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講義筆記整理42-44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方法類犯罪
042 危險方法類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而非個體安全。
2、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的安全。其判斷標準不是主觀標準,而是客觀一般人標準,根據(jù)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判斷,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是否遭遇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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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方法類犯罪
1、 危險方法類犯罪包括五種故意犯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種相應的過失犯罪。
2、 五種故意犯罪的基本刑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現(xiàn)了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就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五種過失犯罪,基本刑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五種故意犯罪都是具體危險犯,只要對公共安全有具體的危險就構成既遂,這里的具體危險必須是司法上有證據(jù)證明,否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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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過失的危險方法類犯罪
1、 五種過失的危險方法類犯罪都必須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要出現(xiàn)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實際損害結果,如果沒有出現(xiàn)實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
2、 這里的過失指一般過失而不是業(yè)務過失,一般過失違反的是日常生活準則,業(yè)務過失違反的是業(yè)務規(guī)則(醫(yī)療事故罪)。日常生活準則就是我們人類共同體共同的生活法則,比如說高空不能亂扔東西,在加油站不能點打火機等。
3、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如果故意從高空拋物,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潑熱水,對象多人);如果造成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結果加重犯;但如果只是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拋物,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扔啞鈴,只會砸死一人)。
4、 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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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投放危險物質罪
1、?? 投放危險物質罪必須是故意投害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成立本罪當然要危及公共安全,而非個體安全。
2、?? 白條雞案:張三將一只涂上毒鼠強的白條雞,扔在李四家米缸,導致李四一家三口全都中毒而死。本案不構成危險方法類犯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人。
3、?? 毒絲瓜案:陳某將農藥注入仇人陸某門前絲瓜棚瓜藤上所結的多條絲瓜中,導致陸某外孫女、死亡。法院認為陳某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理由是農民種植的蔬菜、瓜果不排除被其左鄰右舍摘食,或被用于被害人招待來客,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4、?? 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增加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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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必須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具有等價值性.
2、?? 成立本罪并不需要出現(xiàn)死亡、重傷等實害結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犯罪,可以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現(xiàn)了致人重傷、死亡的實害結果,則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3、??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如果故意傳播突發(fā)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4、?? 在新冠疫情期間,如果行為人已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感染者或者經醫(yī)療機構認定為高度疑似病人,仍然拒絕接受隔離,故意前往公共場所,才可以認定為故意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當事人只是出現(xiàn)低熱、感冒癥狀,并未經醫(yī)療機構認定為疑似病人,在當時的情境下,有這種癥狀并不能高概率地得出行為人可能罹患新冠肺炎,因此,其主觀心態(tài)不宜認定為故意。
5、?? 刑法還規(guī)定了此類犯罪的過失型犯罪。但是這個罪名是一種實害結果犯,必須要出現(xiàn)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實際后果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存在一種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并未達到犯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