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標簽更改后要求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其中關于進口食品標簽有了新規(guī)定,下面讓我們來看看有哪些變化。
2019年10月1日,海關總署發(fā)布了70號公告取消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要求。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發(fā)布了《辦法》,對進口鮮凍肉類、進口水產品、進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做出了新的規(guī)定。
《辦法》第三十條對進口食品標簽進行了規(guī)定: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對于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qū))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產地國家(地區(qū))、品名、生產企業(yè)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guī)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出口國家(地區(qū))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對于進口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qū))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guī)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yǎng)殖)、生產地區(qū)(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qū)、養(yǎng)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yè)(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