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2007卷一第91題20230608
(不定向題)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依據(jù)法理學的有關原理,下列正確的表述是: 【解析】 選項A錯誤的原因有兩個:(1)根據(jù)權利與義務的一般關系,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不存在無權利的義務、也不存在無義務的權利,所以理論上講,軍人配偶在離婚方面承擔一定的義務,必然以相應權利的存在為前提,否則就會違反基本原理。(2)更重要的是,該表述出現(xiàn)了“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因為無法僅僅根據(jù)《婚姻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就斷定“軍人的配偶在離婚方面所承擔的義務沒有相應的權利存在”,因為相應的權利有可能規(guī)定在其他的法律條文中。 選項B錯誤的原因與選項A類似,因為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實際上就是指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對應關系,即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未必有權利,因此AB兩個選項實際上是一回事,所以選項B必然錯誤。 根據(jù)相應的權利人是特定的主體還是不特定的主體,可以把義務劃分為對人義務與對世義務。其中,對人義務或相對義務是指針對特定權利人履行的義務,對世義務是指針對不特定權利人履行的義務,而該條所規(guī)定的法律義務顯然是針對特定的權利人——軍人,因此是對人義務,故選項C正確。 法律規(guī)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要素構成,該條文規(guī)定了一個法律規(guī)則的行為模式要素——以“必須或者應當”為中心的“應為”的行為模式,卻省略了三要件中的“法律后果”,故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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