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運法碩王振霞老師《唐律疏議》翻譯匯總(二)
同學(xué)們
今日份《唐律疏議》翻譯匯總~
一、《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十惡
十惡:
? ??【疏】議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biāo)篇首,以為明誡。其數(shù)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并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案梁陳已往,略有其條。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chuàng)制,始備此科,酌于舊章,數(shù)存于十。大業(yè)有造,復(fù)更刊除,十條之內(nèi),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
翻譯:十惡
? ? ?【疏】議說:五刑適用之中,對十惡的處罰最嚴厲,因其損害名份禮教,毀壞國家最崇高最重要的方面,所以特別放在開頭,以使明確地引以為戒。歷數(shù)最兇惡的犯罪,計有十種,故稱為“十惡”。雖然漢朝所制定的《九章律》,現(xiàn)在全部佚失而不可見,但“不道”“不敬”的罪名現(xiàn)在仍有記載,推其起源,應(yīng)起始于漢代。漢之后到梁、陳這一時期,還存有“十惡”的部分條目內(nèi)容。北周、北齊之律雖有“重罪十條”之罪名,而沒有“十惡”的名稱,隋《開皇律》創(chuàng)新制度,始有此完整法條,這是參照前代有關(guān)內(nèi)容,確立的十條罪名。大業(yè)年間,又重新刪去“十惡”之名,原來的十條罪名,只保留了八條。從高祖的《武德律》以來,仍遵照《開皇律》的“十惡”之制,沒有增刪。
二、《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 謀反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 ? 【疏】議曰:案《公羊傳》云:“君親無將,將而必誅?!敝^將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則必誅之?!蹲髠鳌吩疲骸疤旆磿r為災(zāi),人反德為亂。”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guī)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
【疏】議曰:社為五土之神,稷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君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時稔。臣下將圖逆節(jié),而有無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將安恃。不敢指斥尊號,故托云“社稷”?!吨芏Y》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翻譯:一是謀反,指預(yù)謀危害社稷。
【疏議】說:據(jù)《春秋公羊傳》說:“對君父不能有所圖謀,有圖謀者必受誅殺?!边@是說將有叛逆之心,而加害君父的人,就一定要處死。《左傳》說:“天反四時之常道即形成災(zāi),民反德禮是為亂?!边@樣,君王位居天下最崇高的地位,身負天賦之使命,像天覆地載一樣,是萬民的父母。作為子女與臣下,當(dāng)必忠必孝。有敢懷有兇險,產(chǎn)生逆上之心,謀劃破壞綱紀,背棄倫常,就稱為“謀反”。
【疏議】說:社,是主東南西北中“五土”之神;稷,管田地之官,是執(zhí)掌地理、主管莊稼之神。君是神的主宰,食是民以之為命的天,君主康泰神即安寧,神安寧則四時調(diào)順,莊稼豐登。臣下將謀劃反逆,存不臣服之心,君主之位如有危,社稷之神怎能還有依靠。律條行文不敢直稱尊號,故而托稱“社稷”。《周禮》說“左宗廟右社稷”,社稷為君王所尊崇。
三、《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 謀大逆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此條之人,干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議曰:有人獲罪于天,不知紀極,潛思釋憾,將圖不逞,遂起惡心,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者,尊也。廟者,貌也。刻木為主,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蛟?,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其闕者,爾雅釋宮云:“觀謂之闕?!惫痹疲骸皩m門雙闕也。”《周禮秋官》“正月之吉日,懸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觀之”,故謂之“觀”。
翻譯:二是謀大逆。指預(yù)謀毀壞宗廟、山陵及宮殿。
【疏議】說:有此條罪行之人,干犯綱紀懷有逆心,違背道義作亂,是最大的逆行,所以稱為“大逆”。
【疏議】說:有人對天犯罪,不知綱紀之根本,暗地里想發(fā)泄怨恨,欲圖謀進行不能得逞的事情,于是產(chǎn)生罪惡心理,計劃毀壞宗廟、山陵及宮殿。宗,是尊。廟,是敬??棠緸樯裰?,尊敬神主之形象,設(shè)置在宮殿,按時祭祀,故稱“宗廟”。山陵是因古代先王依山而葬,如黃帝安葬在橋山就是那種情形。又有人說,帝王之墓葬,如山如陵,故稱“山陵”。宮,因天上有紫微宮,君王效法,把所居之處稱作“宮”。至于闕,《爾雅?釋宮》說:“觀,稱為闕?!惫弊⒔庹f:“宮門是雙闕。”《周禮?秋官》記載說“正月的吉日,懸掛犯罪受刑之法律圖文于宮闕,令人觀看”,所以說是“觀”。
四、《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 謀叛
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
【疏】議曰:有人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
翻譯:三是謀叛。謂預(yù)謀背叛國家投靠敵偽。
【疏議】曰:有人背叛本朝,將投靠外國,或者要逃出城去加入敵偽,或者要帶土地投奔他主,就如莒國的牟婁等地投奔魯國,公山弗擾在魯國費城叛亂一類的事例。
五、《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 惡逆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議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xù)妣祖,承奉不輕。梟鏡其心,愛敬同盡,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
【疏】議曰:毆謂毆擊,謀謂謀計。自伯叔以下,即據(jù)殺訖,若謀而未殺,自當(dāng)“不睦”之條?!皭耗妗闭?,常赦不免,決不待時;“不睦”者,會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為別,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喪服制,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稱“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翻譯:四是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母、兄長和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及父母。
【疏議】曰:父母的恩情,天高難比。延續(xù)祖先血脈,侍奉他們都不應(yīng)輕慢。但是有人卻懷兇惡禽獸之心,愛敬之輕全部泯滅,對五服內(nèi)的尊親,竟加殺戮,兇惡忤逆至極,完全滅絕人倫,所以稱為“惡逆”。
【疏議】說:“毆”指擊打,“謀”指謀劃。從所列的“伯叔”以下的親屬,都根據(jù)殺戮行為完成才定性為“惡逆”,如果只是有預(yù)謀而未實施殺戮行為,那是屬“不睦”之條的性質(zhì)。犯“惡逆”之罪者,在常赦都不免罪之列,而且處決不拘禁殺時限;而屬“不睦”罪的,遇赦應(yīng)原免刑罰,如有官職者,只是除名而已。因為由此區(qū)別,所以確立不同的處置制度。文中有關(guān)毆及謀殺丈夫的祖父母的處罰規(guī)定,也適用于丈夫的曾祖、高祖父母,根據(jù)服制,妻為丈夫的曾、高祖父母服緦麻喪,但是如丈夫在服制上處于承重地位,其妻對夫之曾、高祖,也與對夫之父母一樣服齊衰杖期。據(jù)此規(guī)定可知:法條上指稱“丈夫的祖父母”之有關(guān)規(guī)定,也適用于對丈夫的曾、高祖父母。
六、《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不道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
【疏】議曰:謂一家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若三人之內(nèi),有一人合死及于數(shù)家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驓⒁患胰耍緱l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惡。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jù)本罪合死者。
【疏】議曰:謂造合成蠱;雖非造合,乃傳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惡。厭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翻譯:五是不道。指殺同一家無死罪的三口人,肢解被殺者的肢體,配制培育蠱毒及行厭魅。
【疏議】說:忍心殘酷地殺人,違背正道,故稱為“不道”。
【疏議】說:同一家的三口人被殺,而且被殺者都不是應(yīng)處死刑之有罪者。假如被殺的三人中,有一人屬于應(yīng)處死刑的犯罪者,以及在幾家都分別只殺兩個人的,都只應(yīng)依普通殺人罪處置,而不列入十惡?;蛘唠m殺了同一家三口人,但按照律條其殺人罪原就不夠死刑的,也不列入十惡之條。肢解人:是指殺人后又肢解尸體,其犯罪也根據(jù)其殺人本罪應(yīng)處死刑的才列入。
【疏議】說:指配制成蠱毒;雖不是配制,而是引來畜養(yǎng),足以殺害人的,都屬于這種犯罪。如屬配制未完成的情況,就不列入“十惡”。厭魅,其行為多種多樣,不能完全列舉,都是用邪惡的慣用手法在暗中作違法之事,以求使對方得病痛及死亡的犯罪。
七、《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 大不敬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故《禮運》云:“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必?zé)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議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等為大祀?!薄堵氈坡伞酚衷疲骸胺惭造胝?,祭、享同?!比舸蠹?、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謂神所御之物。本條注云:“謂供神御者,帷帳幾杖亦同?!痹斐晌垂┒I,亦是。酒醴饌具及籩、豆、簠、簋之屬,在神前而盜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盜者,非也。乘輿服御物者,謂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為家,乘輿巡幸,不敢指斥尊號,故托“乘輿”以言之。本條注云:“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皆須監(jiān)當(dāng)之官部分擬進,乃為御物?!?/span>
【疏】議曰:《說文》云:“璽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傳》云:“襄公自楚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笔瞧淞x也。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印”。開元歲中,改璽曰“寶”。本條云“偽造皇帝八寶”,此言“御寶”者,為攝三后寶并入十惡故也。
【疏】議曰:合和御藥,雖憑正方,中間錯謬,誤違本法。封題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yīng)冷言熱之類。
【疏】議曰:《周禮》:“食醫(yī)掌王之八珍?!彼咎匾司瓷鳌I造御膳,須憑《食經(jīng)》,誤不依經(jīng),即是“不敬”。
【疏】議曰:帝王所之,莫不慶幸,舟船既擬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備盡心力,誤不牢固,即入此條。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為因誤得罪,設(shè)未進御,亦同十惡;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其監(jiān)當(dāng)官司,準(zhǔn)法減科,不入“不敬”。
【疏】議曰:此謂情有觖望,發(fā)言謗毀,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若使無心怨天,唯欲誣構(gòu)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惡之條。舊律云“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
【疏】議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對捍,不敬制命,而無人臣之禮者。制使者,謂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翻譯:六是大不敬。指盜竊大祀供神用之物、乘輿服用之物;盜以及偽造御寶;配制御藥,因過誤不如本方及將封簽寫錯;或烹制御膳,誤犯食禁;御用舟船,制造誤不牢固;對乘輿指明斥責(zé),實情確有危害,及對抗制使,喪失臣民之禮。
? ? 【疏議】說:禮,是敬上的根本;敬,是禮的內(nèi)涵。所以《禮記?禮運》說:“禮是君王握持的把柄,是用來辨是非,明幽隱,建立等級制度,區(qū)分親疏尊卑而知仁義的?!币驗閼推渥镄袊乐?,完全喪失對上的肅敬之心,故稱為“大不敬”。
? ? 【疏議】說:大祀,依《祠令》規(guī)定:“祭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等是大祀?!薄堵氈坡伞酚忠?guī)定:“凡是律文中有關(guān)于在‘祀’中之犯罪規(guī)定,對‘祭’及‘享’都同樣適用?!比绱蠹馈⒋笙?,都同于大祀。所謂神御之物,是指神所享用之物。規(guī)定此罪條文的注文說:“指供神使用的物品,帷幕幾桌權(quán)杖也是。”對有關(guān)物品制作完成后未上供而盜,亦以盜神御及乘輿服用物論。盛酒食的供器及專用于祭祀的籩、豆、簠、簋之類,已在神位前而盜的,也屬“大不敬”罪;不在神前而盜的,不屬大不敬罪。所謂乘輿服御物,指主上服用之物。君主以天下為家,借助車馬出巡,律條不敢指名冒犯其尊號,故借“乘輿”婉稱。規(guī)定此罪條文的注文說:“服,包括被褥之類,其在用者與備用者同等對待。上述物品都必須經(jīng)當(dāng)值的監(jiān)督官員分配后準(zhǔn)備呈進使用的,才成為‘御物’”。
? ? 【疏議】說:《說文》說:“璽,是印?!惫糯鸨岸加铆t?!蹲髠鳌酚涊d:“魯襄公從楚國返還,到達方城山時,魯國公族季武子占取了卞地,并派大夫公冶去問候襄公,璽書派人追送給公冶”,就是這種情況的證明。從秦漢以來,天子的印稱“璽”,諸侯的稱“印”。開元年間,改稱璽為“寶”。規(guī)定此罪律條中稱“偽造皇帝的八寶”,此注文中稱“御寶”的原因,就是為了把盜及偽造三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皇后)之印寶的犯罪也納入十惡之中。
? ? 【疏議】說:配制御藥,雖有正方為根據(jù),但配制過程中因過失致差錯,就是過誤違背此法。封題致誤,是指依本方配制完畢,封皮書寫之說明有誤,如把丸制寫成散制,應(yīng)是冷而寫成熱之類的情況。
? ? 【疏議】說:《周禮》說:“食醫(yī)官掌管為王烹飪食物及炮制藥物的八種方法?!庇嘘P(guān)職官特別應(yīng)該敬重謹慎,烹調(diào)御膳必須依照《食經(jīng)》操作,因過誤不依《食經(jīng)》,就是“不敬”。
? ? 【疏議】說:帝王所到之處,無不慶幸,所制車船既屬準(zhǔn)備提供御用,所以說是“御幸舟船”。工匠造船,應(yīng)更加盡心盡力,因過誤而致不牢固,就屬此條犯罪。但是,以上有關(guān)“御幸舟船”等的三項犯罪,都因過誤而犯罪,設(shè)使所制作之物未呈進御用,也與十惡一樣處罰;如果屬故犯,就依“謀反”罪論處。負有監(jiān)督責(zé)任之官員,按法律規(guī)定減等處罰,不列入十惡“不敬”之罪。
? ? ?【疏議】說:此指由人因情緒怨恨,出毀謗之言,指名斥責(zé)乘輿,實情確有危害的。如屬無心怨上,只求通過誣陷使別人遭罪罰的,當(dāng)依誣告反坐之法處置,不入十惡之條。舊律本來要求此種犯罪“言語內(nèi)容確有危害”,今改為“實情確有危害”的用意,要推究犯罪人原本之實情,廣施恩惠減輕刑罰。
? ? 【疏議】說:奉制命出使,去四方宣布詔令,有人加以對抗,不敬重制令,而喪失臣民之禮的行為。制使,是奉皇命有職稱及責(zé)令有關(guān)官署派遣的人。
八、《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不孝
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yǎng)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犯,是名“不孝”。
【疏】議曰:本條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詛猶呪也,詈猶罵也。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dāng)“惡逆”。唯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yǎng)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jié)于茲并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并當(dāng)十惡。
【疏】議曰:《禮》云:“孝子之養(yǎng)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yǎng)之?!逼溆锌肮┒I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議曰:“居父母喪,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若其獨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也。其男夫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為妾,得減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樂者,自作、遣人等。樂,謂擊鐘、鼓,奏絲、竹、匏、磬、塤、篪,歌舞,散樂之類?!搬尫募保^喪制未終,而在二十七月之內(nèi),釋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疏】議曰:依《禮》:“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而問故?!备改钢畣?,創(chuàng)巨尤切,聞即崩殞,擗踴號天。今乃匿不舉哀,或揀擇時日者,并是。其“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謂祖父母、父母見在而詐稱死者。若先死而詐稱始死者,非。
翻譯:七是不孝。指告罪、咒罵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世,另立戶口、分割家產(chǎn),或者對父祖供養(yǎng)斷缺;在父母的喪期內(nèi)自我作主嫁人娶妻,或者玩賞音樂歌舞,脫去喪服穿吉慶之服;聽知祖父母、父母亡故,隱瞞不公開表示哀痛,詐說祖父母、父母死亡。
? ?【疏議】說:善待父母稱作孝。已經(jīng)有違犯,就叫作“不孝”。
? ? 【疏議】說:《斗訟律》此罪本條中只規(guī)定“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又說“告言”,詞語雖不同,含義一樣?!霸{”如同“咒”,“詈”如同罵。依此罪本條規(guī)定“詛咒要讓人死或得病痛的,全以謀殺罪論處”,性質(zhì)應(yīng)是“惡逆”。只有用詛咒以求得偏愛的,才屬于“不孝”之條。
? ?【疏議】說: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孫的贍養(yǎng)應(yīng)無限地周到,外出親稟,返家面告,家事處置沒有擅自作主的道理。而分割家產(chǎn)及另立戶口,實際已無盡孝之意,名分及親情都由此沉淪,情義及節(jié)操都因此喪失,以制度與禮法衡量,罪大不能寬容。另立戶口與分割家產(chǎn),兩種行為并不要求同時具有才構(gòu)成犯罪,只要犯有其一,都以十惡論罪。
? ?【疏議】說:《禮記》說:“孝子對尊親的贍養(yǎng),要讓親人內(nèi)心快樂,順其心意,提供飲食等生活之需而盡心養(yǎng)護”。如有能提供而不提供致使斷缺的,要祖父母、父母告發(fā),才追究治罪。
? ? 【疏議】說:“在父母喪期內(nèi),自己作主出嫁或娶妻”,都是指屬《戶婚律》中分首從論罪的情況。如果屬唯獨對主婚人治罪的情況,那結(jié)婚的男女當(dāng)事人就不為“不孝”。所以稱作“自己作主嫁娶”,就為了讓人明確主婚人與犯十惡的人不同。如有男人在喪期內(nèi)娶妾,依法應(yīng)免去他兩項官職中的一項;女人在喪期內(nèi)嫁出作妾,可比嫁出作妻的犯罪減輕三等:這些涉于妾的嫁娶犯罪都不列入“不孝”罪內(nèi)?;蛴小白鳂贰钡?,自己玩奏和派別人玩奏而欣賞的同樣對待。玩賞樂舞,指敲鐘、擊鼓、奏絲竹、笙竽、石磬、塤、笛子、唱歌跳舞,玩賞屬于雜技、魔術(shù)等的百戲。“脫去喪服換吉服”,指除服期未到,而在二十七個月之內(nèi),脫去斬衰服而穿吉慶衣服。
? ?【疏議】說:依《禮記》:“聽到親人亡故,以大聲號哭來回應(yīng)來報之人,哀哭畢才詢問死亡原因?!备改竿龉?,傷痛最大最深,聽說就像天塌山崩,捶胸跺腳來對天號哭。今卻隱瞞不表悲痛,或者出于需要另外挑揀時日舉哀,也是這種犯罪。至于“詐說祖父母、父母死”,是指祖父母、父母在世卻詐說死亡。如果先已死亡而詐說才死的,不屬于此等情況。
九、《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不睦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禮》云:“講信修睦。”《孝經(jīng)》云:“民用和睦?!蹦勒?,親也。此條之內(nèi),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葉睦,故曰“不睦”。
【疏】議曰: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cè)氪藯l。若謀殺期親尊長等,殺訖即入“惡逆”。今直言謀殺,不言故、斗,若故、斗殺訖,亦入“不睦”。舉謀殺未傷是輕,明故、斗已殺是重,輕重相明,理同十惡。賣緦麻以上親者,無問強、和,俱入“不睦”。賣未售者,非。
【疏】議曰:依《禮》:“夫者,婦之天?!庇衷疲骸捌拚?,齊也。”恐不同尊長,故別言夫號。大功尊長者,依禮,男子無大功尊,唯婦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長者,謂從父兄姊是也?!耙陨稀闭?,伯叔父母、姑、兄姊之類。小功尊屬者,謂從祖父母、姑,從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翻譯:八是不睦。指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告發(fā)丈夫及大功服以上的尊長、小功服的尊長及其親屬。
? ?【疏議】說:《禮記》說:“講究誠信與提倡和睦?!薄缎⒔?jīng)》說:“人們要和睦?!蹦?,是親。此“不睦”之條,都是親屬相犯之行為,是族親不相和諧親愛,所以稱為“不睦”之罪。
? ? 【疏議】說:只要有謀殺及賣緦麻級以上的親屬,不論尊卑長幼,都屬此條之罪。若謀殺期親尊長等,只要作出了殺害行為就屬于“惡逆”之罪?,F(xiàn)在本條只提謀殺,未提故殺、斗殺,如果作出了故殺、斗殺的行為,也屬“不睦”罪。因律舉謀殺不傷的輕情節(jié),就明確故、斗已經(jīng)殺死情節(jié)重于前者,既然輕重差別明顯,所以故、斗殺親之行為理屬十惡“不睦”。賣緦麻級以上親屬的行為,不論是強迫、被賣者同意,都屬于“不睦”。賣而未成交得手的,不屬于“不睦”。
? ? 【疏議】說:雖然依《儀禮》說:“夫是妻之天?!笨伤终f:“妻與丈夫齊?!币蚩峙掳选罢煞颉辈慌c條中所言之“尊長”同等對待,故專門舉出“丈夫”之名稱來使人明確。大功尊長,依服制,男子沒有此服級的尊長,只有妻子對夫的祖父母及夫的叔伯父母是大功尊親。大功服的年長親,是指堂兄及未嫁的堂姐這些人。所謂“以上”,是指比大功服等更高的叔伯父母、未嫁的姑母、兄長及未嫁之姐姐等期親。小功級的尊親屬,指叔伯祖父母、祖姑、堂叔伯父母、未嫁的堂姑母,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十、《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 不義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yè)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疏】議曰:禮之所尊,尊其義也。此條元非血屬,本止以義相從,背義乖仁,故曰“不義”。
【疏】議曰:府主者,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勛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nèi)”,于所事之主,名為“府主”。國官、邑官于其所屬之主,亦與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據(jù)制書出日;六品以下,皆據(jù)畫訖始是?!耙娛軜I(yè)師”,謂伏膺儒業(yè),而非私學(xué)者。若殺訖,入“不義”;謀而未殺,自從雜犯。
【疏】議曰:“吏”,謂流外官以下。“卒”,謂庶士、衛(wèi)士之類。此等色人,類例不少,有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并入“不義”。官長者,依令:“諸司尚書,同長官之例?!?/span>
【疏】議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為夫斬衰,恩義既崇,聞喪即須號慟。而有匿哀不舉,居喪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皆是背禮違義,故俱為十惡。其改嫁為妾者,非。
翻譯:九是不義。指殺歸屬管屬的府主、刺史、縣令及現(xiàn)受教課業(yè)之師長,吏員、兵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知丈夫死亡隱瞞消息不表哀痛,或者玩賞音樂歌藝,脫去喪服換吉慶之服以及改嫁。
? ? 【疏議】說:禮所尊崇的,是其形式所包含的意義。這條所涉之雙方原都不是血親,本來都只限于因恩義、情義相依從,既然有背棄情義仁恩之行為,故稱“不義”。
? ? 【疏議】說:府主,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兼有勛官三品以上,可以配備親事、賬內(nèi)等吏員”,這些吏員對其所效力之主官,稱為“府主”。封國、封邑中的官吏對其所隸屬的爵主,也與府主一樣。其中都督、刺史的身份,都根據(jù)其任命制書發(fā)出的日子認定:六品以下,都根據(jù)批準(zhǔn)者簽畫完畢認定?!艾F(xiàn)授課業(yè)之師長”,指擔(dān)當(dāng)國學(xué)教學(xué)事業(yè),不是私塾先生。若殺這些人,就是“不義”;如謀而未殺的,當(dāng)照一般的謀殺犯罪定罪處罰。
? ? 【疏議】說:吏,指流外官以下的。卒,指兵士、衛(wèi)士之類的。屬于這個等級的人,種類事例很多,有殺本部以上官長的,都入“不義”罪。官長,依令文:“尚書省的各部尚書,都同長官對待。”
? ? 【疏議】說:禮書說,夫是妻之天,所以移用子對夫的服制,妻對夫服斬衰之喪,恩義既然這樣隆重,聽見喪訊就必須立即大聲悲號。若有隱瞞哀傷不作表示,在喪期內(nèi)玩賞音樂歌藝,脫去喪服穿吉服,忘卻悲傷改嫁,都是背棄禮義,故都是“十惡”之罪。其中改嫁作人之妾的,不在這種犯罪之列。
十 一、《唐律疏議》 名例 凡七條? 內(nèi)亂
十曰內(nèi)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疏】議曰:《左傳》云:“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比粲星莴F其行,朋淫于家,紊亂禮經(jīng),故曰“內(nèi)亂”。
【疏】議曰:奸小功以上親者,謂據(jù)禮,男子為婦人著小功服而奸者。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緦麻者,非。謂外孫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類。
【疏】議曰:父祖妾者,有子、無子并同,媵亦是;“及與和者”,謂婦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內(nèi)亂”。若被強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翻譯:十是指內(nèi)亂。指奸小功服以上的親屬、父親或祖父的妾及與通奸者。
? ?【疏議】說:《左傳》說:“女有丈夫,男有妻室,不能相互褻瀆不 忠。違背改變此禮義就是亂。”如有人為禽獸之行,相互奸淫于家族之內(nèi),破壞禮法綱常,故稱其為“內(nèi)亂”。
【疏議】說:所謂“奸小功以上親”,指根據(jù)服制禮法,男子為婦人有小功服而行奸。如果婦人為男子雖然有小功之服,而男子對婦人報緦麻的,不屬這種情況。所謂不屬這種情況指像外孫女對外祖父及外甥對舅等的關(guān)系。
? ? 【疏議】說:父親或祖父的妾,是否給父、祖生過孩子都一樣,父親的媵也是這樣:“及與其和奸者”,指以上所列婦女中與男人通奸者;都屬“內(nèi)亂”。如果先被強奸,之后又相從通奸的,也屬這種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