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講講《勞動法》
大家好呀,這周開始給大家開一個新系列,這一次,貼近生活一點,勞動爭議相關法律。今天第一篇,我們就開始最基礎部分:《勞動法》。
今天呢,我們按這個順序來講一講《勞動法》的規(guī)定,第一,勞動關系建立時的規(guī)定;第二,勞動關系解除時的規(guī)定;第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
首先,是勞動關系建立時的規(guī)定,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痹谝韵虑樾?,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無效必須由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個人是無法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在確認無效之前就是有效的。
然后呢是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約定的試用期,最長6個月。
接下來,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規(guī)定了,第一個不用說,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第二個就是,用人單位無條件解除的情況,《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p>
第三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勞動法》第2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個,就是公司經營不善,需要裁員的規(guī)定了《勞動法》第2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p>
大家注意!以上除了第二種情況之外,用人單位都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然后,就是即便出現《勞動法》26、27條的情形,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了,《勞動法》第2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p>
最后,就是大家比較關心的部分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不多說,直接給大家上法條,《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p>
給大家說明一下,這里的勞動行政部門一般情況下是勞動局的勞動監(jiān)察大隊,大家如果合法權益被侵害,記得找準單位。
以上,就是本周的全部內容了,大家下周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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