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舞權,不強奸休息權

中國大媽跳健身廣場舞活動,順應時代需求,為應對看病貴、看病難、身體痛苦、巨額醫(yī)療費,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勢如破竹,摧枯拉朽舊觀念如肥胖富態(tài),走出國門,在巴黎、在紐約、在紅場,展示一代健康大媽優(yōu)美舞姿,成為一道城市美與音樂和諧的畫墻,美中不足處引發(fā)國民群體中上班一族,或者病弱者,睡眠淺差一些人平靜休息權益,誘發(fā)二者族群之間糾紛矛盾,導致社會不和諧。一些被無情侵犯休息權人士起初克制、靜心,但最終被噪音激怒,憤懣,發(fā)泄,先是找茬,勸告,無效,矛盾升級,潑臟水、潑糞便、放藏獒、開高音炮,甚至定制特向噪音大器、重器,對著舞者用噪聲對付噪音,結果雙方爭斗告一段落。這些都在社會情感層面。
社會層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要求為解決這一矛盾提供有效方法。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就是說跳舞大媽在行使健身自由權利時候,不得損害正在休息者的自由休息權利。跳健身舞大媽的健身權源于2009年出臺的《全民健身條例》。查遍條例,沒有找到與之對應的健身者違反噪聲的處罰與管理,條例也需要修改了。而休息者依據(jù)的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條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qū)域以及療養(yǎng)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第三十四條文娛、體育場所的經(jīng)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噪聲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第三十五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在室內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違反者本條例規(guī)定,由公安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江蘇、山東、深圳、西安相繼出臺落實《治噪條例》。深圳狗吠擾民將被罰500元;西安噪聲嚴重,罰款可能達千元。
廣場舞之爭實質是跳舞人群和被影響人群的權利之爭,根源在于權利邊界意識沒跟上。跳舞健身本來無可厚非,但是影響休息實不應該。厘清權利邊界,是法治社會的基礎;約束下的自由,才是良性的自由。
健身權力奴能建立在強奸休息權至上,回歸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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