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請客戶去KTV唱歌猝死,人社局不認工傷,終審判決來了!
丁力系上海某國際物流集團外派華北區(qū)域總經理,兼任天津分公司總經理,平時根據(jù)工作需要經常往返于上海-天津等地辦公,在總部上海有固定辦公工位,在天津也有固定辦公工位。
2021年3月24日,丁力根據(jù)工作計劃從濟南至天津與客戶洽談業(yè)務,當晚邀請上海總部同事及客戶晚上一起用餐非正式洽談業(yè)務(調查顯示該洽談形式常有)并邀請客戶參加幾日后的公司搬遷答謝會。
晚餐于當晚18時許開始,共有7人參加,期間除一人未飲酒外,其余幾人均有飲酒,晚餐結束時約21時30分。
后丁力提議并請客去附近KTV喝酒唱歌,期間丁力有飲酒、唱歌、玩手機等行為,并未表現(xiàn)出身體不適;直至當天23時45分許,在場人員準備散場,丁力被同事發(fā)現(xiàn)呼叫不應。
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1年3月25日7時7分宣告死亡(猝死)。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調查,人社局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丁力在KTV中突發(fā)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丁力家屬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
一審判決: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限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本案不能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丁力的情形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均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已明確立法目的系為保障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前三項規(guī)定認定工傷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受到傷害”等條件,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需符合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等條件,從文意上理解,“工作崗位”包括于“工作場所”范圍內。
《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在第十五條中將作為工傷基礎事實的“事故傷害”拓展到“疾病”,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職工的工傷權益,故在適法時不宜將視同工傷從文意上再進行擴張解釋。因此,《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限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一、關于丁力事發(fā)當日的工作時間的界定。
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顯示,丁力平時需要經常往返于上海-天津等地出差辦公,工作時間并不固定,丁力事發(fā)當日宴請客戶聚餐的行為,系代表公司與客戶加強聯(lián)系,亦是公司安排;而晚餐結束后至KTV是由丁力臨時提議并請客,即便認為晚餐時間亦屬于丁力的工作時間,但晚餐結束后其當天工作也應當結束;
二、關于丁力突發(fā)疾病時的KTV是否是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一般是指從事或履行與工作有關活動的空間以及為解決職工在工作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場所,即該場所須與工作直接或緊密相關。KTV并非丁力的辦公場所,亦無證據(jù)顯示KTV與丁力的工作直接或者緊密相關。因此,丁力的情形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條件,人社局作出的被訴決定,并無不當。
據(jù)此,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丁力是在出差途中履行工作職責突發(fā)疾病經搶救在48小時之內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丁力到天津工作屬于出差,出差時間均應視為工作時間。事發(fā)當日,丁力在天津辦公室與同事對接了工作,同時根據(jù)公司的需要安排當晚宴請客戶,宴請活動包括聚餐和去KTV唱歌。聚餐后是大家一起提議繼續(xù)去KTV唱歌和洽談。丁力在KTV現(xiàn)場與公司高管電話交流,和公司相關人員與客戶均有涉及工作的溝通和交流。因此,丁力是在出差天津途中,在履行工作職責(宴請客戶洽談業(yè)務期間)現(xiàn)場突發(fā)疾病送醫(yī),經搶救在48小時之內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公司向法庭述稱:貨代行業(yè)商務宴請比較常見,費用經審批后報銷。事發(fā)當晚KTV費用由丁力預付結賬,事后KTV未要求再次結賬,也未給天津分公司補打發(fā)票,故公司未完成KTV費用報銷。公司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二審判決:KTV唱歌超越了工作時間延伸的一般合理范疇,KTV也不屬于辦公場所范疇,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丁力突發(fā)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情形這一爭議焦點問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工傷。
依據(jù)丁力在公司所任職務及具體工作模式,其事發(fā)當天在天津辦公屬于在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上訴人認為屬于因工外出出差缺乏充分依據(jù)。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有關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也并不包括突發(fā)疾病死亡的情況。
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丁力事發(fā)當日宴請客戶聚餐系代表公司與客戶加強溝通聯(lián)系而安排,而事發(fā)當晚KTV費用公司并未報銷,即使認為聚餐時間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但晚餐結束后至KTV也超越了工作時間延伸的一般合理范疇。KTV也不屬于辦公場所范疇,結合事實調查反映的相關情況,并無證據(jù)顯示KTV與丁力履行工作職責直接或緊密相關。故認定丁力事發(fā)當晚在KTV的情形系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依據(jù)亦不足。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滬03行終97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