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猴敬雞”未嘗不可
“殺猴敬雞”未嘗不可
罰,還是不罰,曾經(jīng)還有爭議。一邊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邊是掌握處罰權的市場監(jiān)管局,懸在中間的是20萬罰款。昨天,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繳納罰(沒)款通知書》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確認“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保?月24日浙江在線 )
確實,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guī)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對違反該條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則在第五十七條進行了明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方老板的“最好”炒貨店被罰也是有法可依的。
一說到商家違法違規(guī),大家都痛恨的咬牙切齒,恨不得將他們碎尸萬段,這次為何同情起來商家了?其實,這是有原因的。
一方面,這次被查處的商家是個做小買賣的,也就是風里來雨里去的群體,靠小營生生活,本來就不容易,自然會受到同情,這說明網(wǎng)友還是善良的。一方面,對應的是巨額罰款,一下子就是20萬元。很明顯,這個罰款對于這個小商家會是滅頂之災?;蛟S就因為這一次罰款,他就很難再站起來。20萬要多少炒栗子能賺回來?
最為關鍵的是,小商家的“最字廣告”不是多大罪過,不過是“無心之最”。這是因為大家都在使用,消費者不會因為這個“最”字就認為他的炒栗子就真的是“最”,他自己也不會覺得自己真的就是“最”。只是一種商家養(yǎng)成的“王婆賣瓜”的習慣。再說了,眼下,是一個鼓勵全民創(chuàng)業(yè)的時代,國家在倡導大家多創(chuàng)業(yè)。這個時候,對于一些小商家的“無心之最”,應該本著治病救人的目的去拯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文章閱讀網(wǎng):www.sanwen.net )
我們是法治的社會,更是人性的社會,不能為了宣傳法律而毀掉一個弱小的家庭。有關部門需要做的不是“殺雞儆猴”,而是要“殺猴敬雞”。 如果,監(jiān)管部門查處的第一例“最字罰款”是針對當?shù)匾患掖笮推髽I(yè)的,估計輿論就不會如此這般了。而且效果也會更好,小商家會因此而畏懼。(雨艷)
作者:許壽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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