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勝任解除勞動合同到底該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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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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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斷是否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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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位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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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操建議:采用額外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而不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以避免在三十日內出現懷孕、工傷等意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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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成本: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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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按照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注意是正常情況下的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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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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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證據能夠證明員工不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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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行調崗或培訓;(實操建議: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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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調崗或培訓后有證據能夠證明員工再次不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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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擬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通知工會,送達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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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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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仲裁中單位敗訴普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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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忽略了調崗或培訓步驟以及通知工會這兩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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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能證明員工不勝任;(應對方法:必須要提前在管理制度中明確“不勝任”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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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必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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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fā)給員工的《不勝任調崗通知書》/《不勝任調崗培訓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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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fā)給工會及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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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制度中對于“不勝任”的具體情形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且該制度經過民主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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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心關鍵點:如何證明員工“不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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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盡量量化工作考核指標(月度指標、季度指標、半年指標、年度指標),實操時注意半年指標和年度指標周期過長,可結合疫情等不確定因素,合理考慮是否設計月度指標、季度指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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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有明確的績效考核制度,且制度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程序??己私Y果須讓員工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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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預見員工可能不簽績效考核結果,須保留好EMS郵寄送達證據,且在績效考核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限期申訴和逾期確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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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績效考核結果必須要與“不勝任”掛鉤,績效考核制度中須明確寫明何種情況屬于“不勝任”,比如:績效考核結果為D的,視為不勝任本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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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單位既沒有制定工作考核指標,也沒有績效考核制度,領導仍想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制定《崗位職責說明書》,要求員工提交《工作計劃報表》,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提交《工作總結報表》,以此持續(xù)一段時間,如該員工確實不勝任,通過以上證據也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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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于培訓時間,沒有固定時間,可結合實際情況安排,不宜太短或太長,建議兩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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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郵寄要用EMS,不要用順豐等其他快遞方式。且要及時保留好EMS網站上的送達過程截圖,網站會定期刪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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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鍵點2:“高管不勝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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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建議通過調崗處理(崗位不好找,且易產生新的工作矛盾),建議采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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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鑒于高管對于自身聲譽的考慮,單位可盡量與高管協(xié)商,由高管主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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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鍵點3:單位沒有工會,是否要通知以及如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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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法一:可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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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法二:沒有工會也沒有職工代表的,可通知單位所在地工會,比如:單位所在園區(qū)工會、街道工會、所在地區(qū)總工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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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法三:未建立工會,可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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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三種方法須結合所在地勞動仲裁主流處理意見操作,謹慎期間可以采用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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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須特別注意:不論是通知工會還是職工代表,僅保留好通知的證據以及職工代表或工會的反饋意見即可,無須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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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勝任解除勞動合同稍有不慎就會構成違法解除,作為單位,務必要做好相關證據準備,設計完善的操作流程。以便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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