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米蘭敕令” 東羅馬帝國史 II

? ? ? ?在君士坦丁統(tǒng)治時期,基督教的存在和發(fā)展得到了官方的許可。第一個有利于基督教的法令是311年由迦勒里烏斯頒布的,他也曾經(jīng)是最殘忍的基督教迫害者之一。這一敕令寬恕了基督徒過去對于政府欲使他們回到異教傳統(tǒng)中的諸項指令的頑強反抗,宣布他們存在的合法性。敕令宣布:“基督徒仍可以存在,也可以設立他們的集會場所,但不得因此而做有悖于良好秩序的事情。因此,為了報答朕的這一恩惠,他們必將為朕的國家,即他們自己國家的長治久安向他們的上帝祈禱?!?/span>

?? ? ??兩年以后,當君士坦丁戰(zhàn)勝了馬克森提烏斯并與利基尼烏斯(李錫尼)媾和之后,與利基尼烏斯(李錫尼)在米蘭會晤,在此地,他們頒發(fā)了十分重要的,但被錯誤地稱為是《米蘭敕令》的文件。該文件的原文已經(jīng)失傳,但李錫尼發(fā)給尼科米底政區(qū)長的拉丁文復件卻被拉克坦提烏斯保留在其著作中。另一拉丁原文的希臘文譯本由尤西比烏斯在其《基督教會史》一書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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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這一文件,基督徒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被給予充分的自由去追隨他們所選擇的任何信仰。所有針對基督徒的迫害手段也被廢止。? ? ?
? ? ? ??從現(xiàn)在起,那些希望履行基督的崇拜儀式的每一個人,皆可以自由地、無條件地去履行該崇拜而不受任何干擾。對于這些決定,我們認為最好是以充分的方式向爾卿(即比西尼亞的省長)解釋清楚,即爾卿應該知道,我們已經(jīng)慷慨地、毫無保留地給予了所謂基督徒實行其崇拜的權力。而且,當爾卿留意到,我們已給予所謂的基督徒該項恩準時,爾卿亦應理解我們同樣公開慷慨地恩準其他人自由實行他們自己的崇拜,這于我們時代之平和是相適宜的;每個人都有自由實行他所選擇的崇拜儀式,因為我們并不愿意貶抑任何一種崇拜儀式的榮耀。
? ? ??該文件亦命令,原來從基督徒手中沒收的私人房舍和教堂必須無保留地全部歸還原主。? ?

?? ? ??1891年,德國學者O.??颂岢隽藳]有人頒發(fā)過所謂《米蘭敕令》的觀點。他指出,唯一出現(xiàn)過的敕令是311年由迦勒里烏斯頒布的《容忍敕令》。但多數(shù)歷史學家長期以來不承認這一觀點。1913年,竟有許多國家隆重地舉行紀念《米蘭敕令》頒布1600周年的慶?;顒樱⒂写罅空摷按藛栴}的著作問世。然而,事實上,以上引述的利基尼烏斯于313年在尼科米底頒布的敕令,是對迦勒里烏斯311年敕令的認可,而迦勒里烏斯的文件顯然沒有得到令人滿意的貫徹。313年3月,由君士坦丁和利基尼烏斯在米蘭頒布的文件并不是敕令,而是致小亞細亞及整個東方各行省省督的信,用以解釋并指教他們應如何對待基督徒。

? ? ? ??根據(jù)這一敕令,我們的結論是,君士坦丁和利基尼烏斯給予基督教與其他宗教,包括異教信仰者,以同樣權利。但若認為基督教在君士坦丁時期就獲得了勝利,卻屬為時過早。對于君士坦丁來說,基督教似乎是可以與異教共存的。他所采取措施的重要意義在于,他不僅允許基督教存在而且事實上將它置于政府的保護之下。
?? ? ? ??這在早期基督教的歷史上是特別重要的一刻。然而,尼科米底敕諭并沒有為某些史學家制造如下理論提供論據(jù),該理論認為,在君士坦丁時期,基督教已被置于其他宗教之上,其他宗教則只是得到寬容,因此《米蘭敕令》宣布的不僅是對基督教的容忍,而是基督教的至高無上。但是,如果論及《米蘭敕令》究竟是使基督教取得了至尊權利還是獲得了與其他宗教平等的權利這一問題時,結論一定更傾向于后者。
? ? ? ??然而,尼科米底敕諭的意義是重大的。如一位歷史學家所說:“事實上,不需要任何不必要的夸張,‘米蘭敕令’無疑有極大的重要性。因為這則敕諭結束了基督教在帝國統(tǒng)治范圍內(nèi)的非法地位,并頒布了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如是,就使異教從其唯一國家宗教的地位降至與其他宗教同等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