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寧刑訴主觀題考點突破#考點4:值班律師制度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寧刑訴?
#2022左寧刑訴主觀題考點突破#考點4:值班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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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值班律師的適用條件: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值班律師的身份、性質:不是辯護人,為被追訴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幫助。
三、值班律師的派駐和管理機關:法律援助機構。
四、值班律師派駐的地點:法院、看守所、檢察院等場所。
五、值班律師的權利:
1.值班律師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幫助:
(1)提供法律咨詢;
(2)提供程序選擇建議;
(3)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
(5)?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2.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還應當提供以下法律幫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規(guī)定;
(2)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議、訴訟程序適用等事項提出意見;
(3)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
3.值班律師辦理案件時,可以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見進行會見,也可以經辦案機關允許主動會見。
4.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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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值班律師的義務(及時幫助、及時告知):
1.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時,應當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或者律師工作證或者相關法律文書,表明值班律師身份。(《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23條)
2.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業(yè)紀律和職業(yè)道德,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況,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29條)
3.值班律師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現(xiàn)場值班的,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送達的通知,及時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20條第1款)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幫助申請,看守所轉交給現(xiàn)場值班律師的,值班律師應當根據(jù)看守所的安排及時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20條第2款)
5.值班律師通過電話、網(wǎng)絡值班的,應當及時提供法律幫助,疑難案件可以另行預約咨詢時間。(《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20條第3款)
6.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值班律師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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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值班律師的適用范圍:
所有案件,所有訴訟階段。不僅僅限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注意,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可以由派駐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訴訟階段的值班律師可以在后續(xù)訴訟階段繼續(x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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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值班律師的保障: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辦案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
2.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向看守所申請由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看守所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值班律師。(《公安部規(guī)定》第49條第2款)
3.依法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確拒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前一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確拒絕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后一訴訟程序的辦案機關仍需告知其有權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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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系某科技公司程序員,利用網(wǎng)絡技術侵入多家企業(yè)網(wǎng)站植入病毒,某縣公安機關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對甲開展立案偵查。經過某縣檢察院批準逮捕,某縣公安機關將甲依法逮捕并羈押于某縣看守所。甲沒有委托辯護人,某縣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告知甲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甲表示需要約見值班律師。值班律師乙來某縣看守所會見甲時,發(fā)現(xiàn)甲有嚴重的高血壓和心臟病,便向某縣公安機關申請將甲取保候審。同時,甲告知乙說,自己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使用的部分病毒是部門領導丙提供的,乙隨后找到丙進行確認,丙向乙出具了證言,否認為甲提供了電腦病毒。某縣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fā)現(xiàn),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甲有多項發(fā)明專利,其中有些發(fā)明專利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某縣公安機關將此情況層報公安部進行核準后,對甲撤銷案件。
[問題]
1.乙向甲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否合法?為什么?
2.某縣公安機關對甲撤銷案件是否合法?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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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乙向某縣公安機關申請對甲取保候審合法,乙向丙調查取證不合法。
首先,乙可以向某縣公安機關為甲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jù)《刑訴法》第36條規(guī)定,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可見,乙向某縣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甲的強制措施合法。
其次,乙向丙調查取證不合法。值班律師屬于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不具有辯護人身份。值班律師權利有限,只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等法律幫助,但不能調查取證。本案中,乙向證人丙調查取證是不合法的。
2.某縣公安機關對甲撤銷案件不合法。根據(jù)《刑訴法》第182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shù)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可見,對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案件撤銷案件,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本案中,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甲的發(fā)明專利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某縣公安機關將此情況層報公安部進行核準后對甲撤銷案件是錯誤的,本案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