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利用網絡惡意詆毀他人的行為
就在廣州地鐵8號線“大叔被疑偷拍自證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尚未平息,四川大學已經明確表態(tài),將對事件當事人按程序依規(guī)依紀處理的情況下,又發(fā)生了一起通過網絡惡意傷害他人的事件。
10日晚,“嶗山發(fā)布”微博發(fā)布情況通報稱,網友發(fā)帖稱青島一酒店“多收取6000元餐費”的情況不屬實。

經查,6月9日晚,劉女士與周先生、肖先生等朋友在青島良友味道酒店“戶外1桌”聚餐,其同事在“大廳7桌”就餐。在客人就餐過程中,周先生付賬結算了“戶外1桌”的賬單,隨后肖先生又來結賬時,酒店工作人員以為是“戶外5桌”的客人,導致賬單出錯并結付了該賬單。之后,肖先生和劉女士在結算“戶外1桌”和“大廳7桌”賬單時,發(fā)現結賬有誤,酒店工作人員便將錯收的“戶外5桌”的費用3400元當場退還。就餐人員之一的周先生因酒后情緒激動動手打了店長耳光。期間,110接到報警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全面了解情況后進行了現場調解,店長對周先生動手打人一事當場表示不予追究,雙方達成和解。
按理,事件已經得到妥善處理,不應該再成為公共事件??墒?,仍有網友通過網絡發(fā)布了良友味道酒店一桌收了客人三次費、多收了就餐者6000元餐費的帖子,導致當地公安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不得不組成調查組,對事件進行調查,并責令酒店停業(yè)整頓,給酒店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雖然從處分結果來說,對酒店的處理確實過嚴了一點,因為,酒店并非故意多收客人的錢,而是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工作不細心。但是,從規(guī)范管理的角度來看,酒店方確實有錯,確實應當受到處罰。對酒店方來說,需要做的,就不是不服,而是吸取教訓,并對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指導,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最大限度地減少工作失誤,避免給客人造成不好的心理影響,對酒店形象產生負面作用。
但是,在事件已經得到妥善處理,且酒店方并不是一桌餐三次收錢,也沒有多收錢的情況下,當事一方仍然通過網絡發(fā)布酒店方多收錢、收三次錢的信息,且對自己打人行為一字不提,顯然是發(fā)布的虛假信息、不真實信息,是在人為制造公共事件,制造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制造輿論沸騰和關注氣氛,且對酒店方的市場形象產生了嚴重傷害,必須依法追究發(fā)帖者的法律責任。
在這里,我們建議酒店方不要保持沉默,也不要因為自己受到了有關方面的處理而縮手縮腳,而是要拿起法律武器,按照公安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的事實,依法追究發(fā)帖者的法律責任。如果不追究其法律責任,誰也無法保證,這位發(fā)帖者不會做出其他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同時,警方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在店長不追究周先生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也要對周先生的行為予以訓誡,而不是店長不追究,法律就能放任。

消費者并不是至高無上的,更不能凌駕于商家至上,而應當以平等市場主體的身份,與商家建立買賣關系、消費關系,亦即商家提供服務,消費者提供報酬。如果在服務過程中出現了差錯,只要不是故意行為,就得允許商家改正,哪怕讓商家承擔一些利益損失,而不能得理不饒人,更不能做出非法行為。否則,消費者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川大學生通過網絡發(fā)布損害他人形象的信息,到青島良友酒店事件信息的發(fā)布者,都嚴重違法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發(fā)布了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利益行為的信息,都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信息發(fā)布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能隨心所欲地發(fā)泄自己的情緒,更不能發(fā)布虛假信息、誤導輿論信息,更不能造謠滋事。對這兩起事件,都要引起高度重視,都要對行為人予以懲罰,以儆效尤。網絡行為的規(guī)范,必須從一個個具體的行為中體現,必須讓每一項舉動都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必須每個人都能自警自醒,而不是隨心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