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積累 | 我國古代的賦稅制度沿革
春秋戰(zhàn)國時期
由于鐵器大量作用于農業(yè)生產,導致大量私田產生。各諸侯國為了促使土地所有制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開始實行變法。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魯國的“初稅畝”。尤其是魯國的“初稅畝”,開始實行按畝納稅,促使耕地由國有變?yōu)樗接小?/p>
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tǒng)一全國后,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農民自報占有土地數,按定制繳納賦稅。
漢承秦制,賦稅制度基本沿襲秦朝。但漢與秦不同的師,漢初的統(tǒng)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訓,被迫采取“休養(yǎng)生息”的政策。從漢高祖時期的“十五稅一”到文帝時期的“三十稅一”,農民賦稅負擔減輕,使得生產力有了較大的恢復和發(fā)展。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較為重要的賦稅制度為北魏實行的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按人口老分配土地的制度。但僅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不觸動地主的原有土地。與此同時還有租調制,即在均田令在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的租掉。租,即田租,繳納谷物;調,指戶稅,繳納帛或布。
隋唐時期
隋朝一直沿用北魏的租調制,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guī)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繳納一定量的絹和布,叫“調”;服徭役期間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繳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
在唐朝后期,均田制遭到破壞,國家頒布兩稅法。每戶按資產繳納戶稅,按田畝繳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一切雜稅、雜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
五代遼宋夏金元時期
這一時期重要的賦稅制度是王安石變法當中的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方田均稅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募役法是指應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異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
明清時期
明代行一條鞭法,征收貨幣地租,既促進了農產品商品化,商業(yè)發(fā)展沖擊了農業(yè),佃戶人身依附關系弱化,又為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提供了勞動力,清代繼續(xù)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后,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tǒng)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征手續(xù)。
清朝政府又進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征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隨糧起征,成為清朝劃一的賦役制度。攤丁入畝的做法: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同時,政府也放松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yè)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