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兩次否決刑拘這并不是終結(jié)
人大常委會兩次否決刑拘 這并不是終結(jié)
“公安提請刑拘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卻被人大常委會兩次否決?!眱?nèi)蒙古達拉特旗公安局一領(lǐng)導說。(1月20日 《新京報》)
2014年9月、12月,達拉特旗公安局兩次向該旗人大常委會發(fā)函,請示對旗人大代表楊賓刑事拘留。但在人大常委會上表決時,對于涉案代表的行為到底是民事行為還是刑事行為發(fā)生異議,兩次表決均為通過。筆者作為局外人,想理清涉案代表的涉案行為到底屬于那種,毫無頭緒,估計大多圍觀網(wǎng)友也是如此。兩次否決公安刑拘請示,人大常委會看似很強硬,但回頭看這件案子,人大常委會正常履職,其行為完全沒有錯,畢竟對案件的認識有不同,得出的結(jié)論自然就會不一致。
兩次提請刑拘都被否決,也并不代表該案就會擱置,負責偵辦該案件的公安機關(guān)更應(yīng)采取有力舉措,反思前兩次被否決的原因。如果認為自己的斷定是正確無誤的,那就要堅持己見,說服人大常委會各位投票委員。方法有很多種,公安機關(guān)也做了一些工作,但目前看來,沒有說服“較真”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們。
當?shù)厝舜?、公安、法院、檢察院針對該案展開了聯(lián)席會議,公安也作了詳細說明,但顯然這樣的聯(lián)席會議范圍還是太小,應(yīng)擴大參會人員范圍,邀請本地或其他地方的法律界權(quán)威人士對該代表的行為進行現(xiàn)場解答,準確定性,取得共識。前兩次被否決,暫且不考慮涉案代表人為干擾因素。那就是因為部分投票委員沒有搞清楚這位代表的行為到底屬于那種。如果能讓權(quán)威人士為該代表的行為定性,那在投票時常委會委員心里就明白該怎么投票,而不會受到其他因素影響。
案件已經(jīng)發(fā)生,至于最后怎么解決,不久后一定會給出定論。但有些問題還是值得深思。畢竟人大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quán)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先進性。任何人一當選人大代表,頭上無形中就有了光環(huán)。加之代表來自不同行業(yè),素質(zhì)也參差不齊,這些人中出現(xiàn)一些渾水摸魚者或別有用心的也難免。如何規(guī)范、加強代表日常行為管理?當具有“人大代表”頭銜的代表做出影響代表聲譽的事該如何處置?都值得相關(guān)部門好好思索,只有當每位人大代表感覺到頭上時刻懸著一把法規(guī)利劍,才會主動履職,不干有違代表準繩的事。( 文章閱讀網(wǎng):www.sanwe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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