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加班,加班的法律標準是什么?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有許多人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會遇到這種情況:可能平時正常工作日,鄰居下班領導臨時安排工作,不能正常時間下班,偶爾周末會接到單位電話,有些工作事務需要過去處理等。

那么在工作中遇到這種情況,算不算加班呢?在法律上加班的具體標準是怎樣規(guī)定的呢?
首先,先明確下法定的加班標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每周應該至少安排勞動者休息1天,對于不能執(zhí)行上述工時制度的單位,經勞動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執(zhí)行其它工時?!?/p>
因此,對于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或者平均每周超過44小時,在沒有勞動管理部門同意情況下,均屬于加班情況。
有了具體的法定工作時間標準,下面判斷幾種情況,是不是存在加班:
案例一:王菲每天工作時間為8.5小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
案例二:邱林單位實行單雙休輪休,平均每周沒有超過44小時,不算加班。
案例三:每周單休,平均每周超過44小時,算加班。

在用人單位存在加班情況下,該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同時明確了加班工資標準:工作日安排加班,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并且不能安排倒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200%的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300%的工資。
改編自真實案例,均為化名,為行文需要,文學性語言塑造與當事人無關,有任何問題可以關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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