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收藏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會議紀要18則
1.受讓人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的認定
法律問題:在出讓人與原行政行為之間已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再具有針對原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時,受讓人對原行政行為是否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法官會議意見:在認定受讓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資格時,行政復議申請資格只能夠通過出讓人而得,亦即受讓人要獲得申請復議的資格只有通過轉讓承繼的方式,而轉讓承繼的前提是出讓人具有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由此可見,認定受讓人行政復議申請資格時,首要的步驟是認定其前手即出讓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資格,因為出讓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資格是受讓人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的來源和基礎。如果針對原行政行為,出讓人不具有或者已經喪失了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則受讓人自然不具有針對原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2.房屋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材料的審查強度
法律問題:房屋登記機關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是否應主動對房屋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進行審查?
法官會議意見:房屋行政登記系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即對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的確認。若房屋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權屬來源的相關材料及其他申請材料真實、齊備,符合法定要求,則房屋登記機關應予登記。在房屋行政登記行為完成之后,若經民事訴訟等法定途徑確認基礎民事法律關系已發(fā)生變化,則可再行解決房屋行政登記問題。
3.合理解讀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法律問題:當事人訴請確認行政機關依據批復拆除房屋行為違法,并未直接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批復提出訴請,是否可將批復認定為案件訴訟標的?批復本身的可訴性如何認定?
法官會議意見:行政訴訟兼具主觀訴訟和客觀訴訟的屬性。在我國當前的行政訴訟實踐中,原告方因自身訴訟能力普遍相對較弱,對法律的理解有所偏差,故而其起訴狀中載明的訴訟請求往往有失精準、恰當。對此,人民法院在確定訴訟標的時,不必完全拘泥于原告方在起訴狀中對訴訟請求的描述,而是可以基于有效監(jiān)督依法行政、實質化解糾紛、更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考量,結合個案案情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作一定的穿透理解。
4.請求確認一系列征地行為違法是否屬于訴訟請求不明確
法律問題:請求確認一系列征地行為違法是否屬于訴訟請求不明確?
法官會議意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起訴人提起行政訴訟,必須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首先是要有明確的被訴行政行為,被訴行政行為不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起訴人釋明,要求其明確,并引導起訴人盡可能對能夠解決其實質訴求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征地行為包括征地批準行為和征地實施行為,征地實施行為又包括征地公告、補償?shù)怯?、補償安置公告、簽訂補償協(xié)議以及限期搬遷、責令交出土地,強制搬遷等一系列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征地行為不服,應明確系針對征地行為中的哪一個或幾個行為不服,僅概括性地訴請確認征地行為違法屬于訴訟請求不具體不明確的情形,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只有被訴行政行為明確,人民法院才能就該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起訴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是否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等起訴條件進行審查確定。
5.明顯缺乏訴的利益的案件裁判方式
法律問題:行政復議機關對明顯違反行政復議制度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能否裁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會議意見:違反一級復議制度的復議申請,明顯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隨后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程序性駁回復議申請決定提起訴訟,明顯缺乏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實際價值,只會造成訴訟程序的無謂虛耗。對此種起訴,可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駁回起訴。

6.行政案件適用調解結案的范圍
法律問題:廉租住房申請?zhí)幚淼刃姓o付及其變動行為,能否通過調解方式結案?
法官會議意見:《行政訴訟法》上有關“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的規(guī)定,用意在于排除“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問題無調解余地”的情形。行政案件調解結案與被訴行政行為的具體類型無關,既可以適用行政處罰等傳統(tǒng)高權行為,也可以適用行政給付及其變動行為。行政案件調解的具體適用,以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時是否存在裁量空間為前提,以行政爭議雙方當事人對調解事項是否具有處分權為基礎,以調解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為界限。在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的路徑譜系中,調解相對于宣示性判決而言具有一定的比較優(yōu)勢,更有助于被訴行政行為背后實質爭議的一攬子解決。
7.行政復議機關行使復議撤銷權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法律問題: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時應履行何種程度的說明理由義務?
法官會議意見: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行政復議決定是復議機關居中行使準司法權進行的裁決,也是行使上級行政機關專業(yè)判斷權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判斷、裁量及理由說明,應當給予充分尊重。與此相對應,行政復議決定和復議卷宗也應當依法說明行為作出的理由,以此表明復議機關已經全面客觀地查清了事實,綜合衡量了與案情相關的全部因素,而非輕率或者武斷地作出決定。復議機關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等行政復議決定。因此,復議機關應當審慎選擇適用復議決定的種類,權衡撤銷對法秩序的維護與對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補救措施的成本等諸相關因素。在對重疊問題有多種處理方式、有多種復議決定結論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復議機關未履行充分說明理由義務,也未提供有關撤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相應證據,依法應予糾正。
8.濫用職權的司法認定
法律問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機動車長期扣留不予處理,是否構成濫用職權?
法官會議意見:判斷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的關鍵點為是否違反立法目的、嚴重不當行使職權??哿魴C動車屬于對機動車的暫時性控制。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9.行政糾錯行為對正當程序和信賴保護原則的遵循
法律問題:行政機關在糾正過往錯誤頒證行為時,是否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同時兼顧保障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行政機關對于自己或者所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有權亦有職責加以糾正,但在糾正錯誤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擬作出對行政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應當給予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權利,且須準確判明造成錯誤行政行為的原因,分清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各自的責任,同時要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不能機械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0.公法上不當?shù)美颠€與公私秩序的兼顧
法律問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并無不當,但有新的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錯誤時應當如何裁判?
法官會議意見: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無明顯不當,但因出現(xiàn)新的情況,行政機關仍需要根據新的情況進一步作出處理,給付相對人一個新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根據新的事實糾正原行政行為,履行相應義務。

11.被拆房屋不能恢復原狀時的判決方式
法律問題:被拆房屋不能恢復原狀時的法官釋明義務和給付判決的適用。
法官會議意見:被拆房屋明顯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時,人民法院就應及時依法釋明,引導當事人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行政機關支付特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或交付特定(包括特定面積、特定位置)的安置房,以便人民法院作出契合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一般給付判決,高效、公平、公正地實質解決行政爭議,而不宜作出判令行政機關限期作出賠償決定的概括
判決,以免行政機關作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賠償決定后,當事人再行起訴,既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又浪費司法資源。
12.確認違法判決的適用條件
法律問題:在涉案項目列為停緩建工程項目后,行政機關先后兩次批準續(xù)建,又仍將涉案項目作為停緩建工程項目進行處置,且在處置過程中存在諸多程序違法的問題,對此類行政案件如何適用判決類型?
法官會議意見:處置變現(xiàn)價格與實際價值相比明顯偏低、委托拍賣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拍賣法》有關規(guī)定等問題,但撤銷處置變現(xiàn)行為將導致公共利益受損,應當依法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
13.對適用法律錯誤結論正確復議行為的審查
法律問題:行政復議決定結論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官會議意見:行政復議決定結論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判決確認行政復議決定違法,保留法律效力。一、二審錯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考慮再審糾錯功能及實質化解行政爭議需要,不宜進入再審。
14.行政行為違法性的繼承
法律問題:行政機關先后作出兩個具有一定關聯(lián)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起訴要求撤銷后續(xù)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發(fā)現(xiàn)先前行政行為違法,則該先前行政行為違法是否會對后續(xù)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產生影響?
法官會議意見: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理論具有重要價值,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需要嚴格遵守和維護,一般被認為是行政行為違法性繼承的最大阻斷。但違法性阻斷意昧著先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無法得以糾正,繼而通過后續(xù)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侵害,破壞行政訴訟權利救濟的有效性。因此,從公民權利救濟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角度出發(fā),應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對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有所突破。即當行政機關先后作出兩個有關聯(lián)的行政行為時,法院可基于全面審查原則對先前行政行為進行證據效力的審查。在這種情形下,當先前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性,并足以否定其證明效力的,則應確認后續(xù)行政行為也具有違法性。
15.行政機關簽訂的招商引資投資協(xié)議屬于政府信息
法律問題:行政機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xié)議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
法官會議意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定義及該條例的立法目的,判斷一份信息是否屬于政府信息的核心要素為,該信息是否系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產生。屬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對其公開事項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

16.對行政機關專業(yè)認定的司法尊重
法律問題:稅務機關能否在房產拍賣形成的拍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納稅后,以“計稅依據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為由重新核定應納稅額補征稅款?
法官會議意見:“計稅依據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是稅務機關行使法律賦予的應納稅額核定權的法定事實要件之一。稅務機關基于法定調查程序,對這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的專業(yè)認定和行政解釋,具有較強的判斷余地和裁量空間,人民法院對此應當給予必要的尊重,除非這種專業(yè)認定明顯不合常理或者濫用職權。
17.對涉外股權交易避稅行為的認定
法律問題:如何準確理解適用《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以及第四十七條有關“企業(yè)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人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之規(guī)定,對不從事實際經營且標的為對外披露的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的涉外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活動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法官會議意見:對《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以及第四十七條“企業(yè)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之規(guī)定的理解,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有關“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規(guī)避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等情形作出合理解釋。
18.證券短線交易行為的審查要素及認定標準
法律問題:違法的短線證券交易如何認定,即交易標的、交易時點、交易方式、主觀目的分別如何認定?
法官會議意見:特定主體的短線交易之所以為各國證券法所禁止,是因為特定主體極易利用信息優(yōu)勢通過此種短線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并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該種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短線交易的交易標的、交易方式、交易時點、交易目的等方面的認定,根本標準是特定主體是否可能利用其信息優(yōu)勢、決策優(yōu)勢通過此種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