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誠意金一年多未開展項目,獲退全額誠意金
交誠意金一年多未開展項目,獲退全額誠意金
案號:(2021)粵0111民初2881號
2019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xx對白項目誠意金36000元,被告出具收據(jù)予以確認。8月29日-11月29日期間,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在微信聊天時就選址費用等問題產(chǎn)生分歧,原告提出退款,遭被告工作人員拒絕并拖延。2020年4月29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的經(jīng)營地址郵寄《律師函》,要求被告向原告退還誠意金36000元。該《律師函》因“原址查無此人、電話非本人”等原因未能妥投。
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本案的訴訟材料,本案進入訴前調(diào)解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告公告送達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并于2021年5月28日視為送達。
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請求:1.被告退回已收款項36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至清償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支付了加盟“xx對白”項目的誠意金36000元,對此有被告出具的收據(jù)為證,但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正式合同,也未向原告提供任何特許經(jīng)營服務(wù)。對此被告未到庭抗辯,應(yīng)視為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放棄,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采信?,F(xiàn)原告要求被告退回36000元款項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應(yīng)以36000元為本金,自起訴之日即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及起訴狀副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對己方抗辯權(quán)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法院判決: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退回36000元款項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6000元為本金,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本案受理費700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