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稅目與稅率
1. 資源稅
1.1. 稅目
1.1.1. 資源稅的稅目
1.1.1.1. 資源稅的稅目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在5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fā)現(xiàn)的礦種和鹽。 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guī)定為原礦,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guī)定為選礦,還有一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guī)定為原礦或選礦。
1.1.1.2. 【易考點】
1.1.1.2.1. 原油:包括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1.1.1.2.2. 天然氣:包括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能源礦產中的煤成(層)氣不屬于天然氣稅目。煤炭開采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1.1.1.2.3. 煤:包括煤原礦和煤選礦;不包括其他煤炭制品。
1.1.1.3. 【提示】注意區(qū)分征稅對象是原礦還是選礦:原礦—油水熱氣,鈾和釷;選礦—鈉鎂鉀鋰的鹽,稀鎢鉬;原礦或選礦—上述除外。
1.1.1.4. 2007年1月1日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y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稅款由企業(yè)專項用于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煤層氣是指賦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guī)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在計算抽采煤層氣增值稅“先征”環(huán)節(jié)時適用較低稅率(9%)。 1.1.2. 資源稅稅目的特殊規(guī)定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體現(xiàn)出有些應稅資源是以原礦為征稅對象的,按照原礦規(guī)定了稅率,也有一些應稅資源以選礦為征稅對象,按照選礦規(guī)定了稅率。由于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資源時可能是以自采原礦(經過采礦過程采出后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銷售,或者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也可能是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脫水、干燥等過程形成的產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征稅對象的確定規(guī)則如下:
1.自采原礦銷售或自用于應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原礦計征資源稅;
2.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或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
3.無法區(qū)分原生巖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
1.2. 稅率
1.2.1. 資源稅的稅率
1.2.1.1. 資源稅稅率的基本規(guī)定:資源稅采取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征。具體來說,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應分別確定。 1.2.1.2. 【解釋】資源稅主要采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部分應稅資源的稅率形式適用幅度比例稅率或幅度定額稅率,在幅度內具體稅率的選擇權不在中央而在地方(省級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1.2.1.3. 從高適用稅率的兩類情況:
1.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2.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