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不同程序?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我國一般民事訴訟采取二審終審制,即是一般所稱的一審、二審。
但同時存在再審程序、一審終審等概念,容易使人困惑,希望通過本文將相關概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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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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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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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審是指我國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二者存在審限和程序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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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我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譬如:比較典型的自然人之間的離婚糾紛,依據(jù)相應的管轄規(guī)則,應當在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戶籍或居住地在上海市某區(qū),則應當在該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當然,需根據(jù)管轄規(guī)則的不同,不同類型的案件需確定不同的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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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性質(zhì)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則應當跟《民事訴訟法》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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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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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2、需要注意的是,在經(jīng)過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一審法院一般會在裁判文書中寫明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即意味著如任何一方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均可在該上訴期限內(nèi)向原審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案件即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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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實務中,二審的受理法院為該行政區(qū)劃內(nèi)的中級人民法院,譬如在上海,為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三中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等,根據(jù)不同下轄規(guī)則,不同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上訴到不同的中級人民法院。如浦東新區(qū)法院作出的判決,應上訴到上海市一中院,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則是上訴到上海市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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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經(jīng)二審審理后,二審法院基于案件事實會作出維持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的判決。如二審法院作出了確定的判決,則該二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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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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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審,是為糾正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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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如在上海地區(qū),反映對象可以為作出二審判決的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檢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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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審程序在實務中普遍存在啟動周期較長的現(xiàn)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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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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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文也提及,我國普遍適用二審終審,但存在例外情況: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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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一審終審的案件有:(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2)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qū)徖淼倪x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指定監(jiān)護案件、確認身份關系案件、認定財產(chǎn)無主案件等。(3)小額訴訟程序的實體判決、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4)除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外的裁定書。(5)調(diào)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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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相對復雜,為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程序正義必然是重中之重,本文只是列舉《民事訴訟法》中的部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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