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20230521
潘某向縣財政局就2021年縣退耕還林補貼信息申請公開,經(jīng)縣政府批準后,縣財政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不予公開的決定,潘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1)被告的確定是級別管轄的做題前提。第一步,確定被告。對于經(jīng)批準行為,2018年《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9條規(guī)定了“訴訟看名義”的被告確立標準,即“當事人不服經(jīng)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本題中,“經(jīng)縣政府批準后,縣財政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了不予公開的決定”,這說明對外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是縣財政局,所以本案的被告應當是縣財政局。第二步,級別管轄。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為被告管轄法院才是中級人民法院,“政府”只包括一般權限政府,也就是縣級政府、市級政府和省級政府三類,不包括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如省公安廳、市司法局等??h財政局等為被告時,由基層法院(也就是區(qū)縣法院)管轄。第三步,地域管轄,本題不涉及特別地域管轄情形,應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縣財政局所在地法院。綜上,本案應當由縣財政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也就是縣法院管轄,所以,A選項正確。 (2)B選項雖然沒有指明法院通知縣政府以何種角色參加訴訟,但是,仔細一想,縣政府任何訴訟當事人的角色都無法承擔,所以,B選項錯誤,具體來看,第一,縣政府不可能成為行政訴訟案件的原告,這極容易確定。第二,如A選項所分析的,本案被告為縣財政局,所以,縣政府也不能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第三,縣政府可否作為第三人參加呢?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型的第三人參與行政訴訟,只有四種情況:共同行為告漏了,假共同行為和多個機關作出相互矛盾的行為但為非被告的主體、復議改變時的原機關。縣政府并不屬于以上四種情形,所以,法院也不能通知縣政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既然縣政府啥都做不了,那么,B項就是錯誤的。 (3)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取消了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應當與“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要求,潘某也不需要就其申請信息具有利害關系舉證,所以,C選項錯誤。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在內(nèi)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見,D選項錯誤。 綜上,本題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