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訴訟主體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錢不還,誰有權(quán)來起訴?又應該起訴誰?本文來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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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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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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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把錢借出去的人,也稱為“貸款人”,錢借出去后沒有收回來,出借人就是債權(quán)人。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資格,可以起訴借錢不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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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借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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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應當以證據(jù)能夠體現(xiàn)的實際提供借款的人作為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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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據(jù)無法體現(xiàn)的,一般將持有借條等證據(jù)的人作為出借人,當然,持有人可能并非實際出借人,借條可能是他人轉(zhuǎn)讓或贈與的,但只要是合法所得、并非偷搶所得,也是具有原告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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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 號)
第二條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沒有載明債權(quán)人,持有債權(quán)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quán)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quán)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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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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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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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向別人借錢的人,借錢后不還,借款人就是債務人,也是我們起訴的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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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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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借款人,法院一般會注重兩方面的證據(jù):一是借款人是否承認借款的事實,如借條、欠條等書面憑證或微信聊天記錄;二是借款人是否實際收取了借款,如現(xiàn)金收據(jù)、電子轉(zhuǎn)賬憑證。
只有上述兩方面的證據(jù)都比較充分,借款人的身份才能明確,否則,可能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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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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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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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的人,承諾在某些情況下,替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也稱為“擔保人”。這也是我們起訴的被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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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證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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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身份應當以書面合同或其他書面憑證的形式進行確定,最起碼應當在保證人的位置進行簽名蓋章,如若只是單純在借條上空白位置簽名蓋章,但未能明確簽名蓋章者的身份,那么也難以按保證人的身份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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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 號)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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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值得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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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起訴保證人,并不意味著能夠讓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保證條款的約定是比較復雜的,包括保證人的責任范圍、期限和形式,而實踐中大多數(shù)借款合同中僅約定保證人的身份,對于其他內(nèi)容一概未約定,這就經(jīng)常導致最終難以追究保證人的還款責任,這里不再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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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人能否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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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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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夠證明借款人的配偶對借款是知情的,一般可以將其作為借款人同時列為被告,但最終能否追究其借款人的責任,取決于法院是否將該債務認定為其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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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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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的其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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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借款人的其他親屬,如果沒有借款人或保證人的身份,我們不能將其列為這類案件的被告。
當然,如果借款人死亡,其近親屬作為繼承人有權(quán)繼承其遺產(chǎn),也應當在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起借款的還款責任,這種情況下,我們才可能起訴這些繼承人,才可能存在“父債子償”或“子債父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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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 號)
2.?《民法典》(2021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