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中的“放任”如何認定 FROM:靳丹 孟繁智 昌平檢察
梁某故意傷害案
“間接故意”中的“放任”如何認定
案情回顧

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3月,在昌平區(qū)興壽鎮(zhèn),因停車問題與林某等人發(fā)生糾紛,后梁某用獨輪手推車將范某(孕婦)腹部撞傷,致使范某胎盤早剝。經鑒定,范某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向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梁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梁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于2015年10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主要問題
“間接故意”中的“放任”如何認定?
分歧意見
01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梁某不具有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因停車問題與被害人范某(女,孕婦)家屬發(fā)生糾紛,被告人梁某與被害人范某本人并無直接矛盾,其推車的目的是想堵住轎車的去路,并非針對孕婦被害人范某,因此其主觀上對撞傷孕婦這一危害結果并不明知。但是,被告人梁某在推車時看到前方有一孕婦,被告人梁某應該預見到其向前推車有可能會撞上前方孕婦的結果,但是被告人梁某由于一時情急對推車及車上樹枝與被害人范某的距離判斷失誤,輕信被害人范某能夠避免撞傷這一損害結果,其主觀方面應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而不是故意。
02
02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梁某具有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梁某雖與被害人范某本人并無直接矛盾,但被害人梁某與被害人范某方整體存在矛盾,案發(fā)時為下午,光照充足,視野開闊,被告人梁某向前推車時看到前方有一婦女,其應該能夠預見其情緒激動、向前快速推車的行為可能造成撞傷前方婦女的結果,但其仍將車推回原來位置,客觀上放任撞傷結果的發(fā)生,其主觀方面應為間接故意。
評析
意見
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梁某具有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且其主觀心態(tài)為“間接故意”。理由如下:
1.間接故意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tǒng)一
從認識因素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辯解可以證實,被告人梁某應明知自己在狹窄胡同中快速推車的行為可能造成撞傷站于其旁的被害人的危害結果。
從意志因素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均證實在被告人梁某情緒激動地推著裝有約兩米寬的柴火快速沖向被害人所站方向時,被害人范某曾向被告人梁某喊到“你別碰到我”,但梁某并未采取避讓行為,也未能有效防止傷害結果的發(fā)生,因此可以推知梁某明知自己情緒激動快速推車的行為有可能發(fā)生撞傷他人的行為,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綜合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可以認定被告人梁某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
2.“放任”并不必然要求行為人具有犯罪意圖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因停車問題與被害人范某家屬發(fā)生糾紛,被告人梁某與被害人范某本人并無直接矛盾,其推車的目的雖僅是想堵住轎車的去路,以泄私憤,并非針對孕婦被害人范某,但被告人梁某對其推車極有可能造成撞傷被害人范某的危害結果聽之任之,仍構成間接故意中的“放任”。
3.“放任”中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明知自己在狹窄胡同中快速推車的行為可能造成撞傷被害人的危害結果,在明知可能發(fā)生撞傷的結果后,仍聽之任之,未采取避讓措施,亦未能防止傷害行為的發(fā)生。造成被害人范某撞傷的危害結果雖然雖非被告人梁某所愿,但是其為了達到泄憤目的,可以接受撞傷的后果,傷害結果的發(fā)生符合其意志,故能構成“間接故意”中的“放任”,排除其主觀為“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可能。
[單選題]?甲和乙在菜市場嬉笑打鬧。甲用尖刀揮舞阻止乙的前進,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傷,下列正確的是?
A.在菜市場打鬧,構成尋釁滋事
B.應該能認識到危害后果,構成(間接)故意傷害
C.應該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D.構成過失致人重傷
參考答案:D?我的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