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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普法精神的全新嘗試,明代《大誥》

2020-02-27 20:11 作者:孤寂寒光  | 我要投稿

額,由于最近幾篇是給個文風比較嚴謹?shù)奶枌懙?,所以姑且當長知識了。

中國古代自從漢武帝以來,一直都標榜的是儒家治國。實際上,中國社會從來都沒有真正儒家治國過。儒家更多的只是教化民眾,誰讓孔子做的最好的就是老師呢?那么,中國古代到底靠什么治國呢?當然是治國最為成功的法家。推翻秦朝的都是秦朝自己的官吏,當然還是用秦法最為熟悉。所以,自漢朝之后,法依然是治國最重要的手段。而朱元璋就是重法治國的代表。



一、重刑的歷史根據(jù)

據(jù)《周禮》記載,周公在平定管叔、蔡叔的叛亂之后,針對當時的具體形勢,提出了對于國家要根據(jù)不同的時期,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法。這也是亂世用重典的一個理論依據(jù)也是“刑罰世輕世重”的法律思想,體現(xiàn)了周初統(tǒng)治者“明德慎罰”的精神。朱元璋繼承了周公“三國三典”思想中“刑亂國用重典”的主張,他運用這一理論總結(jié)前朝的統(tǒng)治經(jīng)驗,分析當下的時局。由于經(jīng)歷了長時間的戰(zhàn)亂,明王朝在建立之初,還是處在百廢待興的時期。這個時候,中原大地久經(jīng)戰(zhàn)亂。需要的是經(jīng)濟恢復,不但國內(nèi)情況不好,北方邊境也不安穩(wěn)。北方蒙古的殘余實力依然強大,東南沿海的倭寇也侵擾不斷,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各種力量間的矛盾也在醞釀發(fā)展。封建專制統(tǒng)治的加強,封建賦役的恢復和負擔的不均,已經(jīng)引起民眾的不滿,而豪強地主又把賦役負擔全都轉(zhuǎn)嫁到農(nóng)民身上,貪官污吏更是如狼似虎地欺壓人民,這樣就更加激起了他們的憤怒,各地不斷爆發(fā)武裝反抗斗爭,統(tǒng)治形勢極不樂觀。

在中國歷史上諸多形形色色的重刑主義者中,明太祖朱元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為了緩和地主階級和農(nóng)民階級的矛盾,恢復社會生產(chǎn),鞏固朱明王朝的統(tǒng)治,朱元璋一方面實行“與民休息”的政策,讓久經(jīng)戰(zhàn)亂的人民獲得了一個暫時的喘息機會,改善其生產(chǎn)、生活條件。另一方面他用嚴刑重法維護統(tǒng)治秩序,鎮(zhèn)壓反抗活動,嚴懲貪官污吏。他認為明初的局勢與西漢初年以及唐初的情況不同,處于“亂世”之中,必須加大刑法的力度。所以朱元璋把加強封建法制,視為調(diào)整各種社會關系,恢復和鞏固封建秩序的根本,他親自參與制定了各種嚴酷的法律,并堅決地加以適用。在明初的基本法律《大明律》中,朱元璋的加重刑罰理念的思想得到了比較全面的貫徹。

朱元璋認為,通過重刑的治理,等到社會秩序趨于穩(wěn)定,統(tǒng)治基礎變地牢固,即局勢從“亂世”轉(zhuǎn)變成“平世”甚至“治世”之后,就應當相應地改變“重典治國”政策,轉(zhuǎn)而采用“中典”甚至“輕典”加以治理。

出于“刑罰世重世輕”的考慮,隨著洪武后期統(tǒng)治秩序的不斷穩(wěn)定,朱元璋開始有意識地對其法制進行修正。他多次對洪武七年(1375 年)律進行修改,在刪改多條重刑條款的基礎上,產(chǎn)生了用以垂范后世的洪武三十年(1397 年)《大明律》,他還一度廢除了錦衣衛(wèi)的“詔獄”,命令天下刑獄盡歸法司處理。二十八年(1395 年)又廢除一切嚴刑峻令,要求法司只能依據(jù)《大明律》和《大誥》審理案件,并且不許再使用肉刑。


二、“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的思想源于《尚書.虞夏書.大禹謨》,原文是:“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后人將之概括為“明刑弼教”,本來意思是說通過刑罰的實施來輔助道德教化的實現(xiàn),用刑罰打擊嚴重違反教化的行為,從而使臣民“畏法守教”,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明刑弼教”相對于儒家傳統(tǒng)的“德主刑輔”思想,更加突出了刑罰的作用,不利于封建統(tǒng)治者粉飾仁政,因而一直沒有得到重視。南宋時期,為了強化封建國家的鎮(zhèn)壓職能,使統(tǒng)治者在處理德刑關系上有更大的靈活性,朱熹從禮法結(jié)合的意義上,對“明刑弼教”思想進行了新的闡發(fā):第一,他雖然承認教化和刑罰有本末之分,但更強調(diào)了在治國中兩者同等重要,指出要維護封建綱常,兩者都不可偏廢;第二,他強調(diào)了刑罰對教化的推動作用,反對只重教化不重刑罰的思想;第三,他認為在實施教化與刑罰時,二者的先后緩急要根據(jù)維護綱常的實際需要決定,不一定要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模式。通過他的闡發(fā),“中國封建法制的指導思想沿著德主刑輔——禮法合一——明刑弼教的發(fā)展軌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薄懊餍体鼋獭币簿统蔀榱私y(tǒng)治者以促進教化為借口,無節(jié)制地濫施刑罰,推行重典政策的思想武器。

朱元璋為了解決明初司法實踐與傳統(tǒng)“德主刑輔”、“禮法合一”的司法指導思想嚴重背離的矛盾,為自己的“重典治國”政策找到理論根據(jù),在朱熹相關學說的基礎上,采用并改造了“明刑弼教”思想,尤其在四編《大誥》中,他對“明刑弼教”的一系列基本問題都作了闡述。

首先,對于所要實行的教化的內(nèi)容,他基本上沿襲了儒家的傳統(tǒng)思想,以 ?“三綱五?!睘橹?;

其次,他把“明刑弼教”的主要鋒芒指向了官吏、豪富和無業(yè)游民三種人,他指出,官吏豪暴、豪強不法是治世的禍害,無業(yè)游民是妨害新王朝統(tǒng)治秩序穩(wěn)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他有針對性地設立了許多重刑法令,對這三種人的違反教化的行為進行制裁;第三,在教化和刑罰的關系上,他認為兩者在治國中各自具有獨特的作用,并著重強調(diào)刑罰對推進教化的巨大作用從而把教化和刑罰提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臣民的兩個必不可少的基本手段。

此外,對朱熹闡發(fā)的“明刑弼教”思想,朱元璋還進行了兩方面的改造。

其一,朱熹從儒家的“重人”和“施仁政”的立場出發(fā),主張“明刑弼教”要嚴人倫之罪,寬財產(chǎn)之罪。而朱元璋對于一些比較輕微的違反人倫的犯罪,根據(jù)“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減輕了刑罰,對于一切侵犯錢財?shù)姆缸?,他卻加重了處罰。

其二,朱熹主張實行“明刑弼教”要依法辦事,要在司法活動中貫徹“慎刑”的原則。而朱元璋常常法外用刑,大肆株連殺戮,用嚴刑峻法迫使臣民遵守禮教。


三、以法為教,注重刑罰的威懾性

朱元璋在制定出嚴刑重法之后,很重視對臣民進行宣傳普及,以求讓臣民們盡量知曉嚴刑峻罰的具體內(nèi)容,從而出于畏懼不敢犯法。吳元年(1367 年)《大明律令》剛剛完成時,朱元璋怕“小民不能周知”,命令大理卿周禎等從律令里面選取了除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適用于民間的條款,“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朱元璋看到這本書后高興地說:“吾民可以寡過矣”。為了更好地讓臣民們知道我大明已經(jīng)進入了法治社會,他給每戶都發(fā)了小冊子來進行普法宣傳,他還把大誥發(fā)給官立學校,作為學生講讀的課程,在鄉(xiāng)里則設置塾師教授《大誥》,在鄉(xiāng)村節(jié)日民眾聚會之處,還派專人講說《大誥》,特別是罪囚若持有《大誥》,就可以減等處刑。等到《大明律誥》完成后,他又親臨午門對群臣闡明其制作《大明律誥》的作用。

除了對重刑的內(nèi)容進行積極宣傳普及外,朱元璋還采取其他措施加強刑罰對臣民的威懾作用。首先,洪武五年(1372 年)二月,朱元璋命令各府、州、縣設立申明亭,把作奸犯科者的姓名、劣跡、制裁措施等情況張貼于亭上,公之于眾,從而不僅對罪犯本人進行曝光,也讓當?shù)厮谐济癞a(chǎn)生儆戒。

其次,他對罪犯公開施加酷刑并有意讓盡量多的臣民目睹受刑者之慘狀,從而讓視之者出于恐懼心理而不敢輕易犯法。《大誥》中對此有很多記載,洪武十九年(1386 年),刑部官吏胡寧、童伯駿等縱囚“說事過錢”,并收受賄賂,被發(fā)覺之后,朱元璋命令將他們實行嚴刑峻法。作為貧苦人家出身的朱元璋,當然知道這些貪官的可恨之處。在行刑的同時,他還叫上自己的政府部門高層全都來觀看。告訴他們貪污到底是一件高風險的事情。常州府同知王復春,青州府知府陳希文下鄉(xiāng)擾害官民,被枷項示眾,“遍歷九州之邑,已而復罪”,以儆戒其他官吏,讓他們“毋蹈前非”?!洞笳a.偽鈔第四十八》中載朱元璋對兩浙和江東、西的造偽鈔者捕獲到官之后:“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尸相望”,刻意制造恐怖場景。朱元璋正是試圖通過“使人視之而不敢犯”的措施來達到“殺一儆百”的威懾作用。


四、重刑為主,輕刑為輔

朱元璋在堅定地實行其“刑亂國用重典”和“明刑弼教”的主張,推行“重典治國”政策之外,為了集中力量打擊嚴重危害統(tǒng)治的行為,也為了修飾自己的“仁君”形象,他比較注重用禮教感化的手段和一定程度的輕刑以及贖刑、赦免等手段來配合自己的重刑政策,體現(xiàn)了其寬猛相濟、輕重結(jié)合的法律思想。

朱元璋在《明太祖實錄》、《明史.刑法志》、《洪武御制全書》等官修史書里發(fā)表了大量的“恤刑”、“輕刑”的言論。如洪武四年(1371 年),有人不知情而留宿逃犯,事發(fā)被刑部問罪,朱元璋說:“刑者,圣人設防于天下耳,深文重法,仁者不為,故凡斷獄,貴得其情,緣情而論罪,則刑當而民服”,下令刑部放人,并發(fā)給路費。朱元璋比較重視“禮教”的作用,他認為“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在和臣下討論禮法關系時,他說:“現(xiàn)在用法律來束縛人民,還不如用德行。只有感化人民,讓他們有教養(yǎng),才是國家治理之本。”他把仁義比作養(yǎng)民的膏粱,刑罰比作懲惡的藥石,認為“為政者若舍仁義而專務刑罰,是以藥石毒民,非善治之道”。為了體現(xiàn)自己尊禮重義的“仁政”,他常常命令法司在審理涉及忠孝、仁義的案件時,有意“以禮屈法”,加以寬大處理。

?由于朱元璋長期生活在貧苦的民間,他對官員及其不信任,所以采用加重刑罰的措施來懲處作奸犯科以及貪污的罪行。不過,這并不能阻止貪污,制度才是防止貪污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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