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柏浪濤刑法筆記梳理: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判斷

今天繼續(xù)整理犯罪形態(tài)一節(jié)的考點——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需把握犯罪中止和既遂的條件,案例模型的方式記住典型特征;理解犯罪形態(tài)的終局性及各形態(tài)之間的相互排斥。
歡迎大家我的關注公眾號:【不器法考】,麻煩大家將公眾號推薦給您身邊正在備考的朋友。您的支持、認可是我持續(xù)更新的最大動力!
本講重點提示:
1、犯罪形態(tài)是犯罪在時間上呈現的形態(tài),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qū)分、犯罪既遂是法考的重要考點
2、過失犯罪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無犯罪形態(tài),無既遂未遂的問題。
3、犯罪形態(tài)是一種終局性形態(tài),而非暫時停頓。同一犯罪中,只能出現一個犯罪形態(tài)。
第三節(jié)、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一、成立條件一:自動性

二、成立條件二:中止行為
行為實行終了與未實行終了:行為終了是指能夠導致既遂結果的實行行為已經實行完畢,否則屬于未實行終了。
(一)行為未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自動放棄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1、自動放棄犯罪,要求真實徹底的放棄,而非暫時的停頓。
2、實施財產犯罪,轉換犯罪對象不屬于犯罪中止。
(二)行為終了的犯罪中止:此時不僅要求自動放棄犯罪,還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有效防止”包括采取的措施有防止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可能的有效性),并且實際防止了結果發(fā)生(實際的有效性)

三、成立條件三:有效性(實際有效性)
(一)沒有發(fā)生危害結果
1、沒有發(fā)生行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而非沒有發(fā)生任何結果。
2、因果關系問題:犯罪行為→中止行為→結果未發(fā)生。中止行為與結果未發(fā)生之間不要求具有因果關系。
(二)發(fā)生了危害結果
1、行為模型:犯罪行為→?中止行為→?介入因素→?發(fā)生實害結果。
2、判斷方法:介入因素兩步走標準:若介入因素異常,則與先前犯罪行為是獨立關系;再看誰對結果發(fā)生的作用大,如介入因素阻斷救助行為,表明介入因素作用大,介入因素與結果有因果關系。
【案例】甲想殺害乙,致使乙重傷昏迷,生命垂危。甲心生憐憫,抱起乙送去醫(yī)院救治,腳下一滑和甲一起摔下樓。乙死亡。
【分析】摔倒行為作為介入因素比較異常,先前重傷行為與摔倒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都有較大作用,二因一果,甲的中止行為沒有實際有效性,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四、犯罪中止的處罰
《刑法》第24條第2款: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一)損害結果的認定范圍
1、“損害結果”不是指既遂結果。
2、“損害結果”是刑法要處罰的危害結果。如甲入戶盜竊,翻箱倒柜沒有找到財物,于是離開。由于刑法處罰非法入侵住宅的行為,甲成立盜竊罪的中止,但屬于“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犯罪中止中有兩個行為:先前犯罪行為、中止行為;損害結果是指由先前犯罪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包括中止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
【案例】甲投毒殺乙,又后悔,送乙去醫(yī)院,路上因甲過失導致發(fā)生車禍,車禍導致乙重傷。重傷結果不是由先前犯罪行為導致的,屬于“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和過失致人重傷罪,數罪并罰。

第四節(jié)?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認定
(一)實害結果:既遂結果是指實害結果,而非危險狀態(tài)。如,破壞交通設施罪,產生危險意味著犯罪成立,造成實害結果才表明犯罪既遂。
(二)行為對象的轉移
1、轉移財產法益對象,不并罰,財產法益具有可替代性。如甲入室盜竊現金,進門后發(fā)現還有珠寶,于是放棄現金拿走珠寶。僅認定為一個盜竊罪既遂。
2、轉移人身法益對象,并罰,人身法益具有專屬性。甲本想殺害乙,正要動手時發(fā)現仇人丙路過,于是放過乙,將丙殺害。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和故意殺人罪既遂,并罰。
(三)時間階段
既遂結果應出現在實行階段,由實行行為導致。預備行為偶然導致實害結果不屬于既遂結果,不構成犯罪既遂。
【案例】甲想殺死乙,將毒酒放在自己辦公桌上,準備晚上給乙喝,然后出門。乙來到甲辦公室,不知情喝了毒酒死亡。
【分析】屬于結果的提前發(fā)生,甲的殺人行為屬于犯罪預備,同時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四)因果關系

二、各犯罪形態(tài)的聯系
(一)終局形態(tài):判斷具體犯罪形態(tài)時,先判斷哪個時刻出現終局性形態(tài)(犯罪行為徹底結束;犯意徹底消除),再判斷具體是哪個犯罪形態(tài)。犯罪形態(tài)是終局性的結束,不是暫時性的停頓。
(二)排斥關系;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兩個以上犯罪形態(tài),犯罪形態(tài)之間是排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