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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師學習研究盧某某故意殺人、強奸二審刑事判決書

2022-11-02 15:04 作者:麗江律師郜云  | 我要投稿

郜云律師學習研究盧某某故意殺人、強奸二審刑事判決書

以下文字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201*)云刑終****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盧某某,男,彝族,19****日出生于*****縣,初中文化,農(nóng)民。2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3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看守所。

辯護人楊某某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某某,男,19***月29日出生。系被害人鄧某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女,19***月25日出生。系被害人鄧某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女,20***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鄧某之女。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亮,男,20***月12日出生。系被害人鄧某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暨李某、李某亮之法定代理人李,男,19***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鄧某之夫,李某、李某亮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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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盧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亮、李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月9日作出(201***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原審被告人盧某某均提出上訴。*****高級人民法院于201**月2日作出(201*)云高刑終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發(fā)回重審。*****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jīng)不公開開庭審理,于201**月20日作出(201**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盧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開庭審理,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某、曹、張某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盧某某及其辯護人楊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鄧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亮、李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F(xiàn)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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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認定:201**月10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盧某某在******鄉(xiāng)***村委會***村看見被害人鄧某在田里勞作,遂通過小路來到李某生家稻田南側等候,待鄧某準備回家時,盧某某尾隨鄧某,并強行將鄧某拖至草叢中強奸。在鄧某反抗過程中,盧某某為掩蓋罪行使用扼頸、捂口等暴力手段致鄧某死亡,并用被害人的鋤頭挖坑將尸體掩埋,后把鋤頭丟棄在附近小河中逃離現(xiàn)場。同月19日18時許,盧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鑒定,被害人鄧某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現(xiàn)場提取的鋤頭、抓獲經(jīng)過、偵破經(jīng)過、人身檢查筆錄、尸體檢驗鑒定報告、證人證言、鋤頭柄DNA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錄像、相關情況說明及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并在被害人反抗過程中,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盧某某在實施強奸行為的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盧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盧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物質(zhì)損失共計人民幣***元。

上訴人盧某某認為,原判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宣告無罪。主要理由:沒有作案時間;有罪供述取證程序不合法,依法應當排除;沒有接觸過鋤頭,對鋤頭柄檢出其DNA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要求再次鑒定;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上訴人盧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查清事實,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本案缺乏能夠鎖定盧某某作案的直接證據(jù);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實性存疑,應予排除;原審認定的盧某某作案時間、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不能確認;原審認定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原辦案程序存在明顯缺陷,嚴重影響相關證據(jù)的證明力;本案非盧某某所為,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院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原判據(jù)以定案的主要證據(jù)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遂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補正。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相關檢材重新進行了鑒定。*****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經(jīng)鑒定,從被害人鄧某的陰道、外陰擦拭物上檢出了鄧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質(zhì);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經(jīng)鑒定,從鄧某陰道擦拭物上檢出鄧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質(zhì),從鄧某內(nèi)褲上檢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質(zhì),上述鑒定均未檢出上訴人盧某某的生物物質(zhì)。經(jīng)上述鑒定機構對現(xiàn)場提取的鋤頭重新鑒定,均未檢出陽性DNA擴增產(chǎn)物。

*****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上訴人盧某某沒有作案時間,原審指控盧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有罪供述、現(xiàn)場指認記錄、從鋤頭柄檢測出盧某某DNA的鑒定意見等三份證據(jù)應予依法排除,當庭出示的新證據(jù)證實當年犯罪的是盧某某之外的其他人。綜上,盧某某沒有實施故意殺人和強奸的犯罪行為,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刑初字第***號判決書,對盧某某宣告無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月10日下午,*****縣***鄉(xiāng)***村委會***村村民鄧某(被害人,女,歿年**歲)在自家地里勞作至19時未歸,親屬查找后在地里發(fā)現(xiàn)被掩埋的鄧某尸體。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查時在附近小河中發(fā)現(xiàn)1把鋤頭。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現(xiàn)場提取的鋤頭,接處警登記表,證人李、李某、盧某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尸體檢驗鑒定意見,證明被害人身份的DNA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審認定上訴人盧某某于201*年9月10日18時30分許,在******鄉(xiāng)***村委會***村強奸、殺害被害人鄧某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確認。

針對上訴人盧某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及出庭檢察員的意見,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鋤頭柄上檢出上訴人盧某某DNA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

*****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西)公(司)鑒(物證)字[201****號DNA鑒定書(以下簡稱*****州***號鑒定書)顯示,從鋤頭柄部擦拭物上檢出與上訴人盧某某血樣STR分型相同的物質(zhì)。原判據(jù)此認定,現(xiàn)場提取的鋤頭系盧某某掩埋尸體的工具。經(jīng)查:

1.用于DNA鑒定的鋤頭柄部擦拭物來源不清?,F(xiàn)場勘查筆錄、***縣公安局*公刑聘字[201****號鑒定聘請書證實,鋤頭柄部擦拭物為現(xiàn)場提取;***縣公安局201*年5月1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縣公安局技術室201*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均載明,鋤頭原物封裝送*****公安局刑科所后提取柄部擦拭物;***縣公安局201*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鋤頭原物、鋤頭柄部擦拭物同時送至*****公安局刑科所。以上關于檢材提取過程的證據(jù)之間相互矛盾,無法確定作為鑒定檢材的鋤頭柄部擦拭物的來源。

2.用于DNA鑒定的上訴人盧某某血樣來源不清。*****州***號鑒定書中用于比對的盧某某血樣,卷內(nèi)無提取筆錄,故該檢材來源不清。

3.經(jīng)重新鑒定,鋤頭柄部未檢出上訴人盧某某的DNA。二審期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別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重新提取鋤頭柄部擦拭物進行鑒定,*****公安司法鑒定中心201**月10日作出的云公司鑒[201****號生物物證/遺傳關系檢驗報告(以下簡稱*****號檢驗報告)、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201*年9月6日作出的公物鑒字[201****號物證鑒定書(以下簡稱公安部***號鑒定書)證實,從鋤頭柄部擦拭物上均未檢出陽性DNA擴增產(chǎn)物。該鑒定意見,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檢、辯雙方均無異議。

綜上,*****州***號鑒定書中用于DNA鑒定的鋤頭柄部擦拭物、上訴人盧某某的血樣均來源不清,辦案機關所做的情況說明存在矛盾,鋤頭柄部檢出盧某某DNA的鑒定意見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且經(jīng)重新鑒定,鋤頭柄部未檢出盧某某的DNA,無證據(jù)證實現(xiàn)場提取的鋤頭與盧某某存在關聯(lián)。故對檢、辯雙方提出的相關意見,本院均予采納。

二、上訴人盧某某唯一一次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

上訴人盧某某在偵查階段共有八次供述,僅第七次作有罪供述,隨后翻供。原判認定,盧某某的有罪供述能夠和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相印證,系認定其犯罪的主要證據(jù)。經(jīng)查:

1.在案證據(jù)顯示上訴人盧某某有罪供述的訊問地點相互矛盾。***縣公安局提訊證、第七次訊問筆錄載明訊問地點在***縣看守所第二審訊室,但訊問錄像顯示的訊問地點并非看守所訊問室,二者存在明顯矛盾。

2.在案證據(jù)顯示上訴人盧某某有罪供述的訊問時間相互矛盾。***縣公安局提訊證證實,盧某某于201*年9月21日22時00分至9月22日1時20分被提訊;第七次訊問筆錄載明201*年9月21日22時47分至22日01時08分盧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訊問錄像顯示第七次訊問時間為201*年9月21日22時00分至22日01時49分。上述證據(jù)關于訊問的起止時間存在明顯矛盾。

3.上訴人盧某某有罪供述的訊問錄像存在重大疑問,沒有作出合理解釋。當庭播放的訊問錄像圖像中僅有盧某某的背影,且沒有聲音。對于上述問題,***縣公安局于201*年5月16日出具說明稱,畫面無聲音系拾音器出現(xiàn)故障;同年11月5日又出具說明稱,因辦案場所改造未及時安裝錄音設備。兩份說明前后不一,存在明顯矛盾。此外,錄像畫面顯示,面對盧某某方向有一部攝像機,但無該攝像機錄制的視頻資料。對此,公安機關未予說明。

綜上,上訴人盧某某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訊問地點、時間和訊問錄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機關亦未作出合理解釋。盧某某有罪供述的取證程序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檢、辯雙方所提盧某某有罪供述應予以排除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三、現(xiàn)場指認錄像、指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

201*年9月22日,上訴人盧某某在作出有罪供述的次日,對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公安機關制作了現(xiàn)場指認錄像及指認筆錄。原判認定現(xiàn)場指認錄像及筆錄與盧某某有罪供述一致。經(jīng)審查:

1.二審庭審中質(zhì)證的現(xiàn)場指認錄像顯示,上訴人盧某某在指認時多次遲疑不決,現(xiàn)場多次出現(xiàn)他人提示的情形,指認過程不順暢、不自然。

2.上訴人盧某某指認現(xiàn)場時描述的作案過程與指認筆錄及其有罪供述存在明顯矛盾。原判認定現(xiàn)場指認錄像及筆錄與盧某某有罪供一致,與事實不符。

綜上,現(xiàn)場指認不能排除存在誘導的可能,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F(xiàn)場指認錄像與指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對出庭檢察員所提應予排除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四、二審期間出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二審期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送檢的被害人陰道、外陰擦拭物進行了重新鑒定,并作出的*****4**號檢驗報告,證實從被害人陰道、外陰擦拭物上檢出混合常染色體STR分型,不排除包含有被害人鄧某、被害人丈夫及第三人的常染色體STR分型,檢出Y染色體STR分型,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及第三人的Y染色體STR分型,但均未檢出上訴人盧某某的STR分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送檢被害人陰道擦拭物和被害人內(nèi)褲進行了鑒定,并作出的公安部***號鑒定書,證實從被害人陰道擦拭物上檢出的混合STR峰譜不排除包含被害人鄧某、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所檢被害人內(nèi)褲上檢出精斑反應,其混合STR峰譜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但均未檢出盧某某的DNA分型。

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于201*年12月17日作出的公物證鑒字[201****號物證鑒定書證實,現(xiàn)場提取的毛發(fā)mtDNAHVI區(qū)序列與上訴人盧某某、被害人鄧某的相應序列不同,不是來源于盧某某及鄧某。

經(jīng)審查,以上三份鑒定意見檢材來源清楚,送檢程序合法,*****號檢驗報告、公安部***號鑒定書采用的DNA鑒定技術更為先進,鑒定檢材更為全面,證明力更強。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檢、辯雙方均無異議,根據(jù)上述鑒定意見,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對檢、辯雙方所提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原判據(jù)以定案的從鋤頭柄部檢出上訴人盧某某DNA的鑒定意見、盧某某的有罪供述、現(xiàn)場指認錄像、指認筆錄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其他在案證據(jù)均不能證實盧某某與被害人鄧某被強奸、殺害的事實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二審期間出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認定盧某某故意殺人、強奸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盧某某有罪,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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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中級人民法院(201**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盧某某無罪。

三、上訴人盧某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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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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