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法大劉家安教授《擔保制度解釋》逐條解讀——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

第十八條 【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
《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八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 ? ? 本解釋第1款一般性地確立了承擔擔保責任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在擔保合同有效時“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擔保合同無效時承擔了“賠償責任”后的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民法典》僅在第700條針對保證人規(guī)定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本款明確了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而的擔保人(所有涉及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形)同樣對債務人有追償權。
? ? ? ?第2款,根據《民法典》第392條,債權人應先實現對債務人的擔保物權,若第三人未做先實現債務人自身物保的抗辯,則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債務人追償時行使該擔保物權。另外,由《民法典》第700條(前文已經分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能理解本條解釋第2款。


第十九條【反擔保的相對獨立性】
《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九條:擔保合同無效,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擔保人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當事人僅以擔保合同無效為由主張反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387條第2款: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689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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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反擔保即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為實現向債務人的追償權而未雨綢繆地設立的擔保;尤其是擔保公司在對外擔保時常常以反擔來保強化自己在承擔擔保責任后的追償權。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反擔保通常表現為擔保物權,旨在使追償權獲得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
? ? ? 《解釋》第18條已經明確: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基于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條更進一步,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基于過錯賠償責任所作出的給付仍然可以受到反擔保的保障。反擔保中的反擔保人恰?。ㄍǔ#┦潜粨V畟膫鶆杖?,反擔保不受原擔保合同效力瑕疵的影響,維護反擔保合同的有效性能夠確保擔保提供者即便對自己的過錯賠償責任也能夠因反擔保有效在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之上取得優(yōu)先受償權(不論如何,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也是代主債務人承擔,理應維持反擔保的效力)。
? ? ? ?第2款第一句“反擔保合同無效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的規(guī)定似無意義。理由在于本解釋第十七條的前提是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對第三人主張賠償責任才有意義。而反擔保人就是債務人本人,擔保人本就有權向主債務人主張擔保債權,因此談不上對反擔保人主張賠償責任。第二句“當事人僅以擔保合同無效為由主張反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則印證了第2款解讀出的反擔保合同獨立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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