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馬克思 關(guān)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上部)

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三篇論文)
關(guān)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93]
[注:《萊茵報》編輯部在這里加了一個注:“我們感到遺憾,因為我們未能讓我們的讀者看到第二篇論文”?!幷咦ⅲ?/p>
我們以前已經(jīng)描寫過省議會舞臺上演出的兩場大型政治歷史劇,一場是有關(guān)省議會在新聞出版自由問題上的糾紛的,一場是有關(guān)它在糾紛問題[48]上的不自由的?,F(xiàn)在我們來到堅實的地面上演戲。在談到意義重大的真正的現(xiàn)實生活問題,談到地產(chǎn)析分問題[94]之前,我們先給讀者看幾幅風俗畫,這些畫多方面地反映了省議會的精神,甚至可以說是反映了省議會的真正本質(zhì)。
林木盜竊法也和狩獵、森林、牧場違禁法[95]一樣,不僅因為省議會的關(guān)系值得研究,而且其本身也值得研究。但是我們手頭沒有這個法案。我們的材料只是簡略地提到省議會及其委員會對法律所作的一些補充,而且其中也只是列舉了法律有關(guān)條款的號碼。有關(guān)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的報道也非常空洞、零亂和虛假,讀起來簡直叫人困惑不解。從現(xiàn)有的一些片斷材料看來,省議會顯然是想以這種消極的沉默給我省樹立一個恭順的榜樣。
這次辯論中有一件典型事實十分引人注目。省議會以第二立法者的資格與國家立法者并肩行事。通過具體例子來說明省議會的立法能力是很有意思的。因此,如果我們要求讀者具有耐性和毅力,讀者是會見諒的,這是我們在研究這個極其枯燥的論題時需要不斷培養(yǎng)的兩種美德。我們敘述省議會關(guān)于盜竊法的辯論,也就是敘述省議會關(guān)于它的立法職能的辯論。
辯論一開始,就有一位城市代表[注:約·弗·布魯斯特?!幷咦ⅲ莘磳Ψ傻臉祟},因為這個標題把普通的違反林木管理條例的行為也歸入“盜竊”這一范疇。
一位騎士等級的代表[注:愛·貝·特里普斯伯爵。——編者注]反駁說:
“正因為偷拿林木不算盜竊,所以這種行為才經(jīng)常發(fā)生?!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p>
照這樣推論下去,同一個立法者還應該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正因為打耳光不算殺人,所以打耳光才成為如此常見的現(xiàn)象。因此應當決定,打耳光就是殺人。
另一位騎士等級的代表[注:馬·洛埃男爵?!幷咦ⅲ菡J為:
“回避‘盜竊’一詞更加危險,因為一旦有人知道關(guān)于這個詞曾發(fā)生過爭論,他就很容易設想,似乎省議會也不把偷拿林木當作盜竊。”[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p>
省議會應該決定,它是否認為違反林管理條例的行為就是盜竊??墒牵绻∽h會不把違反林木管理條例的行為宣布為盜竊,那么人們就會認為,省議會真的不把這種行為算作盜竊。因此,最好是不要觸及這個棘手的、有爭議的問題。這就涉及婉轉(zhuǎn)表達的問題。但是,婉轉(zhuǎn)表達是應該避免的。林木所有者堵住立法者的嘴,因為隔墻有耳。
那位代表走得更遠。他認為,對“盜竊”一詞所作的全部分析都是“全體會議不該做的措辭修飾工作”。
省議會聽取了這樣清楚的論證以后,就對法律的標題進行了表決。[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p>
上述這種觀點硬說把公民當作小偷是純粹措辭表達上的粗心大意,它把一切反對意見當作語法上的吹毛求疵而加以否定;從這個觀點看來,偷拿枯樹或者撿拾枯枝也應歸入盜竊的范圍,并應和砍伐活樹受到同樣的懲罰。
不錯,上述那位城市代表指出:
“由于懲罰可能達到長期監(jiān)禁的程度,這種嚴厲的做法就會把那些尚未離開正道的人直接推上犯罪的道路。僅僅由于他們在監(jiān)獄中將同慣偷住在一起,也會發(fā)生這種情況;因此,他認為,撿拾或偷拿枯樹只應該受普通的違警處罰。”[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p>
但是,另一位城市代表[注:尼·采托?!幷咦ⅲ輩s提出了意味深長的反對意見:
“在他那個地方的森林里,常常有人先把幼樹砍傷,等它枯死后,就把它當作枯樹?!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編者注]
這種為了幼樹的權(quán)利而犧牲人的權(quán)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而又最簡單不過了。如果法律的這一條款被通過,那么就必然會把一大批不是存心犯罪的人從活生生的道德之樹上砍下來,把他們當作枯樹拋入犯罪、恥辱和貧困的地獄。如果省議會否決這一條款,那就可能使幾棵幼樹受害。未必還需要說明:獲得勝利的是被奉為神明的林木,人卻成為犧牲品遭到了失?。?/p>
刑罰法規(guī)[96]只把偷拿砍下的樹木和盜伐林木算作盜竊林木。其中(我們的省議會不會相信這一點)說道:
“凡白天采食果實并由于偷拿而造成輕微損失的人,一律根據(jù)個人情況和事實情節(jié)給以民事<可見不得刑事>處分?!保圩ⅲ骸恫槔砦迨阑实酆蜕袷チ_馬帝國的刑罰法規(guī)》1787年吉森增訂第4版第202頁?!幷咦ⅲ?/p>
16世紀的刑罰法規(guī)要求我們?yōu)樗q護,不讓19世紀的萊茵省議會責備它過分仁慈。我們同意這種要求。
一種是撿拾枯樹,一種是情況極其復雜的林木盜竊!這兩種情況有一個共同的規(guī)定:占有他人的林木。因此,兩者都是盜竊。這就是剛才制定法律的那種有遠見的邏輯所得出的結(jié)論。
因此,我們首先要指出兩種行為的差別,如果必須承認它們的事實構(gòu)成在本質(zhì)上是不同的,那么就很難說這種事實構(gòu)成從法律上來看是相同的。
要占有一棵活樹,就必須用暴力截斷它的有機聯(lián)系。這是一種明顯地侵害樹木的行為,因而也就是一種明顯地侵害樹木所有者的行為。
其次,如果砍伐的樹木是從別人那里偷來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砍伐的樹木就是它的所有者的產(chǎn)品。砍伐的樹木已經(jīng)是加過工的樹木。同財產(chǎn)的天然聯(lián)系已讓位于人為的聯(lián)系。因而,誰偷竊砍伐的樹木,誰就是偷竊財產(chǎn)。
撿拾枯樹的情況則恰好相反,這里沒有任何東西同財產(chǎn)脫離。脫離財產(chǎn)的只是實際上已經(jīng)脫離了它的東西。盜竊林木者是擅自對財產(chǎn)作出了判決。而撿拾枯樹的人則只是執(zhí)行財產(chǎn)本性本身所作出的判決,因為林木所有者所占有的只是樹木本身,而樹木已經(jīng)不再占有從它身上落下的樹枝了。
可見,撿拾枯樹和盜竊林木是本質(zhì)上不同的兩回事。對象不同,作用于這些對象的行為也就不同,因而意圖也就一定有所不同,試問除了行為的內(nèi)容和形式而外,還有什么客觀標準能衡量意圖呢?而你們卻不顧這種本質(zhì)上的差別,竟把兩種行為都稱為盜竊,并且都當作盜竊來懲罰。你們對撿拾枯樹的懲罰甚至比對盜竊林木的懲罰還要嚴厲,因為你們把撿拾枯樹宣布為盜竊,這已經(jīng)是懲罰,而對盜竊林木的行為,你們顯然是不會給予這種懲罰的。既然是那樣,你們就必須把盜竊林木宣布為謀殺林木,并作為謀殺罪論處。法律不應該逃避說真話的普遍義務。法律負有雙重的義務這樣做,因為它是事物的法理本質(zhì)的普遍和真正的表達者。因此,事物的法理本質(zhì)不能按法律行事,而法律倒必須按事物的法理本質(zhì)行事。但是,如果法律把那種未必能叫作違反林木管理條例的行為稱為盜竊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謊,而窮人就會成為合法謊言的犧牲品了。
孟德斯鳩說:“有兩種腐敗現(xiàn)象,一種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種是法律本身使人民腐?。缓笠环N弊病是無可救藥的,因為藥物本身就包含著這種弊病?!保圩ⅲ好系滤锅F《論法的精神》第1卷第6章第12節(jié)?!幷咦ⅲ?/p>
你們無論如何也無法迫使人們相信沒有罪行的地方有罪行。你們所能做的只是把罪行本身變成合法的行為。你們顛倒黑白、混淆是非,但是,如果你們以為這只會給你們帶來好處,那就錯了。人民看到的是懲罰,但是看不到罪行,正因為他們在沒有罪行的地方看到了懲罰,所以在有懲罰的地方也就看不到罪行了。你們在不應該用盜竊這一范疇的場合用了這一范疇,因而在應該用這一范疇的場合就掩飾了盜竊。
完全撇開各種不同行為之間的差別而只給它們確定一個共同的定義,這種粗暴的觀點難道不是不攻自破嗎?如果對任何侵犯財產(chǎn)的行為都不加區(qū)別、不作出比較具體的定義而一概以盜竊論處,那么,任何私有財產(chǎn)豈不都是盜竊嗎?我占有了自己的私有財產(chǎn),那不就是排斥了其他任何人來占有這一財產(chǎn)嗎?那豈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嗎?同一類罪行具有極不相同的各種形式,如果你們否認這些形式之間的差別,那么你們也就把罪行本身當作一種和法不同的東西加以否認,你們也就是消滅了法本身,因為任何罪行都有某種與法本身共同的方面。因此,不考慮任何差別的嚴厲手段,會使懲罰毫無效果,因為它會取消作為法的結(jié)果的懲罰,這是一個歷史的,同樣也是合乎理性的事實。
但是我們所爭論的是什么呢?省議會抹殺了撿拾枯樹、違反林木管理條例的行為和盜竊林木這三者之間的差別,在問題涉及違反森林管理條例者的利益時,它抹殺這些行為之間的差別,認為這些差別并不決定行為的性質(zhì)。但是,一旦問題涉及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時,省議會就承認這些差別了。
例如,委員會提議作這樣的補充:
“凡用切割工具砍倒或截斷活樹者,凡用鋸子代替斧頭者;一律加重治罪?!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3頁?!幷咦ⅲ?/p>
省議會批準了這種分別治罪的辦法。當問題涉及自身的利益時,這些明達的立法者就如此認真地把斧頭和鋸子也區(qū)分開來,而當問題涉及他人的利益時,他們就毫無心肝,連枯樹和活樹都不加區(qū)別了。差別作為加重罪行的情節(jié)是重要的,但是作為減輕罪行的情節(jié)卻毫無意義,盡管既然不可能有減輕罪行的情節(jié),那么也就不可能有加重罪行的情節(jié)。
這樣的邏輯在辯論的進程中還不止一次地重演。
在討論第65條時,一個城市代表[注:約·亨·鮑爾?!幷咦ⅲ菹M?/p>
“被竊林木的價值也成為確定懲罰的標準”;“但這一點被報告人斥為不切實際的辦法”。[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8頁?!幷咦ⅲ?/p>
這位城市代表談到第66條時又指出:
“整個法律中根本沒有指出加重或減輕懲罰所應該依據(jù)的價值的大小。”[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8頁。——編者注]
在確定對侵犯財產(chǎn)的行為的懲罰時,價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如果罪行這個概念要求懲罰,那么罪行的現(xiàn)實就要求有一個懲罰的尺度。實際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為了使懲罰成為實際的,懲罰就應該是有界限的,為了使懲罰成為公正的,懲罰就應該受到法的原則的限制。任務就是要使懲罰成為罪行的實際后果。懲罰在罪犯看來應該表現(xiàn)為他的行為的必然結(jié)果,因而表現(xiàn)為他自己的行為。所以.他受懲罰的界限應該是他的行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內(nèi)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此,衡量這一內(nèi)容的尺度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對于財產(chǎn)來說,這種尺度就是它的價值。一個人無論被置于怎樣的界限內(nèi),他總是作為一個整體而存在,而財產(chǎn)則總是只存在于一定的界限內(nèi),這種界限不僅可以確定,而且已經(jīng)確定,不僅可以測定,而且已經(jīng)測定。價值是財產(chǎn)的民事存在的形式,是使財產(chǎn)最初獲得社會意義和可轉(zhuǎn)讓性的邏輯術(shù)語。顯然,這種由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得出的客觀規(guī)定,也應該成為懲罰的客觀的和本質(zhì)的規(guī)定。如果在涉及數(shù)目大小的場合立法能夠僅僅以外部特征為依據(jù),而不致陷入永無止境的規(guī)定之中,那么它至少必須進行調(diào)節(jié)。問題不在于歷數(shù)一切差別,而在于確定差別。然而省議會根本不屑于理睬這些小事情。
但是,也許你們以為由此可以得出結(jié)論說省議會在決定懲罰時已完全排除了價值吧?這種結(jié)論是多么輕率而不實際呀!林木所有者——我們在下面就要更詳細地談到這一點——不僅要求小偷賠償一般的簡單價值;他甚至還要使這種價值具有個性,并根據(jù)這種具有詩意的個性要求特別補償?,F(xiàn)在我們才明白報告人所說的實際是什么意思。講求實際的林木所有者是這樣判斷事物的:某項法律規(guī)定由于對我有利,就是好的,因為我的利益就是好事。而某項法律規(guī)定由于純粹從法理幻想出發(fā),也應該適用于被告,那就是多余的、有害的、不實際的。既然被告對我是有害的,那么不言而喻,凡是使被告受害較少的事情,對我都是有害的。這真是非常實際的高見。
但是,我們這些不實際的人要為政治上和社會上一無所有的貧苦群眾要求那一幫學識淵博而又溫順聽話的奴才即所謂的歷史學家們所發(fā)明的東西,他們把這種東西當作真正的哲人之石[61],以便把一切不正當?shù)姆欠忠簏c成法之純金。我們?yōu)楦F人要求習慣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習慣法,而是一切國家的窮人的習慣法。我們還要進一步說明,這種習慣法按其本質(zhì)來說只能是這些最底層的、一無所有的基本群眾的法。
所謂特權(quán)者的習慣是和法相抵觸的習慣。這些習慣產(chǎn)生的時期,人類史還是自然史的一部分,根據(jù)埃及的傳說,當時所有的神靈都以動物的形象出現(xiàn)。人類分成為若干特定的動物種屬,決定他們之間的聯(lián)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確定的不平等。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為這種動物的法是不自由的體現(xiàn),而人類的法是自由的體現(xiàn)。封建制度就其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是精神的動物王國,是被分裂的人類世界,它和有區(qū)別的人類世界相反,因為后者的不平等現(xiàn)象不過是平等的色彩折射而已。在實行單純的封建制度的國家即實行等級制度的國家里,人類簡直是按抽屜[注:德文:“Kasten”既有“等級”、“階層”的意思,又有“抽屜”的意思?!幷咦ⅲ輥矸诸惖模抢飩ゴ笫フ?即神圣的人類)的高貴的、彼此自由聯(lián)系的肢體被割裂、隔絕和強行拆散,因此,在這樣的國家里我們也發(fā)現(xiàn)動物崇拜,即原始形式的動物宗教,因為人總是把構(gòu)成其真正本質(zhì)的東西當作最高的本質(zhì)。動物實際生活中表現(xiàn)出來的唯一的平等,是特定種的動物和同種的其他動物之間的平等;這是特定的種本身的平等,但不是類的平等。動物的類本身只在不同種動物的敵對關(guān)系中表現(xiàn)出來,這些不同種的動物在相互的斗爭中顯露出各自特殊的不同特性。自然界在猛獸的胃里為不同種的動物準備了一個結(jié)合的場所、徹底融合的熔爐和互相聯(lián)系的器官。在封建制度下也是這樣,一種人靠另一種人為生,而最終是靠那種像水螅一樣附在地上的人為生,后一種人只有許多只手,專為上等人攀摘大地的果實,而自身卻靠塵土為生;因為在自然的動物王國,是工蜂殺死不勞而食的雄蜂,而在精神的動物王國恰恰相反,是不勞而食的雄蜂殺死工蜂——用勞動把它們折磨死。當特權(quán)者不滿足于制定法而訴諸自己的習慣法時,他們所要求的并不是法的人類內(nèi)容,而是法的動物形式,這種形式現(xiàn)在已喪失其現(xiàn)實性,變成了純粹的動物假面具。
貴族的習慣法按其內(nèi)容來說是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對立的。它們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為它們是無視法律的形態(tài)。這些習慣法按其內(nèi)容來說是同法律的形式即通用性和必然性的形式相矛盾的,這也就證明,它們是習慣的不法行為,因此,決不能違反法律而要求這些習慣法,相反,應該把它們當作同法律對立的東西加以廢除,甚至對利用這些習慣法的行為還應根據(jù)情況給以懲罰。要知道,一個人的行為方式并不因為已成為他的習慣就不再是不法行為,正如強盜兒子的搶劫行為并不能因為他的特殊家風而被寬恕一樣。如果一個人故意犯法,那么就應懲罰他這種明知故犯;如果他犯法是由于習慣,那就應懲罰他這種不良習慣。在實施普通法律的時候,合理的習慣法不過是制定法所認可的習慣,因為法并不因為已被確認為法律而不再是習慣,但是它不再僅僅是習慣。對于一個守法者來說,法已成為他自己的習慣;而違法者則被迫守法,縱然法并不是他的習慣。法不再取決于偶然性,即不再取決于習慣是否合理;恰恰相反,習慣所以成為合理的,是因為法已變成法律,習慣已成為國家的習慣。
因此,習慣法作為與制定法同時存在的一個特殊領(lǐng)域,只有在法和法律并存,而習慣是制定法的預先實現(xiàn)的場合才是合理的。因此,根本談不上特權(quán)等級的習慣法。法律不但承認他們的合理權(quán)利,甚至經(jīng)常承認他們的不合理的非分要求。特權(quán)等級沒有權(quán)利預示法律,因為法律已經(jīng)預示了他們的權(quán)利可能產(chǎn)生的一切結(jié)果。因此,他們堅持要求習慣法,只不過是要求提供能夠得到小小樂趣的領(lǐng)地,目的是要使那個在法律中被規(guī)定出合理界限的內(nèi)容,在習慣中為超出合理界限的怪癖和非分要求找到活動場所。
然而,貴族的這些習慣法是同合理的法的概念相抵觸的習慣,而貧民的習慣法則是同實在法的習慣相抵觸的法。貧民的習慣法的內(nèi)容并不反對法律形式,它反對的倒是自己本身的不定形狀態(tài)。法律形式并不同這一內(nèi)容相抵觸,只是這一內(nèi)容還沒有具備這種形式。只要稍加思考,就能看出開明的立法是如何片面地對待并且不得不這樣對待貧民的習慣法,各種不同的日耳曼法[97]可以看作是這些習慣法的最豐富的源泉。
各種最自由的立法在私法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法表述出來并把它們提升為普遍的東西。而在沒有這些法的地方,它們也不去加以制定。它們?nèi)∠烁鞣N地方性的習慣法,但是忘記了各等級的不法行為是以任意的非分要求的形式出現(xiàn)的,而那些等級以外的人的法是以偶然讓步的形式出現(xiàn)的。這些立法對于那些既有法而又有習慣的人是處理得當?shù)?,但是對于那些沒有法而只有習慣的人卻處理不當。這些立法只要認為任意的非分要求具有合理的法理內(nèi)容,它們就把這些要求變成合法的要求;同樣,它們也應該把偶然的讓步變成必然的讓步。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即修道院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修道院被廢除了,它們的財產(chǎn)被收歸俗用了,這樣做是正確的。但是另一方面,貧民過去從修道院那里得到的偶然救濟并沒有被任何其他具體的收入來源所代替。當修道院的財產(chǎn)變成私有財產(chǎn)時,修道院得到了一定的賠償;但是那些靠修道院救濟過活的貧民并沒有得到任何賠償。不僅如此,還為貧民設置了新的限制,切斷了他們同舊有的法的聯(lián)系。在所有把特權(quán)變成法的過程中都曾有過這種現(xiàn)象。這種對法的濫用行為的肯定方面,就它把某一方面的法變成偶然而言,也是一種對法的濫用行為;現(xiàn)在人們把這種肯定方面取消了,但取消的辦法不是把偶然變成必然,而是把偶然棄置不顧。
這些立法必然是片面的,因為貧民的任何習慣法都基于某些財產(chǎn)的不確定性。由于這種不確定性,即不能明確肯定這些財產(chǎn)是私有財產(chǎn),也不能明確肯定它們是公共財產(chǎn),它們是我們在中世紀一切法規(guī)中所看到的那種私法和公法的混合物。立法借以了解這種二重形式的器官就是理智;理智不但本身是片面的,而且它的重要的職能就是使世界成為片面的,這是一件偉大而驚人的工作,因為只有片面性才會從無機的不定形的整體中抽出特殊的東西,并使它具有一定形式。事物的性質(zhì)是理智的產(chǎn)物。每一事物要成為某種事物,就應該把自己孤立起來,并成為孤立的東西。理智把世界的每項內(nèi)容都納入固定的規(guī)定性之中,并把流動的東西固定化,從而就產(chǎn)生了世界的多樣性,因為沒有許多的片面性,世界就不會是多面的。
因此,理智取消了財產(chǎn)的二重的、不確定的形式,而采用了在羅馬法中有現(xiàn)成模式的抽象私法的現(xiàn)有范疇。立法的理智認為,對于較貧苦的階級來說,它取消這種不確定的財產(chǎn)所負的責任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因為它已取消了國家對財產(chǎn)的特權(quán)。然而它忘記了,即使純粹從私法觀點來看,這里也存在兩種私法:占有者的私法和非占有者的私法,更何況任何立法都沒有取消過國家對財產(chǎn)的特權(quán),而只是去掉了這些特權(quán)的偶然性質(zhì),并賦予它們以民事的性質(zhì)。但是,如果說一切中世紀的法的形式,其中也包括財產(chǎn),從各方面來說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理智有理由用自己的統(tǒng)一原則去反對這種矛盾的規(guī)定,那么理智忽略了一種情況,即有些所有物按其本質(zhì)來說永遠也不能具有那種預先被確定的私有財產(chǎn)的性質(zhì)。這就是那些由于它們的自然發(fā)生的本質(zhì)和偶然存在而屬于先占權(quán)范圍的對象,也就是這樣一個階級的先占權(quán)的對象,這個階級正是由于這種先占權(quán)而喪失了任何其他財產(chǎn),它在市民社會中的地位與這些對象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相同。
我們將會看到,作為整個貧苦階級習慣的那些習慣能夠以可靠的本能去理解財產(chǎn)的這個不確定的方面,我們將會看到,這個階級不僅感覺到有滿足自然需要的欲望,而且同樣也感到有滿足自己正當欲望的需要。枯枝就是一個例子。正如,蛻下的蛇皮同蛇已經(jīng)不再有有機聯(lián)系一樣,枯枝同活的樹也不再有有機聯(lián)系了。自然界本身仿佛提供了一個貧富對立的實例:一方面是脫離了有機生命而被折斷了的干枯的樹枝樹杈,另一方面是根深葉茂的樹和樹干,后者有機地同化空氣、陽光、水分和泥土,使它們變成自己的形式和生命。這是貧富的自然表現(xiàn)。貧民感到與此頗有相似之處,并從這種相似感中引伸出自己的財產(chǎn)權(quán);貧民認為,既然自然的有機財富交給預先有所謀算的所有者,那么,自然的貧窮就應該交給需要及其偶然性。在自然力的這種活動中,貧民感到一種友好的、比人類力量還要人道的力量。代替特權(quán)者的偶然任性而出現(xiàn)的是自然力的偶然性,這種自然力奪取了私有財產(chǎn)永遠也不會自愿放手的東西。正如富人不應該要求得到大街上發(fā)放的布施一樣,他們也不應該要求得到自然界的這種布施。但是,貧民在自己的活動中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了自己的權(quán)利。人類社會的自然階級在撿拾活動中接觸到自然界自然力的產(chǎn)物,并把它們加以處理。那些野生果實的情況就是這樣,它們只不過是財產(chǎn)的十分偶然的附屬品,這種附屬品是這樣的微不足道,因此它不可能成為真正所有者的活動對象;撿拾收割后落在地里的谷穗以及和諸如此類的習慣法也是這樣。
由此可見,在貧苦階級的這些習慣中存在著合乎本能的法的意識,這些習慣的根源是實際的和合法的,而習慣法的形式在這里更是合乎自然的,因為貧苦階級的存在本身至今仍然只不過是市民社會的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在有意識的國家制度范圍內(nèi)還沒有找到應有的地位。
我們所考察的辯論就是人們怎樣對待這些習慣法的例證,它充分反映了整個討論的方法和精神。
一位城市代表[注:約·亨·鮑爾?!幷咦ⅲ莘磳Π巡杉才枳雍驮浇垡伯斪鞅I竊處理的規(guī)定。他主要是為貧民的孩子辯護,這些孩子們采集野果,幫父母掙幾個零錢;這是從遠古以來就為所有者們所許可的,因此也就產(chǎn)生了兒童的習慣法。然而這一事實卻遭到另一位代表[注:約·洛埃?!幷咦ⅲ莸姆瘩g,據(jù)他說:“在他那個地區(qū),這些野果已經(jīng)成為交易品,并成桶地運往荷蘭?!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8頁?!幷咦ⅲ?/p>
的確,有一個地方已經(jīng)把窮人的習慣法變成了富人的獨占權(quán)。這就充分證明,公共財產(chǎn)是可以獨占的;從這里自然就得出結(jié)論說,公共財產(chǎn)是應該被獨占的。事物的本質(zhì)要求獨占,因為私有財產(chǎn)的利益想出了這個主意。某些財迷心竅的生意人想出的時髦主意,只要能使枯枝給原始條頓式的土地占有者帶來利益,就不會引起任何異議。
明智的立法者預防罪行是為了避免懲罰罪行。但是,他預防的辦法不是限制法的領(lǐng)域,而是給法提供實際的活動領(lǐng)域,從而消除每一個法的動機中的否定本質(zhì)。他不是局限于替某個階級的成員消除一切使他們不能進入更高合法領(lǐng)域的東西,而是給這一階級本身以運用法的現(xiàn)實可能性。但是,如果說國家在這方面不夠仁慈、富裕和慷慨,那么,立法者的責無旁貸的義務起碼是,不要把那種僅僅由環(huán)境造成的過錯變成犯罪。他必須以最偉大的仁慈之心把這一切當作社會混亂來加以糾正,如果把這些過錯當作危害社會的罪行來懲罰,那就是最大的不法。不然,他就會反對社會要求,還以為反對的是這些要求的危害社會的形式??傊?,在民間的習慣法受壓制的地方,遵循這些習慣法的做法,只能作為單純違反警章規(guī)定的行為來對待,無論如何不能當作犯罪來懲罰。違警處罰是用來對付那種根據(jù)情節(jié)可稱為外部混亂而不破壞永久法律秩序的行為的一種手段。處罰不應該比過錯引起更大的惡感,犯罪的恥辱不應該變成法律的恥辱。如果不幸成為犯罪或者犯罪成為不幸,那么這就會破壞國家的基礎。省議會與這種看法相去很遠,它根本不遵守立法的首要規(guī)則。
利益的狹隘小氣、愚蠢死板、平庸淺薄、自私自利的靈魂只是看到自己吃虧的事情;就好比一個粗人因為一個過路人踩了他的雞眼,就把這個人看作天底下最可惡和最卑鄙的壞蛋。他把自己的雞眼當作觀察和判斷人的行為的眼睛。他把過路人和自己接觸的那一點當作這個人的本質(zhì)和世界的唯一接觸點。然而,有人可能踩了我的雞眼,但他并不因此就不是一個誠實的、甚至優(yōu)秀的人。正如你們不應該從你們的雞眼的立場來評價人一樣,你們也不應該用你們私人利益的眼睛來看待他們。私人利益把一個人觸犯它的行為夸大為這個人的整個為人。它把法律變成一個只考慮如何消滅有害鼠類的捕鼠者,捕鼠者不是自然科學家,因此他只把老鼠看作有害的動物。但是,國家不應該把違反林木管理條例者只看作違法者、森林的敵人。難道每一個公民不都是通過一根根命脈同國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嗎?難道僅僅因為這個公民擅自割斷了某一根命脈,國家就可以割斷所有的命脈嗎?可見,國家也應該把違反林木管理條例者看作一個人,一個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體,看作一個保衛(wèi)祖國的士兵,一個法庭應傾聽其聲音的見證人,一個應當承擔社會職能的集體的成員,一個備受崇敬的家長,而首先應該把他看作國家的一個公民。國家不能輕率地取消自己某一成員的所有職能,因為每當國家把一個公民變成罪犯時,它都是截斷自身的活的肢體。有道德的立法者首先應當認定,把過去不算犯罪的行為列入犯罪行為的領(lǐng)域,是最嚴重、最有害而又最危險的事情。
然而,利益是講求實際的,世界上沒有比消滅自己的敵人更實際的事情了!夏洛克就曾經(jīng)教導說:“誰憎恨一個東西而又不想置它于死地呢?”[注:莎士比亞《威尼斯商人》第4幕第1場?!幷咦ⅲ菡嬲牧⒎ㄕ叱瞬环ㄐ袨橹?,不應該害怕任何東西,但是作為立法者的利益卻只知道害怕法的后果,害怕為非作歹的人,因而就頒布法律來對付他們。殘酷是怯懦所制定的法律的特征,因為怯懦只有變成殘酷時才能有所作為。私人利益總是怯懦的,因為那種隨時都可能遭到劫奪和損害的身外之物,就是私人利益的心和靈魂。有誰會面臨失去心和靈魂的危險而不戰(zhàn)栗呢?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質(zhì)是某種非人的、異己的物質(zhì),那么這種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國民報》談到基佐時說道:“當他害怕的時候,他是可怕的?!边@句格言可以作為一切自私自利的和怯懦的立法的寫照。
薩莫耶德人[98]殺死野獸時,在剝皮之前鄭重其事地向它申明,只有俄羅斯人才使它遭殃,宰割它的是俄羅斯人的刀子,因此只應該向俄羅斯人報仇?,F(xiàn)在有人居然不用扮成薩莫耶德人就直接把法律變成了俄羅斯人的刀子。現(xiàn)在我們就來看看這種變法吧!
關(guān)于第4條,委員會提議:
“凡超出兩英里以外者,由前來告發(fā)的護林官員根據(jù)當?shù)噩F(xiàn)行價格確定價值?!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p>
一位城市代表[注:約·弗·布魯斯特?!幷咦ⅲ荼硎痉磳@一提案:
“讓報告盜竊情況的護林官員確定被竊林木價格的這個提案,是非常危險的。當然應該信任這位前來告發(fā)的官員,但是只能在確定事實方面,而決不能在確定被竊物的價值方面信任他。價值應該根據(jù)地方當局提出的并由縣長批準的價格來確定。曾有人提議否決第14條,因為根據(jù)這一條,罰款是為林木所有者征收的”[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莸鹊取!叭绻A舻?4條,那么上面的規(guī)定就更加危險,因為護林官員是為林木所有者效力并從林木所有者那里領(lǐng)取薪俸的,他們會盡可能高估被竊林木的價值,這是理所當然的?!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p>
省議會批準了委員會的提案。
我們在這里看到的是領(lǐng)主裁判權(quán)[99]的制定。維護領(lǐng)主利益的奴仆在某種程度上同時又是宣判人。價值的決定構(gòu)成了判決的一部分。因此,判決的一部分已經(jīng)預先在告發(fā)記錄中被決定了。前來告發(fā)的護林官員坐在審判席上,他是鑒定人,他的意見法庭必須聽取,他執(zhí)行的是一種排除其他法官參加的職能。既然甚至還有領(lǐng)主的憲兵和告發(fā)者同時進行審判,那么反對異端裁判所式的審判程序就是荒誕無稽了。
即使不談這種行為根本違反我們的法規(guī),只要考察一下前來告發(fā)的護林官員的性質(zhì)也就會明白,客觀上他是不能同時兼任被竊林木的估價者的。
作為護林官員,他就是護林神的化身。守護,而且是親身守護,要求護林人切實有效、認真負責和愛護備至地對待自己所保護的對象,就好像他和林木已合為一體。對他來說,林木應該是一切,應該具有絕對的價值。估價者則恰恰相反,他用懷疑的不信任的態(tài)度來對待被竊林木,用敏銳的平淡的目光來評價它,用普通的尺度來衡量它,錙銖必較地計算它的價值。護林人不同于估價者,就像礦物學家不同于礦物商一樣。護林官員不能估量被竊林木的價值,因為他每次在筆錄中確定被竊物的價值時,也就是在確定自己本身的價值,即自己本身活動的價值;因此,難道你們能夠設想,他保護自己客體的價值會不如保護自己的實體嗎?
一個把殘忍當作職責的人所承擔的這兩種活動是互相矛盾的,這不僅在涉及守護對象時是這樣,而且在涉及有關(guān)人員時也是這樣。
作為護林官員,護林人應該維護私有者的利益,但是作為估價者,他又應該保護違反森林管理條例者的利益,防止私有者提出苛刻的要求。他可能會用拳頭為林木的利益服務,同時他又應該用頭腦為林木敵人的利益服務。一方面,他是林木所有者利益的化身,另一方面,他又應該是反對林木所有者利益的保障。
其次,護林官員就是告發(fā)者。筆錄就是告發(fā)書。因此,實物的價值就成為告發(fā)的對象;這樣一來,護林官員喪失了自己身為法官的尊嚴,而法官的職能也受到莫大的侮辱,因為這時法官的職能同告發(fā)者的職能已毫無區(qū)別了。
最后,這個前來告發(fā)的護林官員是受林木所有者的雇用并為林木所有者效力的,不論作為告發(fā)者或護林官員,他都不宜充當鑒定人。如果有理由這樣做,那么也同樣有理由讓林木所有者自己經(jīng)過宣誓后來估價,因為林木所有者實際上是把他的護林奴仆僅僅當作第三者的角色來對待的。
但是,省議會并不認為前來告發(fā)的護林官員的這種地位是有問題的,相反,它認為關(guān)于前來告發(fā)的護林官員的終身任命的規(guī)定,即在林木特權(quán)統(tǒng)治這個領(lǐng)域內(nèi)留給國家的最后一絲權(quán)力的唯一規(guī)定有問題。這個規(guī)定遭到了最強烈的反對,報告人的下述解釋也未能平息這一風暴:
“前幾屆省議會已經(jīng)要求廢除護林官員的終身任命,但政府總是反對,并且把終身任命看作對臣民的一種保護?!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7頁?!幷咦ⅲ?/p>
可見,省議會早已就政府放棄對自己臣民的保護的問題同政府講過價錢,而省議會仍然在討價還價?,F(xiàn)在我們就來看一看那些用來反對終身任命的既寬宏大量又無可辯駁的論據(jù)。
一位鄉(xiāng)鎮(zhèn)代表[注:弗·阿爾登霍芬?!幷咦ⅲ?/p>
“認為,把護林官員的終身任命當作信任其證言的條件,這對小林木占有者是非常不利的;另一位代表[注:吉·倫辛。——編者注]則堅決主張,保護應該對大小林木所有者同樣有效”。[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p>
一位諸侯等級的代表[注:約·薩爾姆-賴弗沙伊德-戴克公爵?!幷咦ⅲ葜赋觯?/p>
“對私人說來設置終身職位是很不合適的,在法國就完全不需要根據(jù)這一點才確信護林官員的筆錄;但是為了防止違法事件的增加,必須采取某些措施?!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2頁?!幷咦ⅲ?/p>
一位城市代表[注:約·弗·布魯斯特?!幷咦ⅲ菡f:
“應該相信那些按規(guī)定手續(xù)任命并宣過誓的護林官員的全部證言。在許多鄉(xiāng)鎮(zhèn)里,特別是對于小塊土地所有者來說,實行終身任命制可以說是不可能的。如果決定只有終身任命的護林官員才可以信任,這種決定會使上述林木占有者的林木得不到任何保護。省內(nèi)大部分地區(qū)的鄉(xiāng)鎮(zhèn)和私人占有者將會委托,而且不得不委托田地看守人來守護自己的林區(qū),因為他們的林產(chǎn)不大,用不著雇用自己的護林官員。如果這些宣誓要兼管林木的田地看守人在證實林木被竊時得不到充分信任,而在對被發(fā)現(xiàn)的違反林木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告發(fā)時卻又受到信任,豈非咄咄怪事?!保圩ⅲ骸兜诹鶎萌R茵省議會會議記錄》1841年科布倫茨版第26—27頁。——編者注]
城市、鄉(xiāng)村和諸侯就是這樣說的。他們不但不想消除違反林木管理條例者的權(quán)利和林木所有者的要求之間的距離,反而認為這一距離還不夠大。在這里他們并不是想要同樣地保護林木所有者和違反林木管理條例者,他們只是想把大小林木所有者一視同仁地加以保護。當問題涉及林木所有者時,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間的完全平等就成為定理,而當問題涉及違反林木管理條例者時,不平等就變成公理。為什么小林木所有者要求得到和大林木所有者同樣的保護呢?因為他們兩者都是林木所有者。但是,難道林木所有者和違反森林管理條例者不都是國家的公民嗎?既然大小林木所有者都有同樣的權(quán)利要求國家的保護,那么,難道國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同樣的權(quán)利要求這種保護嗎?
當諸侯等級代表引證法國為例——利益不懂得政治上的反感——時,他只是忘了加一句:在法國,護林官員告發(fā)的是事實,而不是價值。同樣,可敬的城市發(fā)言人也忘了,利用田地看守人在這里也是不容許的,因為問題不單是要查明林木被竊,而且還要確定被竊林木的價值。
我們方才所聽到的全部論斷的本質(zhì)是什么呢?有人說,小林木所有者沒有資金雇用終身的護林官員。從這一論斷可以得出什么結(jié)論呢?可以得出的結(jié)論是,小林木所有者不能擔負這一任務。而小林木所有者又得出什么樣的結(jié)論呢?他的結(jié)論是,他有權(quán)雇用短期的進行估價的護林官員。沒有資金成了小林木所有者享有特權(quán)的根據(jù)。
小林木所有者也沒有資金來供養(yǎng)獨立的審判庭。因此,讓國家和被告放棄獨立的審判庭吧,讓小林木所有者的仆人來坐庭審判吧,如果他沒有男仆,那么他的女仆也行,如果女仆也沒有,他自己也行。難道被告對于作為國家機關(guān)的行政當局,對于司法當局就沒有這種權(quán)利嗎?既然如此,為什么不依照小林木所有者的資金情況來組織審判呢?
國家和被告之間的關(guān)系能不能因私人即林木所有者資金缺乏而改變呢?國家對于被告享有某種權(quán)利,因為國家對于這個人是以國家的身分出現(xiàn)的。因此,就直接產(chǎn)生了國家的義務,即以國家的身分并按照國家的方式來對待罪犯。國家不僅有按照既符合自己的理性、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嚴,也適合于被告公民的權(quán)利、生活條件和財產(chǎn)的方式來行事的手段,國家義不容辭的義務就是擁有這些手段并加以運用。誰也不會要求林木所有者這樣做,因為他的林木并不是國家,他的靈魂并不是國家的靈魂。由此可以得出什么樣的結(jié)論呢?結(jié)論就是:因為私有財產(chǎn)沒有辦法使自己上升到國家的立場上來,所以國家就有義務使自己降低為私有財產(chǎn)的同理性和法相抵觸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