擁有的時間,只是一種“持續(xù)狀態(tài)的外在量度”(extrinsic?measure?of?duration),而個體所有的時間則是和個體的行為實踐相連;由此,個體的時間涉及個體的“勤勉勞動”(industria)。朗厄姆的探察有著那些不具經(jīng)濟學素養(yǎng)的人所不察的地方,此可謂其最大貢獻所在,然而即便如此,他還是為我們留下了進一步用力的空間:在經(jīng)院學者區(qū)分高利貸和非高利貸的解說中,到底是闡明“勤勉勞動”本身的合法性更有意義,還是闡明勞動究竟屬于借者還是貸者更有意義?時間和勞動固然有不可分的情形,在中世紀經(jīng)院學者的解說中,這種不可分之情況在何處體現(xiàn)得更為明顯、更具典型意義?經(jīng)院學者將“勤勉勞動”視作貸者要求本金之外補償?shù)恼斃碛?,是否真地意味著教會高利貸禁令和教義從此根本性動搖進而“潰決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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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前述考量,筆者擬在更全面解讀相關原始材料的基礎上,對中世紀經(jīng)院學者高利貸論中的“出售時間”問題展開詳察,為揭示這一問題的各維度意味,增進人們對中世紀經(jīng)濟倫理(medieval economic ethics)如有關時間的倫理、中世紀經(jīng)濟觀念以及“時間”本身這一范疇的中世紀意涵的理解,做出新的嘗試。同時希冀對該研究的跨學科意蘊和它所折射的中世紀與后世歷史的連續(xù)性與非連續(xù)性問題有所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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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帝的時間”:“出售時間”問題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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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紀西歐,盡管人們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具體職業(yè)身份有所不同,然而他們(除卻猶太人、穆斯林等“異教”群體)大多數(shù)人在信仰上皆共享著“基督徒”這一身份,這使他們接受《圣經(jīng)》這一“活的源泉”以及其他各種基督教教義和教導成了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而在這當中,就有關于時間的教導和相關觀念塑造。整體、全面地談論中世紀基督教會語境中的時間觀念顯得過于宏大和復雜,相形之下,針對此時期經(jīng)院學者在“出售時間”問題上的理解和闡釋及其深層意蘊的研究,將顯得更為妥當。如此,我們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就是:“出售時間”為何會成為一個“問題”?它指的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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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首先涉及“出售時間”論的出處來源。綜觀中世紀經(jīng)院學者的相關表述,“出售時間”一說正和他們的高利貸論直接相連,毋寧說,大凡有“高利貸”出現(xiàn)的地方,幾乎總有“出售時間”論的存在。中世紀基督教會所奉的教義訓導皆反對并禁止高利貸(放貸取息):《圣經(jīng)》禁之,早期教父教導禁之,各教皇教令、宗教會議法令和法令匯編等亦禁之,而以此為出發(fā)點的各經(jīng)院學者更是以大小篇章闡發(fā)并訓導之。教會為何如此反對高利貸?除了以《圣經(jīng)》為最高規(guī)范的教會高利貸規(guī)令的導向外,教會官方和各智識階層對高利貸的經(jīng)典界定———高利貸即指放貸取息這一解釋亦起到了尤為重要的作用。雖然在解說上有些許偏差,在將解說運用到實踐中時亦難免有理解上的歧異,然而他們對“放貸取息”的界定和指涉卻是大同小異的:貸者向借者放貸,并以契約形式(口頭的或書面的)確定還貸日期;自借貸之時起,貸者便根據(jù)時間流逝計算利息,直至還貸之時來臨;針對利息,貸者并不需要其他作為;倘若借者還貸時間提前或延后,則利息會隨之改變。從經(jīng)院學者論及高利貸的文本來看,放貸取息即指此種情形。所不同的是,現(xiàn)實情況并非整齊劃一,因此經(jīng)院學者所指的現(xiàn)實高利貸行為雖實質上無異,然而在形式上卻各有不同,其對“公然的高利貸者”(public/manifest?usurer)與“隱匿的高利貸者”(occult?usurer)的區(qū)分,就是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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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對高利貸的理解中,經(jīng)院學者對所貸之物的認識顯得尤為關鍵??梢哉f,理解了它,便理解了什么是“出售時間”,以及經(jīng)院學者為何會提及“出售時間”。在經(jīng)院學者時代(12世紀以降)來臨之前,教會對高利貸的理解重心在于:高利貸者在貸出和回收之間除了按時間計算利息、時間不止利息也不止外,也即他們除了用時間換利息、將時間出售之外,并沒有做其他什么事情。結合此時期社會現(xiàn)實,我們可知這種高利貸更像是指公開的、純粹直接的放貸取息,如猶太人和卡奧爾辛人(the Cahorsins)或倫巴第人(the Lombards)的高利貸。與時代狀況相適應,此時期教會關于高利貸的界定和道德倫理判定,嚴格說來談不上有多少理性分析的意味;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認為這一方面是由于此時期的放貸取息形式和實際從業(yè)人群尚不如后來那般復雜,教會的界定和處理尚缺乏后來那種現(xiàn)實推力,另一方面還因為此時教會人士和現(xiàn)實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互動”,尚未達到后來那種程度。不過,隨著12世紀以降西歐經(jīng)濟社會的勃興和古典智識資源的“重新發(fā)現(xiàn)”,羅馬法等得以進入教會智識階層的視野,并由此成為經(jīng)院學者可資利用的資源。在吸收羅馬法的基礎上,經(jīng)院學者對高利貸的特性和它的不合法律德性的問題,有了新的理解和解釋。這明顯表現(xiàn)在他們對“租賃”(locatio)和“借貸”(mutuum)的區(qū)分之上。區(qū)分的關鍵即在于二者所涉及的對象物不同:用來租賃的物,是不可替換、不可耗盡或消費的物(nonfungibles),如房屋、馬匹、田地等;而借貸之物,是可替換、可消耗(費)的物(fungibles),如小麥、酒和貨幣(金錢)等;“不可替換”即指租出和歸還之物為同一物,如房屋、馬匹和田地等至期滿時,必須原物歸還,另附相應收益;而“可替換”則指貸出和歸還之物不必為同一物,甚至不必為同一種(類)物,如貸出一定質和量的小麥、酒和金錢,只需歸還同樣質和量的小麥、酒和金錢即可,如果歸還之物的種類不同,那么只要與貸出之物價值相同或相當便可;所不同的是,中世紀基督教會眼中的“借貸”已經(jīng)脫離了羅馬法原初的觀念語境,也就是說,它認可借貸,但不認可借貸取息。為何經(jīng)院學者對租賃獲利和借貸取息持如此不同的立場?出生于1158-1168年間、著名的《聽告解者大全》(Summa confessorum)的作者———喬巴姆的托馬斯(Thomas of Chobham),為我們提供了問題的基本答案,其回答大體體現(xiàn)了教會認定借貸不能取息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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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貸(mutuum)發(fā)生的地方,就有[所貸之物的]所有權(dominium)之轉讓,故此,借貸就像它本身所意謂的那樣,是指“由我的變成了你的”(de?meo?tuum)。因此,假若我已經(jīng)貸給你金錢、谷物或酒,那么這金錢馬上就是你的了,這谷物是你的了,這酒也是你的了。所以,如果我為此收受了一筆費用,那么我就是從你的東西而非我的東西中獲了利。因而,高利貸者除了出售時間(tempus)之外,并沒有向借者出售任何屬于他自己的東西,然而這時間是屬于上帝的。所以,由于他出售了一件屬于他人的東西,他不應該從中獲取任何收益。此外,這位高利貸者一心尋求收益,沒有任何勞作,甚至連睡覺時都在干這個,這就有違上帝的誡命。上帝有言:“你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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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巴姆此番推理的邏輯線索為:由于在借貸中,所貸之物的所有權會轉讓,所以從物權上講,所貸物就不是貸者的了,由此,他也就失去了要求歸還額外價值(利息)的一大理由,因為這種額外價值沒有所有權作依托;由于在物權上貸者沒有其他理由,那么就看他有無其他方面的付出比如勞動等,以換取價值增益,然而他除了讓時間流逝、無所事事外,無所作為,故他再一次失去換取額外價值的理由;既然自己沒有付出任何東西(物、權或努力),那么在此情形下一定要給貸者找出一個換取收益的東西的話,那就只有純粹的、流逝的時間,但是這時間并不屬于他,而只屬于時間的創(chuàng)造者即上帝;至此,貸者失去了所有要求額外價值的理由,放貸取息屬于非正當行為的結論也就因此而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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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番推理在認為放貸取息已屬理所當然的現(xiàn)代人看來,似乎顯得有些“幼稚”。然而在歐洲中世紀,人們在理解現(xiàn)實事物尤其是經(jīng)濟社會事物上,難免還有“直接”且“具體”(concrete)的特點。換言之,以借貸一事為例,他們的理解尚未達到后人尤其是現(xiàn)代人的那種整體和抽象層次,這和同時期西歐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情狀是密切相關的:此時期西歐尚未建立起發(fā)達、完善的經(jīng)濟體系特別是商貿信貸制度;至于現(xiàn)代意義上的統(tǒng)計和計量分析手段,更是無從談起;因此,他們只能在既有環(huán)境和認知局限內,對現(xiàn)實事物進行更為具象且直接的理解;另外,他們的理解還深受自身信仰的影響,這一點亦不容忽略和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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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巴姆的推理不是孤例,和他持相同或相似看法的經(jīng)院學者大有人在。某種意義上,他對借貸的認知是此時期教會有關借貸認知的一個縮影,或曰一個標本。例如,以所有權轉讓為例,《格拉提安教令集》(Decretum Gratiani)就申明:田地或房屋的出租人是在讓與自己的使用權從而獲得金錢,某種意義上,他是在用一項收益換取另一項收益;而借貸中的金錢(或貨幣)卻并非如此,因為金錢一旦被他人據(jù)有,原來的所有者就不再享有對它的使用權。阿爾伯特(Albert the Great,約1200-1280年)的論析與前述言近而旨同:高利貸違背公平正義,因為在借貸中所貸物的所有權會發(fā)生轉移,而在租賃中人們可以對所租物的使用權索價,這和借貸的情形明顯不同。圣博納文圖拉(St.Bonaventura,1217-1274)的言語更是直接:高利貸違背了“通過借貸我的東西變成了你的東西”這一秩序。在此方向上,圣托馬斯·阿奎那(St.Thomas?Aquinas,約1225-1274年)的言說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峰,這在其《彼得·倫巴德〈語錄四書〉評注》(Scriptum?super?libros?Sententiarum)、《論惡》(Quaestiones?disputatae?de?malo)和《神學大全》(Summa?Theologiae)等著述中,體現(xiàn)得尤為明顯。和阿奎那幾乎同一時代的方濟各會修士彼得·約翰·奧利維(Peter?John?Olivi,1247/1248-1298),另外還有阿斯特薩努斯(Astesanus,?-1330年)、安德烈埃(Joannes?Andreae,1270-1348)、布里丹(John?Buridan,約1300-?年)以及15世紀的兩位托斯卡納圣徒———方濟各會修士西耶那的圣貝納迪諾(St.Bernardino?of?Siena,1380-1444)和多明我會修士佛羅倫薩的圣安東尼努斯(St.Antoninus?of?Florence,1389-1459),都與前述人士持相似看法。可見,“所有權轉讓”這一觀念,已成為教會的一個傳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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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高利貸者在借貸周期內無所事事、不付出勞動這一點,則具有兩大方面的意涵。第一個方面在于教會對待勞動的態(tài)度及其歷史演變,而這又關乎教會對商人、商業(yè)的態(tài)度及其歷史變遷。從前述喬巴姆的言語不難看出,勞動可作為換取收益的東西。事實上,在喬巴姆之外,其他經(jīng)院學者對勞動可換取收益這一點也多有認同,其中阿奎那的態(tài)度就頗具代表性,它不僅展示了教會對待勞動的態(tài)度,還更為具體地展示了它對待商人和商業(yè)(其中亦有勞動)的態(tài)度。在《神學大全》中,他這樣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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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作為交易之目標的利潤本身并不顯示出利潤獲取者懷有任何誠實或必要的動機,但它也并不顯示出利潤獲取者就懷有任何邪惡的或有悖于德性的意圖。因此,任何事物也不能阻擋人們將利潤用于某種誠實或必要的目的。從這種意義上講,交易是合法的。例如……當某人不是為利潤本身獲取利潤,而是將之作為自己的勞動報酬(quasi stipendium lab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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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變遷,至少到了前述經(jīng)院學者所處的時代,勞動(包括商人的勞動)已得到教會的認可。以此而論,在喬巴姆和阿奎那的“勞動”言說背后的,同樣是教會的一大傳統(tǒng)。在此意義上,我們也就能夠理解,為何“勞動”會出現(xiàn)在經(jīng)院學者關于借貸和高利貸的論說之中,尤其是為何會出現(xiàn)在“出售時間”這一反高利貸論據(j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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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喬巴姆的前述推理并沒有窮盡或完全包納各經(jīng)院學者解說借貸、反對高利貸的所有依據(jù),其中可替換、消耗(費)物具有不變的自身價值或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其自身不能增殖(值)這一論據(jù),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如我們所見,這一論據(jù)同樣參與否定借貸取息行為的邏輯;若以高利貸所涉及的時間買賣問題而論,這一論據(jù)和前述各大論據(jù)一起,共同組成了經(jīng)院學者指摘高利貸者無所作為、唯有出售時間這一做法的依據(jù)(因為除了時間,人們實在找不出對應借貸收益的東西)。關于這一論據(jù),阿奎那的解釋堪稱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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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那位哲學家在《倫理學》第五卷第9章中所說的,貨幣只充當其他物的有用性的量度。由于貨幣的用處并不在于它充當自身有用性的量度,而是充當與之相交換的其他物的有用性的量度,所以當一個人因付出一比較小的金額而獲得一筆較大的金額時,他的行為就無異于改變了貨幣作為收支量度的恒定價值,因而明顯有違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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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此處確認了貨幣具有一種“恒定價值”,并指出貨幣是作為一種收支量度而存在的。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貨幣作為收支量度的價值不變,否則它不足以充當一種尺度,一種確定的、標準的東西。阿奎那的認識和亞里士多德這一智識源泉有關,然而后者在中世紀終歸是被基督教化了,而且阿奎那的認識同樣帶有前述那種“直接”而又“具體”的思維特點。需要指出的是,在此基礎上,阿奎那并沒有進一步指出這種恒定價值更具體表現(xiàn)為什么。對此,朗厄姆做出了自己的解釋,厘清了這一問題:這種恒定價值對應貨幣的自身價值或內在價值,它由金屬貨幣的量和額度來加以衡量;在中世紀經(jīng)院學者看來,只要這種貨幣的質、量和額度不變,它的自身價值或內在價值也就不變,例如一磅的貨幣還是一磅的貨幣;那種在商品市場上出現(xiàn)的價格波動情形,指的并非是貨幣的此種價值,而是它的交換價值,抑或商品價格。朗厄姆指出,經(jīng)院學者的這種貨幣價值觀同樣深受其直接而具體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此外,中世紀的貨幣形態(tài)———金屬貨幣(coin)這一情狀,也影響了他們的判斷。不難理解,這種貨幣價值觀同樣指向反對和譴責高利貸的邏輯。事實上,阿奎那的此番解釋正是服務于他的反高利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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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經(jīng)院學者的相關解釋,我們可以認為,教會將高利貸判定為一種出售時間的行為,在邏輯上沿循的實際上是一種“排除法”,即先排除掉所有合法的獲利理由,也即通過分析認定高利貸不具有任何一種這樣的理由,然后將之引向作為“人”所沒法作為的領域———純粹的時間流逝范疇;在基督教教義和神學語境中,這一范疇只屬于上帝,它具有否定個人占有和產生交換價值的天然效力。和前述各條反高利貸論據(jù)有相似之處,此處有關可替換、消耗(費)物或借貸之物具有不變的自身價值、貨幣自身無從增殖(值)這一點的解釋,亦構成了教會的一大傳統(tǒng)。正如喬巴姆的邏輯所顯示的,在排除了所有的正當獲利依據(jù),闡明了高利貸違背所有相關教會傳統(tǒng)之后,經(jīng)院學者使高利貸在邏輯上自然通向了“出售時間”這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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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這一總的邏輯背景,我們便能充分、真正理解此時期教會有關“出售時間”的各種往往語焉不詳、缺乏充分語境的教導或分析。這些分析多帶有強烈的道德倫理教導意味,并通過各種文本形式表現(xiàn)出來。除了前面提到的著名的《聽告解者大全》外,此時期廣為人知的《范例表》(Tabula exemplorum),更是將高利貸者“出售時間”這一點和“盜竊”(furtum)聯(lián)系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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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者是盜賊,因為他們出售時間,而時間并不屬于他們,他們出售的是別人的財產,違背了所有者的意愿,而這就是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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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另一份13世紀的手稿對這一點的表述更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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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高利貸者還是盜賊(latrones),因為他們出售時間,而這時間并不屬于他們,他們出售的是別人的財產,而這就是偷盜;另外,他們除了懷有對金錢的期待之外,并沒有出售其他任何東西;也就是說,他們出售的只是時間,他們出售白天和黑夜。但是,白天是可見時段,黑夜是休息時段。所以,他們出售光明和休息。因此,讓他們擁有永恒的光明和休憩,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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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上述關于“出售時間”的訓導仍不乏冷思的話,那么在另外一些教會人士那里,“出售時間”則面臨直接而富于修辭意味的抨擊和譴責。例如布赫邦的史蒂芬(Stephen of Bourbon,12世紀末-1261年)在一段充滿布道和演說味道的言辭中,這樣說明高利貸的罪孽及其所應遭受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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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們,兄弟們,你們可知有一種罪孽永不休息,時刻在犯?不知道?你們應該知道!有且只有這么一種罪孽,讓我來告訴你們,它就是高利貸。通過高利貸貸出去的金錢永不停歇地工作,永不停歇地為放貸者賺取新的金錢。不正義的、可恥的、令人厭惡的金錢。兄弟們,你們是否知道有一類勞動者永不停歇地工作,連節(jié)假日也不休息,甚至連睡覺時也不休息?不知道?你們要知道,高利貸就是沒日沒夜地進行,節(jié)假日照樣不休息,睡覺時和醒著時都一樣!在魔鬼撒旦的指引下,高利貸成了邪惡的奇跡,成功實現(xiàn)了自己的目標。就此而言,高利貸還成了對上帝及其所建立秩序的凌辱。它既不尊重上帝為世界和我們的肉身所建立的自然秩序,也不尊重他所建立的歷法。……高利貸———一種永不知疲倦和無止境的罪孽、撒旦的死黨,應遭受無盡的譴責,只會通向永恒的奴役,走向撒旦,走向無休止的地獄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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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芬將高利貸和“地獄”也即“死罪”(a mortal sin)聯(lián)系起來。和他類似,15世紀的圣徒———西耶那的圣貝納迪諾以布道詞的形式,對高利貸者應得的境遇作了一番場景展現(xiàn)式描繪,其描繪意味著直至我們所關注的時段的末尾,教會對高利貸的態(tài)度依然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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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所有圣徒和天國里所有的天使都朝著他(按:高利貸者)叫喊:“下地獄去,下地獄去,下地獄去?!焙褪ネ揭约疤焓挂坏溃煊詈托浅揭泊舐暯泻?“葬身火海,葬身火海,葬身火海?!贝送?,行星們也高聲叫喊:“墮入無底深淵,墮入無底深淵,墮入無底深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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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貝納迪諾有如此立場,當然與他身為虔誠的方濟各會修士有關,可以說,其立場和同時期的托缽修士團體的時代追求是相適應的。不過,它除了反映出教會的反高利貸立場之堅決外,還同時反映出教會對高利貸者進行罪孽之救贖的期待,因為此種罪孽沒有寬容的余地,唯待改變和救贖。在教會的視野中,救贖之道包括在外部進行高利貸收益償還(restitutio),而在內部進行良心懺悔(confessio)。因此,在教會尤其是12世紀以降的經(jīng)院學者論及高利貸者“出售時間”這一點時,其意便在于前述的方方面面。既然教會如此看待放貸取息,那么它對放貸取息的踐行者又有何影響呢?與此同時,這些踐行者自身又如何對待這種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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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貸實踐的演進與“出售時間”問題的新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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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教會認定高利貸等于“出售時間”,且將之判定為“死罪”,那么毫無疑問,“出售時間”之名便是一個不容有回旋余地的“污名”;只要某事物在此名下或與之相關,便意味著它缺乏道德倫理上的合法性。這一名頭著實影響了同時期西歐的經(jīng)濟社會實踐,尤其影響了其間的信貸活動。12世紀以降的西歐已是商貿勃興之地,而商貿的勃興又伴隨著信貸的增長。如我們所見,在此時期有各種信貸形式不斷出現(xiàn),舉其要者,就有以意大利為最的銀行業(yè)。在理論上,任何形式的放貸取息都在高利貸范疇,都有“出售時間”方面的問題。然而在事實上,諸如銀行業(yè)這樣的信貸形式并沒有遭遇多少教會的“出售時間”指摘。為何?究其原因,我們不能不提到銀行從業(yè)者對教會態(tài)度的應對:他們改變信貸的形式或面貌,以規(guī)避教會的指摘;當然,他們如此為之,客觀上亦有其可行性。中世紀銀行業(yè)的最重要代表———意大利銀行業(yè)的主要業(yè)務形式先后有三大類:一為貨幣兌換(campsoria),二為吸收存款(depositum),三為發(fā)放貸款(mutuum)。三者之中,因兌換業(yè)涉及幣種差異和地域差異等有利于從業(yè)者獲利的因素,故而它較少引起“高利貸”嫌疑;與此不同,存款業(yè)和放貸業(yè)直接涉及本金和利息,因而銀行業(yè)者圍繞它們所做的“規(guī)避”努力,就顯得尤有意義。根據(jù)存世的文獻證據(jù)(如意大利銀行的賬冊),我們可探知其規(guī)避的關鍵點即在于將銀行的借貸行為轉變?yōu)橘I賣行為,因為在此時期正常的買賣獲利是被教會認可的;而實現(xiàn)這種“轉變”的路徑,就在于使用銀行匯票,通過匯票買賣來表明銀行所進行的是一種買賣行為;此種匯票的形式和復雜程度不一(如有虛擬匯兌[dry exchange]和威尼斯式匯兌[Cambium ad Venetias]等),但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在于掩飾借貸取息行為,亦即“求得一種形式”(pro forma)。銀行如此,其他借貸形式亦有掩飾的策略。例如,甲向乙貸款100磅,雙方達成一項借貸協(xié)議;與直白的借貸協(xié)議不同,此類協(xié)議并不載明借貸的數(shù)額為100磅,而是將借貸的數(shù)額寫成另一個更大的數(shù)字,如130磅;這130磅,實際上是借貸雙方內部認可的、最終的還本付息總額;借者按照這個數(shù)字進行還本付息,就有利于規(guī)避教會的指摘。除了這種方法外,現(xiàn)實生活中還有以借者的禮物贈送(donum)掩蓋實際利息支付等方法,此種方法甚至為當時銀行的最大主顧———教廷所利用,如此則更為徹底地消去了“利息”的嫌疑,卻又不妨礙教會與銀行間的諸般重要經(jīng)濟往來。凡此種種,皆可謂對教會高利貸禁令和道德倫理指摘的反應或應對。當然,那些因各種原因特別是族群與信仰情由而未能實現(xiàn)職業(yè)“易容”的放貸群體,則只能維持公開的放貸取息面貌,例如需要基督教世界的官方力量(教會或世俗國家)特別準許才能從業(yè)的猶太人放貸者,就是西歐社會中“公然的高利貸者”的典型代表。與前述能夠規(guī)避教會指摘的“隱匿的高利貸者”群體有所不同,猶太人放貸者雖然可以一時憑借官方的“特許狀”放貸,然而一旦遇上隨時會發(fā)生的不利情況(如官方自身通過強力或非強力謀取財源,或某類宗教權威人物通過某種方式引起廣大信眾的極度宗教熱情,一如前述著名的方濟各會圣徒圣貝納迪諾在意大利各城市的轟動性“高利貸”布道所表明的),那么“特許狀”就會隨時被主動或被迫收回,各種借貸關系也會隨之被“凍結”,放貸者無論如何都會因此而遭受損失,這種情形在英法兩國尤其在菲利普·奧古斯都治下的法蘭西一再發(fā)生。在意大利,特別是在猶太人銀行業(yè)更為發(fā)達的翁布里亞,方濟各會布道僧所做的巡回布道一再引起轟動性輿論效應,這使城市當局礙于情勢不得不撤銷猶太人的特許狀,并在此后辦起了與猶太人銀行業(yè)共存競爭的“虔愛基金”(Monti?di?Pietà,一種在名義上并不獲利的借貸形式);值得一提的是,在前述猶太人所辦的銀行里,實際上不乏基督徒貴族參與投資,他們甚至一度暗中支持這些猶太人;至于“虔愛基金”,在開辦之初則仍然少不了猶太人的影子(事實上它不得不求助于猶太人為其提供啟動資金),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教會立場的現(xiàn)實效應歸根到底還是有其限度的,同時也說明了在教會態(tài)度和現(xiàn)實隱情之間,存在著一種緊張關系。不過,對猶太人這類放貸者而言,風險與機遇依然同在,他們依然有存在或被人們需要的空間,這就使教會的“出售時間”指摘仍然有其實際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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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述情形歸根到底只是借貸者對教會這一法律與道德倫理權威的一種外在因應,雖然它表明了教會賦予高利貸的“出售時間”之名具有實際的社會效應而并非一紙空文,然而它終歸不是借貸者自身的考量所在,至少不是他們的全部考量所在,因為他們(除了猶太人等)在“基督徒”這一身份之外,還同時是一名經(jīng)濟社會領域的從業(yè)者,比如作為一名商人或專職放貸者。從其時的經(jīng)濟社會現(xiàn)實來看,這種從業(yè)者的活動空間無疑是明顯存在的,而且有日益增長的態(tài)勢。那么,借貸者自己為何還會接受借貸取息行為,且這種“接受”還有日益增長之勢呢?這便牽涉到借貸者對自身職業(yè)活動的認知與判斷。不難理解的是,對于借者一方而言,借貸活動關系到自己當下和未來潛在的經(jīng)濟狀況:倘若借者只是一名純粹的生活消費者,那么借貸更多地關乎他的當下基本所需;而假若借者是一名商人,那么可想而知借貸更多地關乎他的未來潛在收益空間;不過,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營業(yè)者,在現(xiàn)實的經(jīng)濟社會環(huán)境中都有訴諸借貸的“急切性”,正如一名急缺生活資料的窮人和一名急缺經(jīng)營條件(如現(xiàn)金)的商人對借貸的需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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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借者一方懷有更急切的當下需求因而愿意借而付息的情形相對照,貸者一方則因懷有獲取未來潛在的價值增益的意愿而愿意向借者放貸。在當時的西歐,這種借貸雙方之間的“不謀而合”不僅發(fā)生在消費性借貸之中,還發(fā)生在生產性借貸之中;不僅發(fā)生在基督徒內部,還發(fā)生在基督徒和“異教”人群(如猶太人)之間;不僅發(fā)生在“上層”(如國王、貴族)和放貸者(如各大銀行)之間,還發(fā)生在普通民眾和放貸者之間;不僅發(fā)生在城市內部,還發(fā)生在城鄉(xiāng)之間,甚至不同國家或地區(qū)之間。從促成這種借貸雙方意愿交集的各方因素來看,借貸實踐的發(fā)生意味著它事實上融納了借貸者心理和外在現(xiàn)實兩大世界的情由,而非僅僅是一種純粹的“時間偏好”(time preference),意即一種“和對當下的估價相比,傾向于低估未來的‘心理估價'傾向”。借貸雙方間的這種“意向交集”當然體現(xiàn)于各類借貸實踐,然而隨著西歐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它最終還體現(xiàn)在了一種新的借貸形式中。這種借貸形式的具體誕生情由不難得知:隨著商人進入借貸領域即商人充當貸者或借者,商人—放貸者群體最終出現(xiàn)于信貸市場;相較而言,這種借貸形式更有多維復合化特征,即貸者或借者不再是單純的借貸人,而是首先他是一名商人。這種借貸實踐隨著教會智識階層(尤其是活躍于城市的托缽修會人士)和經(jīng)濟社會現(xiàn)實的接觸與互動日益拓展和加深,最終進入了經(jīng)院學者的視野。根據(jù)他們的相關論述,我們可知此種借貸形式的基本樣貌如次:某位商人原本用來從事商貿的一筆款項,因某位借者的急切之需,最終被迫貸給了他;按照協(xié)議,這位借者需要在期滿之日償還所貸款項,同時還需要為此支付一筆額外的金錢,以彌補當初這位商人因將營業(yè)款項用作貸款之用而遭受的營業(yè)性損失。雖然在經(jīng)院學者的文本中我們并不能一概斷定這類借者究竟是何種身份,但根據(jù)現(xiàn)實我們不難判斷他們的身份范圍:他們有的是消費者,有的是商人,因為在此時期的西歐,商人間的借貸現(xiàn)象已經(jīng)并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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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純粹的、直接的放貸取息或者在教會的教導中經(jīng)典化了的、模式化了的放貸取息形式不同,這種由商人充當貸者或借者的借貸類型在內在層面上會對教會既有的“出售時間”判定構成挑戰(zhàn),形成一個問題:當“借貸”與“商人”或“商貿”直接聯(lián)系在一起,亦即當貸者不再是純粹的無所事事、唯待時間流逝的人群時,或當借者不是純粹的生活消費者,而是按照教會的認識屬于“社會”這個“身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商人”時,他們的獲利又會有何法律與道德倫理上的境遇呢?對此問題的應對,將最終影響教會對相關事物的認知和道德倫理判斷,并會催生教會認知中的新的元素。當然,這種“影響”和“催生”并不意味著教會對高利貸本身的態(tài)度會發(fā)生變化;事實上,直到中世紀末期,高利貸依然遭到教會毫無保留的譴責;即便是在后來的幾個世紀里,教會反對高利貸的聲音也依然不斷;此外,這種“影響”和“催生”也并不意味著前述諸種“規(guī)避”情形和相較而言無法規(guī)避的情形會發(fā)生實質性的命運轉變。它的真正意味毋寧在于:新的時代提出了新的問題,新的時代產生了新的借貸,而這種借貸著實包含了一種被教會業(yè)已認可的獲利條件或理由;在那些越來越具備現(xiàn)實觀察與深入了解條件和經(jīng)歷的經(jīng)院學者那里,這種借貸最終不可避免地要與教會既有的認知和道德倫理判定———“出售時間”論發(fā)生碰撞。一個明顯而典型的例證是,此種情形成為了各經(jīng)院學者文本中的一個重要而專門的話題;在這一話題中,他們對時間的考量開始發(fā)生分異,被考量的對象即“時間”亦開始發(fā)生分化,“出售時間”這一問題域亦開始有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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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的時間”:“出售時間”問題的界限與新型時間觀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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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單純論及教會經(jīng)院學者開始打破“上帝的時間”這一絕對判斷,使人們對“時間”開始有了理性分析,更具體言之使人們開始以具體對象物為中心來討論時間,從而使時間形態(tài)開始與事物形態(tài)相伴隨這一點,那么多明我會修士、前述那位阿爾伯特的學生———勒希內斯的吉樂斯(Giles of Lessines,生于約1230年,卒于1304年后)可謂一位先行者。他在自己的一部“經(jīng)濟專論”(economic treatise)———《論高利貸》(De usuris)中,開始對時間展開直接分析。雖然他仍認為“高利貸者唯一能夠用來要求收益補償?shù)睦碛删褪撬蚪枵咦尪闪藭r間”、“他在出售時間”以及“時間是共有的,它不由任何一個個體所占有,而是由上帝公平地給予”,然而他在此之后,緊接著列舉出了“三種情況”,對于這三種情況,我們可以認為,一種針對時間的日益理性化的思維傾向開始形成。圍繞三種情況,他解釋道:在第一種情況中,物的價值隨時間的流逝會發(fā)生自然變化,因為物的供應會發(fā)生變化,例如小麥在秋季和春季會有價值差異;另一種情況是,諸如小麥、林木和動物等具有增殖能力的物的價值隨時間流逝也會出現(xiàn)自然增長;第三種情況是,某物的價值隨所在地點的變化而變化,例如不同地方的人們的需求量會有不同。在接下來的解釋中,他的結論可謂具有奠基性意義,為我們理解后續(xù)經(jīng)院學者的時間觀提供了一條十分重要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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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的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fā)生以上這些自然變化,所以當一名賒賣者確信自己的物在將來某個時間里能夠獲得更大價值的前提下,他可以向賒買者索取更高的賣價;但是,在那些時間因素雖然發(fā)揮了作用但物本身并無增值或減值屬性的情形中,時間只是個外在的衡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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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樂斯的時間分析顯然以實際具體的物為中心,從這個意義上講,物的價值在時間的流逝中有否變化,取決于物本身的屬性,而不在于時間,雖然時間為物的屬性發(fā)揮其效用提供了某種條件。也正因如此,我們可以理解,即使吉樂斯列出上述三種情況,使時間在物的價值增減上具有了意義,教會對高利貸“出售時間”的指摘也還是不會受到邏輯上的挑戰(zhàn)。所不同的是,吉樂斯在分析中將時間與具體的事物聯(lián)系起來討論的傾向,也即在某種意義上將時間具體化和區(qū)別對待的傾向,為接下來的經(jīng)院學者將時間與更多、更復雜的事物情形相聯(lián)系的嘗試,提供了一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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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吉樂斯的時間分析仍免不了以“買賣”和“租賃”這些不受“高利貸”指摘的情形為例的話,那么前面提到的方濟各會圣徒西耶那的圣貝納迪諾則把時間分析真正引向“借貸”領域,并且明確說出有關時間所屬和時間出售的言語。在一部同樣以“高利貸”為題的論述———《論契約與高利貸》(De contractibus et usuris)中,他這樣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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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借貸行為發(fā)生,和所貸之物連在一起的時間就像所貸之物本身一樣,由借者一方掌握;如此一來,放貸者就不能將借貸時間當作自己的財產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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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擁有屬于自己的時間,那么他可以將之出售,例如,當一個人欠下他人100杜卡特的債務而且要在3年期限內還清時,他可以跟他的債權人締結合法契約,以提前還清債務為條件,將債額減少到85杜卡特;如此,這位債務人就通過出售3年的時間獲取了15杜卡特;由于這3年時間是他的財產,所以他可以將之正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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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貸中,貸者和提前還貸的借者所處的位置是不一樣的,因為借貸的時間只屬于所貸物的接受人即借者;提前還貸的借者可以出售自己的時間,而貸者若要出售時間,就不是在出售自己的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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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買賣、租賃到借貸,從“時間只屬于上帝”到“和所貸之物連在一起的時間”再到“某人擁有屬于自己的時間”,圣貝納迪諾可謂邁出了具有時代性意義的一步,雖然在這樣一步當中,還有諸位經(jīng)院學者的嘗試和努力在起關鍵作用。不過,我們需要注意到,盡管圣貝納迪諾承認了即便是在借貸行為中,也存在時間為個人所有從而可以被出售的情況,然而這里的“個人”指的是借者而非貸者;換言之,他有關時間所屬和時間買賣的著名論斷,實際上仍然等于“眷顧”借者,由此也就仍然等于在維護教會既有的高利貸禁令,因為其論斷仍然未給放貸者“擁有屬于自己的時間”和出售自己的時間提供機會;雖然其論斷在彼處有較大的新意,然而在此處卻相當于延續(xù)了一種傳統(tǒng)———即使承認時間私有和可以出售,也依然無助于放貸者突破高利貸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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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旦時間和具體實在的物緊密相連,或者說時間越來越具有“誰擁有某物誰便擁有和該物相連的時間”這一意涵,那么放貸者到底有沒有屬于自己的時間和出售自己的時間這一問題便遲早會得到解決,因為一旦思維和邏輯行進至此,那么實現(xiàn)內部側重點的轉換———從借者的時間到貸者的時間之轉移,也就只是個時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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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經(jīng)院學者將目光焦點從借者轉移到貸者的變化過程并沒有遵循一條嚴格的線性軌跡。早在圣貝納迪諾之前,或準確言之在他的一大智識源泉———格拉爾德·奧多尼斯(Gerald Odonis,約1290-1349年)那里,上述這種時間歸屬的“轉移”就已切實發(fā)生,只不過在其中時間同樣和關乎借貸雙方的具體事物緊密相連。根據(jù)奧多尼斯的表述,我們知道這種具體事物就是“(勤勉)勞動”(industria),準確說來就是商人所從事的商業(yè)意義上的勞動。在沿循更早時期的、作為其智識來源的彼得·約翰·奧利維之“勞動”分析的基礎上,奧多尼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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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貸者是在向借者出售屬于自己的勞動,這是不準確的。應該說,貸者向借者出售的是“他(按:貸者)自己的終止了的勤勉勞動”(cessation of his own industry)。如果說這種勞動終止情形對借者來說有利,那么它對于貸者來說就是有害的,因為“雙方不可能在同一時間使用同一筆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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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前述商人充當貸者且因此失去從事商貿款項的例子,我們不難理解,像奧多尼斯這樣的經(jīng)院學者(包括他之前的奧利維)對教會既有的反高利貸論據(jù)之一———“所有權論據(jù)”(指所貸之物的所有權隨借貸行為的發(fā)生而讓渡給了借者)進行了顛轉式、創(chuàng)造性運用:以所貸之物論,按照既有教義所有權已屬于借者;然而按照勞動或用以衡量勞動之終止期限長短的時間來論,則情形截然不同———因為貸者是商人,其勞動本身就有價值,且會產生價值增益,故而對其勞動的剝奪,就是對其價值和價值增益的剝奪;因其勞動和相應價值以及價值增益都是通過時間來衡量或計算,所以借者讓其勞動終止了多長時間,就等于借者剝奪了他多少價值,反之亦然。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奧多尼斯語境中的商人—貸者擁有屬于自己的時間,它和他的勞動不可分離,毋寧說,他的勞動就是處于時間進程中的勞動,而他的時間就是以勞動為內涵的時間;在圣貝納迪諾的邏輯中,時間就是相對于借者來說借款利息的減免,或曰借貸時間的減短,而在此處,時間則是相對于商人—貸者而言商業(yè)勞動報酬的損失,或曰勞動時間的剝奪或讓渡;所不同的是,用時間衡量的利息增減情形有其特別的法律和倫理傾向———只允許減免借者的利息或只允許借者向貸者出售時間,而不允許因時間延長而增加借者的利息或貸者向借者出售時間,前者得到了圣貝納迪諾的認可,而后者則屬于此時期經(jīng)院學者眼中的“高利貸”范疇;與此有異,此處用時間衡量的勞動報酬屬于合法又合德性的“勞動補償”范疇,從一開始就和高利貸劃清了界限。所以,如果以“出售(自己的)時間”這一點來論,那么此處商人—貸者出售的則是一種屬于自己的商業(yè)勞動時間。故此,我們也就能夠理解,為何此時期尤其是自此時期往后,商人群體那般看重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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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奧多尼斯一樣,圣貝納迪諾也認為借者借取商人—貸者的金錢,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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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剝奪了所有者的金錢,還剝奪了通過把他的勤勉勞動加諸這筆金錢從而可以獲取的一切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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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從奧多尼斯到圣貝納迪諾,經(jīng)院學者開始更多關注貸者的利益實情,聯(lián)系這些作者的生活和智識背景(如生活于商人—貸者群體更為活躍的城市),我們不難知曉其中涉及觀念與現(xiàn)實深層互動的內在邏輯。這種“更多關注貸者的利益實情”的意義尤其是其理論意義,在以往的研究中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在有的學者看來,時間與勞動本身緊密伴隨或勞動時間本身的誕生的意義,要蓋過在借者和貸者之間誰擁有這種勞動時間這一問題的意義。細思之下可以發(fā)現(xiàn),這種看法忽略了這樣一層涵義:僅以勞動時間本身而論,經(jīng)院學者的論見早有傳統(tǒng),這種傳統(tǒng)在商人的勞動被認可之日就已奠定,然而同時期的貸者利益并未得到經(jīng)院學者的多少關注和承認;與此頗為不同的是,當“貸者的終止了的勞動”觀念濫觴之時,經(jīng)院學者關注的重心開始落在貸者利益之上。雖然此時期這種觀念歸根到底仍屬一種少數(shù)人意見,然而從歷史長河來看,它不啻為一個新的起點:商人的勞動時間從此被納入借貸范疇;貸者收益補償?shù)暮戏ㄐ缘靡哉嬲_立;從利息演進史的角度來看,借貸利息通過商人—貸者這一主體的利益確認在實質上已得到局部認可,雖然在名義上它只是“勞動收益補償”。而從“資本”觀念史的角度視之,商人—貸者的營業(yè)利潤得到承認,至少意味著這離真正的資本觀念時代的來臨又近了一步。以此論之,“誰的勞動時間”這一問題的意義甚至蓋過了“勞動時間本身”的意義,至少不亞于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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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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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此時期教會經(jīng)院學者的諸般論述,我們不難得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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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內在的邏輯次序而言,教會的高利貸禁令是諸位經(jīng)院學者展開理性分析的邏輯起點。在這一點上,諸經(jīng)院學者的處理可謂大同小異:不管他們用來討論高利貸問題和進行時間分析的文本形式是什么(例如是經(jīng)院論辯[scholastic disputatio]、咨詢信答復[expert reply],還是各種評注[commentarium]或布道詞[sermo]等),他們都堅決反對和譴責高利貸;即便是在“論辯”這一看似具有不確定性結果的處理方式中,他們的結論也仍然有其先在預設,亦即其“結論并不是開放的”。這和后世的“科學式”論辯有明顯差異。當然,相對于日益復雜的經(jīng)濟社會現(xiàn)實而言,高利貸禁令難免具有概括性特點或局限,這意味著各經(jīng)院學者在實際工作中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這無疑在一方面會豐富教會對現(xiàn)實的認知,而另一方面又會不可避免地造成各經(jīng)院學者的論說不一,有時甚至產生內在邏輯上的碰撞和歧異;在面臨探索上的困難時,有的學者索性退回最古老的訓誡,而另外一些學者則因面對全新的經(jīng)濟社會事物且能展開出色的探索,因此在立論上得以賦予某些新事物以合法性。謹慎視之,這種做法并非就是教會的“偽善”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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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高利貸禁令的實際針對范圍而言,不同類型的放貸者的情況不同。作為“公然的高利貸者”的代表之一,猶太人的高利貸在理論上并非教會禁令的管轄對象,因為猶太人不是基督徒。然而,由于猶太人的高利貸實際上恰恰和基督徒相連,比如讓基督徒上層充當他們的主顧即債權人,或者讓他們自己充當基督徒的債權人,又或只有通過基督教世界官方力量的特許他們才能放貸,所以猶太人的高利貸仍在禁令的影響范圍內,畢竟在現(xiàn)實社會中,他們的周圍都是受禁令制約的基督徒,這一點在前述意大利城市的布道僧布道引發(fā)城市當局取消猶太人特許狀的例子中,表現(xiàn)得尤為明顯。而作為“公然的高利貸者”的另一代表,卡奧爾辛人或倫巴第人因本身就是基督徒,所以他們的高利貸直接處于教會禁令的轄制之下。至于各種“隱匿的高利貸者”,至少在原則上他們是禁令的管轄對象,當然,由于現(xiàn)實情況日益復雜,加之教會智識階層并非鐵板一塊,因此禁令對于這類高利貸者的作用力總是難免具有彈性或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出售(上帝的)時間”這一教導的效用問題,也就需要不斷被重新考慮。正因如此,聽告解者(the confessors)和布道者(the preachers)這兩大群體(不排除有重疊)在12世紀以降開始發(fā)揮前所未有的作用,對前述“范例表”和各布道僧所用布道詞進行一番檢視即可明白,教會針對“出售時間”問題的不少論見,都蘊含著當時的時代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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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經(jīng)院學者圍繞“出售時間”問題的具體論見來說,教會之所以在態(tài)度上出現(xiàn)“出售(上帝的)時間”與“出售(自己的)時間”的區(qū)分,僅就借貸領域而言,其主要原因在于無論是在經(jīng)濟社會現(xiàn)實中還是在經(jīng)院學者的意識中,都出現(xiàn)了商人—貸者的“勞動”和高利貸者的“無所事事”之區(qū)分。前者對應一種已經(jīng)具體化了的、個體化了的勞動時間,而后者始終對應“上帝的時間”。當這兩種時間有了區(qū)分之時,“出售(上帝的)時間”這一問題域便需要被界定,從而有了界限。相對于以往的時間概念,“勞動時間”是新型勞動實踐下的產物,反映的是一種新型的時間意識。這種時間意識蘊含了一種新的時代發(fā)展方向。不過,從教會高利貸禁令和“出售時間”這一問題域來看,無論是前述“區(qū)分”和“界限”,還是“新的發(fā)展方向”,都不意味著教會禁令從此在根本上被動搖甚至摧毀,因為歸根到底,商人—貸者群體的利益確認無論是在外在范圍還是內在邏輯上,都只是一個特例。其根本性變動,尚待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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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招靜,上海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講師。


劉招靜:時間的經(jīng)濟倫理學:中世紀基督教會視域中的“出售時間”問題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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