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碩律師事務所:原房主不遷出戶口怎么辦?
張三在2008年412月將房屋出售給李四,李四的兒子李小四結婚后在此房居住至2014年12月,又將此房賣給王五。2019年12月,王五偶然間發(fā)現該房屋還有李小四一家三口的戶口。王五找到李小四后,李小四承認其戶口一直在涉案房屋上,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遷不走”。最終王五起訴李小四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合法有效。雙方除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之外,還應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附屬義務。李小四未將其配偶及其子三人的戶口及時遷出涉案房屋,李小四已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出賣人未及時履行遷出戶口義務,給購買人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因此需要特別注意義務的履行時間。同時買賣雙方應及時關注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因政策原因導致戶口無法處理可能引起的持續(xù)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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