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3年獲刑”彰顯法無禁區(qū)
“退休后3年獲刑”彰顯法無禁區(qū)
在任職的12年中,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并索要工程承建單位賄賂,受賄總金額高達559萬,單筆最高達300萬。去年8月,武漢市水務局原巡視員劉東才因受賄罪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20日《武漢晚報》)
此則新聞所提及的腐敗形式及內容對于熟悉十八大以來反腐案例的諸看官們來說,似乎已經是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但凡涉及工程承建、土地開發(fā)、土地征用、房屋拆建等,因為監(jiān)管不到位、法規(guī)制度不健全、執(zhí)紀與監(jiān)管無力,客觀形成了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間,更讓不受制約不受監(jiān)管的權力得以恣意妄為。
三年多的反腐,可謂席卷了官場各個旮旯角落,也讓公眾見識到了各形各色的“老虎”與“蠅腐”,其腐敗手段層出不窮、千變萬化,極為“高超”,其腐敗的心態(tài)極為扭曲,肆無忌憚的踐踏著公眾的“三觀”,羞辱著規(guī)矩權威,紀律尊嚴,更“叫板”紀委的決心和洞察力。在局部腐敗的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中有一條腐敗者人盡皆知的“潛規(guī)則”,那就是“近水樓臺先得月”,雙手捏著支配資金、物資、人事任命等方面的絕對權力,卻無任何監(jiān)管制約,猶如干柴與烈火相近,豈能不灰飛煙滅?新聞中提及的落馬者劉東才擔任武漢市水務局副局長分管水利提防工程建設,所分管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獲批后,劉東才私逢違紀經營的房地產項目緊缺資金,于是劉東才打起了歪主意、走了邪門歪道,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實在可悲可嘆可恨。身為領導干部的劉東才,竟然披著商人的身份,卻能做到長期不為其上級領導和當?shù)丶o檢部門察覺,到底是其個人“偽裝”技術高超還是當?shù)丶o檢“睜眼瞎”或是有意“包庇”?這劉東才不但自己違規(guī)違紀違法,還拉妻子兒子下水,充當代不法利益的代理人,竭盡手段將權力異化成看得見、摸得著的金錢。
“退休后3年獲刑”彰顯法無禁區(qū)。劉東才的“機智”用在貪腐上實在可惜,盡管極盡遮掩之能事,但終究是“紙包不住火”,違紀違法行為被紀檢發(fā)現(xiàn),得到應有的嚴厲制裁,被判有期徒刑14年,處罰不可不謂重。然而,在其退休后3年才得到起法紀查辦,是否太遲?凸顯出當?shù)丶o檢發(fā)現(xiàn)問題、查辦案件的效應之低下?抑或是劉東才自己太過于大意、得意忘形以致其頂風作案已是人盡皆知,當?shù)丶o檢部門不得不丟車保帥?“退休后3年獲刑”彰顯的是法無禁忌的威嚴,不管任何官員任何官階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須遵紀守法,只要觸犯法紀底線、規(guī)矩“雷區(qū)”,就必須遭到嚴厲制裁。(文/伍文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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