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學考研丨民法研讀: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民法典》第
復習提示
對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的理解,一種可能的觀察視角是:第1款和第2款分工不同,第2款中提及的這些主體不是第1款中的“其他責任人”。同學在學習過程中應當認真研讀法律文本,對《民法典》相關條文熟悉,在文本中尋求體系化的解釋方法,具有自我思考的能力,掌握知識體系和不同制度安排的不同目的。

問題: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第一款與第二款銜接問題。“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的,受害人能否請求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假設可以,此時是否構成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否需要區(qū)分人為破壞與非人為破壞?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zhì)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解答:
01 問題解答
一種可能的觀察視角是:第1款和第2款分工不同:第1款規(guī)定在建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第2款規(guī)定使用中的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從責任主體的角度來看,第1款的“其他責任人”如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等設計施工相關單位,解決的是內(nèi)部責任分攤問題。第2款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等設計施工相關單位外的其他主體,這些主體對外直接向受害人承擔責任。
第2款中提及的這些主體不是第1款中的“其他責任人”。

02 體系定位

03 學習方法
以法條文本為基礎進行學習是值得肯定的,研讀侵權責任編。

04 問題點評
能提出該問題,說明同學對法條及相關知識自行進行了教材外的拓展延伸與深度思考,但可能要注意對法條內(nèi)同一概念術語含義(如本條前身《侵權責任法》第86條)的理解與辨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