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西鄉(xiāng)塘1·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公布 多車連環(huán)相撞起火3死1傷

南寧訊 日前,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對外公布《廣昆高速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1·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1年1月2日19時52分許,在廣昆高速百色往南寧方向618KM+800M處,發(fā)生一起一輛貨車與三輛小型客車碰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50萬元。
一、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2021年1月2日上午9時,韋平駕駛廣西順大物流有限公司桂AV319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到凌云縣泗城鎮(zhèn)且村貨場等候裝貨(木材),下午13時許開始裝貨,16時裝貨完畢后出發(fā),沿212國道行駛至伶站鄉(xiāng)高速公路入口旁一飯店(無店名)用餐,用餐后駕車于17時8分從伶站收費站駛入廣昆高速,17時9分駛入伶站服務區(qū)加油,19時52分行駛至619 KM +28M處(該路段為施工路段:廣西北部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廣昆高速公路K616+188~K619+307處修建壇洛西樞紐互通,挖掘占用公路的涉路施工,第一行車道封閉向右側變窄區(qū)域,車輛在第二行車道上行駛)時,由于韋平駕駛桂AV319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超速行駛,未與同車道的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車距,追尾碰撞在前方行駛的桂A6782T號小型轎車尾部,桂A6782T號小型轎車受碰撞后被推行碰撞粵S2U89X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粵S2U89X號小型普通客車再碰撞桂A0B561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且桂AV319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推行桂A6782T號小型轎車過程中,桂A6782T號小型轎車車尾部起火燃燒,造成桂A6782T號小型轎車上李桂蘭、黎國慶、黎梓萌三人死亡,黎有敏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桂AV319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車輛所有人為廣西順大物流公司,登記住所為南寧市良慶區(qū)榮光南路2-C4號二樓,初次登記日期為2018年1月8日,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車輛使用性質為普通貨運,核定載質量為14.98噸,車輛識別代號為LGGX4C358HL474030,發(fā)動機號為A5CL4H30018,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險、駕乘人員意外險等險種,該車于2018年1月8日取得《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號為桂交運管南4501080169164號,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核發(fā)機關為南寧市良慶區(qū)道路運輸管理所。
經查:該車實際所有人為韋平,于2018年1月從廣西順大物流公司貸款購買,首付9萬元,雙方簽訂了《車輛掛靠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8日止,以廣西順大物流公司的名義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和營運資質,由韋平實際經營、自負盈虧。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韋平,男,35歲,廣西凌云縣人,桂AV319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所有人,為事故發(fā)生時桂AV3196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為2011年4月22日,準駕車型為B2,有效期限至2027年4月22日,發(fā)證機關為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經查:韋平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非廣西順大物流公司備案駕駛員。2018年1月,韋平聘請陳大任為桂AV3196重型倉柵貨車駕駛員,在廣西順大物流公司辦理了備案。雙方未簽訂勞務合同,聘請行為為口頭約定。2020年7月以后,韋平沒有再聘請陳大任為桂AV3196重型倉柵貨車駕駛員(2020年12月底臨時聘請過陳大任駕駛過一次),而是自己駕駛該車,至事故發(fā)生。韋平2020年4月、8月參加過公司組織的教育培訓,但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訓臺賬顯示韋平、陳大任2020年全年都參加了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臺賬不真實。
另查明,韋平在2018年1月至事故發(fā)生,駕駛不同類型車輛,共存在有24次交通違法處理記錄,交通違法行為主要是車輛超速、超重、違停、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禁止通告區(qū)域通行、駕駛證未年審以及駕駛人未系安全帶、未按規(guī)定放置保險標志等,韋平已于2020年4月14日前處理完畢。
(三)事故道路情況。
根據事故現場照片結合實地勘驗及調取施工相關材料分析,該路段施工手續(xù)齊全、警示標志設置符合規(guī)范。
(四)天氣情況。
2021年1月2日17時至21時,事故現場天氣為晴天,最大風速為2.7米/秒,氣溫為8.7~18.7℃。
4.事故車輛起火原因鑒定情況。
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對桂AV319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桂A6782T號小轎車起火原因鑒定意見:
(1)排除外來火源、電氣故障或線路短路導致桂A6782T號小型轎車起火,起火原因應為碰撞導致燃油泄漏后,遇碰撞產生的火花或金屬部件與地面摩擦產生的火花或高溫排氣管燃燒而引燃車輛。
(2)排除外來火源、電氣故障或線路短路導致桂AV319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起火,起火原因應為桂A6782T號小型轎車起火后引燃。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韋平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超速行駛、導致事故發(fā)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間接原因。
1.廣西順大物流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廣昆高速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1·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司法機關已批準逮捕人員(1人)。
1.韋平,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年3月23日被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二)對有關企業(yè)責任人員處理建議(4人)。
2.李燕鳳,廣西順大物流公司專職安全員。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及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時檢查發(fā)現事故車輛車主韋平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違規(guī)駕駛貨車營運等問題,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廣西順大物流公司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3.羅杰,廣西順大物流公司安全科科長。對安全科有關人員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失察,未能檢查發(fā)現事故車輛車主韋平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違規(guī)駕駛貨車營運等問題,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廣西順大物流公司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4.雷馥光,廣西順大物流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檢查工作不力,對分管的相關科室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失察,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廣西順大物流公司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5.雷宗衡,廣西順大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檢查發(fā)現事故車輛車主韋平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違規(guī)駕駛貨車營運,未能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1個)。
6.廣西順大物流公司。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國基建報》韋立軍 整理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