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與勞務派遣的區(qū)別
共享用工與勞務派遣的區(qū)別
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勞動力富余企業(yè)因特殊原因遭遇階段性停工停產或者淡季減產,用工出現(xiàn)暫時性的剩余或冗員,或勞動力短缺企業(yè)因訂單增加、生產任務調整等用工形勢變化,使得用工負擔加重,勞動力配置失衡,此時原企業(yè)可以與勞動力短缺企業(yè)訂立合作協(xié)議,分配權利義務,形成跨企業(yè)共享勞動力的用工模式。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且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在勞動關系方面,雖然共享員工與勞務派遣都與派遣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都具有正式的勞動關系。但是,在勞務派遣當中,派遣者長期在用人單位勞動,卻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即雇傭單位與用人單位的分離,呈現(xiàn)“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tài)。
在勞動時間方面,勞務派遣者的勞動時間全部都在用工單位。共享員工由原單位派遣到用人單位勞動,其勞動時間和期限根據(jù)市場情況的變化由雙方單位共同協(xié)商,且共享員工的勞動可以在勞動力富余單位和用人單位之間靈活調動。在共享用工模式下,派出勞動者的勞動可以在勞動力富余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共享。
因此,區(qū)別于傳統(tǒng)的靈活用工模式,共享用工是勞動者與雇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產生勞動關系,享受相關薪酬待遇,但是在某一時期(固定或靈活)卻在別的用工單位工作,領取另一份報酬。這是一種創(chuàng)新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
在用工指引方面,人社部明確提出,要積極防范“共享用工”演變成“假共享、真派遣”。原用人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借出員工。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或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guī)避用工責任。
對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五)》規(guī)定,在處理相關糾紛時,要注意區(qū)分共享用工、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的差別。
故企業(yè)在施行“共享用工”的過程中應注意相關法律風險,不得以營利目的出借員工,也不得借用共享用工之名違法實施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肮蚕碛霉ぁ睉谡髟儎趧诱咄獾那闆r下,各方簽訂《借用協(xié)議》,約定勞動關系歸屬、借用期限、工資報酬、勞動紀律、退回條件、休假福利、工傷保險責任承擔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