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的文化藝術培訓機構如何辦理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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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經由屬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從事中小學生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戲劇類(戲曲曲藝)及其他藝術表演類等文化藝術類校外非學歷培訓機構(以下統(tǒng)稱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與升學考試相關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應當適應本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需求,符合藝術類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和人民群眾需要。
第三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教育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規(guī)范開展教學活動,保證教學質量,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堅持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實行主管部門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以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同時接受機構所在地黨組織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guī)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規(guī)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五)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六)有與所開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相匹配的資金。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八)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舉辦者。申請舉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應具有法人資格,無不良誠信記錄。申請舉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名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名稱不得與本區(qū)域內已經批準設立的其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相同,不得與終止或停用不滿五年的校外藝術類培訓機構名稱相同。不得帶有中外國家(地區(qū))、國際組織、政黨、社團組織、軍隊編號的名稱。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其名稱應當冠以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qū))行政區(qū)劃名稱或地名。冠以市轄區(qū)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所在市的行政區(qū)劃名稱或地名。
申請設立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當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等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教育部有關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第九條 章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舉辦者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培訓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組織結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建立行政、教學等管理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資金。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應不少于10萬元。
第十二 條 培訓機構場地。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穩(wěn)定、獨立使用的固定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設施,不得選用工業(yè)廠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倉庫、車庫、夾層、違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培訓機構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培訓機構場所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xié)議)。租賃期限一般應不少于 3年。此外,用于培訓機構的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要求:
(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應不少于培訓機構場所建筑面積的 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類、戲劇類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生均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培訓對象含有 14 周歲以下學生的培訓機構場所樓層不得高于3層。施行“一點一證”,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或培訓點只能申辦設立一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且不能與學科類培訓機構共同使用。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guī)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音樂類培訓教室應做好室內音效和隔音設計,一般應配備鋼琴、多媒體等教學設施。舞蹈類、戲劇類培訓教室層高應不低于 3.5 米,地面應鋪設舞蹈專用地膠,應配備通長照身鏡和可升降把桿等設施設備。美術類培訓教室應設北向采光或設頂部采光,應采用高顯色性光源。
(三)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采光、照明、通風、給排水達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實現(xiàn)視頻監(jiān)控全覆蓋,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應制定意外突發(fā)狀況處置程序(如地震、火災、學員嚴重受傷等),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實行“健康碼”綠碼和體溫正常準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應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常態(tài)化清潔、消毒,保證消毒效果。發(fā)生疫情時,應對防疫部門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鼓勵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購買經營場所責任險。鼓勵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人員購買人身意外險。鼓勵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為參加高危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
第十三條 教學條件。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能滿足培訓活動需要的教學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主要負責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為專職,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guī)記錄,身體健康,大學??萍耙陨蠈W歷,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五條 教師。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yè)人員總數的 50%,且單個教學場所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于3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yè)人員不得為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公示執(zhí)教人員的姓名、照片、資質證書編號等信息;其他服務人員應統(tǒng)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員基本信息。
專兼職教學、教研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與培訓科目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2.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文化藝術學習經歷,1年以上所教專業(yè)教育實習經歷。
3.中級及以上文化藝術相關專業(yè)職稱。
第十六條 管理人員。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辦學規(guī)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學管理經驗。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
第十七條 安保人員。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不少于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十八條 培訓項目、課程及教材。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及課程應當符合國家相應的課程標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具有明確的培養(yǎng)目標,選用教材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并在行政審批部門備案。不得隱形變相違規(guī)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第三章 設立審批
第十九 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實行屬地審批,屬地管理,由舉辦者向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舉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向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yǎng)目標、機構名稱、培訓地址、培訓規(guī)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身份資料。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個人簡歷、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span>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場地證明。自有培訓機構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土地產權證明和租賃協(xié)議的原件和復印件;消防驗收合格或者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文件。
(五)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括:
1.培訓機構名稱、地址;
2.培訓機構宗旨、內容、形式、性質(營利性或非營利性);
3.培訓機構資產來源、數額、性質及管理使用原則;
4.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權利和義務;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責任及其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6.主要負責人的權利和職責;
7.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
8.培訓機構自行終止的事由,有關變更、終止等處理程序及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9.章程修改程序。
(六)首屆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七)主要負責人、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八)擬開設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
第二十一條 審批機關收到舉辦者報送的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申請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
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二)審核
審批機關受理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申請后,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評估機構,對舉辦者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培訓機構場所及條件進行實地查看,結合實際情況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進行論證,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決定
審批機關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審核意見,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條件同意設立的,出具同意設立的批準文件;不同意設立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備案公告
審批機關作出同意設立決定后,應及時將同意設立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培訓內容等主要信息,通過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告。經行政審批部門審批設立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自審批設立之日起15日內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 條 經審批設立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經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條件和教師配備應達到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的相應條件。
第二十三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同意設立批準文件后,應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其中,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非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條件的,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符合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到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取得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進行法人登記并取得相關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證書后才能開展培訓。
第四章 規(guī)范培訓
第二十四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同意設立批準文件載明的項目和內容培訓,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核準范圍開展其他培訓,不得在核定或審批的培訓地點之外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正式設立后,應按照機構章程,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內部管理,優(yōu)化培訓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確保藝術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對舉辦者投入培訓機構的資產、受贈的財產、培訓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必須將資產于批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過戶到培訓機構名下,并分別登記建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校外培訓機構的資產。
第二十八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必須載明培訓機構名稱、培訓地址、培訓形式、培訓內容、學習期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真實準確。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發(fā)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通過虛假宣傳和夸大培訓效果誘導中小學生參加培訓,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第二十九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招生時推廣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課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應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負責。使用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第三十一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學生所在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利用晚間舉辦培訓的,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時30分。
第三十二條 各地必須嚴格執(zhí)行《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的意見》(黑教規(guī)〔2021〕6號)文件要求,全面實施預收費監(jiān)管。收費項目及標準應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收費時段應與培訓時間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在學生繳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進行公示,學生未完成的培訓課程,要嚴格按相關政策規(guī)定及雙方合同約定及時辦理退費。
第三十三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政治和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教師師德水平和藝術教育教學能力?! ?/span>
第三十四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規(guī)章,建立和完善消防、環(huán)境、食品、衛(wèi)生安全責任制度,按規(guī)定設置安防人員,對師生安全負責。
第三十五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學業(yè)成績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轄區(qū)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信息公示制度,將審批登記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名單和主要信息向社會公布;建立完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基本培訓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立完善黑白名單制度,對手續(xù)齊全、培訓規(guī)范、信譽良好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建立白名單,對無培訓資質、違法違規(guī)培訓、培訓聲譽較差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建立黑名單,兩個名單動態(tài)更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完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制度,每年上半年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上一年度的培訓情況進行全面評估檢查,年檢結果及時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八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出現(xiàn)違法違規(guī)培訓行為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者,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務院684號令《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予以處罰?! ?/span>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報審批機關核準,并到相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培訓地址、培訓內容等,須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相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申請變更時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
(二)決策機構出具的決策文件。
(三)按照不同變更事項規(guī)定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 審批機關收到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變更申請材料后,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流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同意變更的,收回原批準文件后換發(fā)新批準文件;不同意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終止培訓情形時,應當終止培訓。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退學生學費,清償相關債務。進行財務清算后,非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剩余財產應繼續(xù)用于其他非營利性民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批準文件和銷毀印章,辦理注銷登記,并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培訓對象為普通高中學生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文章到此,校長們應該都會對本地辦學許可辦理要求有一個最基本的認識,但是辦學許可涉及面比較廣,一篇文章確實無辦法面面俱到幫助您完全了解,還是開頭那句話,貓叔建議您可以在各大主流平臺找到貓叔的視頻,一定會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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