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法概論?主要魔法組織】第一節(jié):魔法組織
一、魔法組織
1、魔法組織含義
廣義上,任何“與魔法有關的團體”都可以被稱為魔法組織。
但在實際運用魔法組織的概念時,一個團體只有滿足“魔法”和“組織”兩個維度的以下要求,才會被稱為“魔法組織”。
“組織”維度:A、對內具有“有序性”,團體的成員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組織起來,各司其職。B、對外顯示出“目的性”:團體具有明確的綱領或所要實現的目標。C、時間上具有長期性:團體應當長期存在,而不是臨時性質的。D、團體擁有一定的規(guī)模,具備一定的公共影響力。E、中心化,有相對明確的決策機制(和決策核心),這一機制可以是明文規(guī)定的,也可以是依靠傳統(tǒng)產生的。
“魔法”維度:A、團體的成員主要由魔法師組成。B、團體的目標與綱領與魔法世界相關。C、團體在進行其主要活動時,使用魔法并依賴于魔法。
只有滿足以上要求的團體,才是狹義的“魔法組織”。本書中未加特殊說明的“魔法組織”一詞,均為狹義。
2、魔法組織的分類
A、分布范圍由小到大:地域性魔法組織、區(qū)域性魔法組織和全球性魔法組織。
B、以組織的目的不同,可分為意識形態(tài)目的魔法組織、經濟目的魔法組織、安全目的魔法組織、綜合目的魔法組織等等
C、以組織規(guī)模分。一般分為小型、中型、大型、巨型四類。
D、按與聯合會的關系分:正面魔法組織(合作、從屬)、中間面魔法組織(中立)、反面魔法組織。
E、按與各國政府的關系分:官方魔法組織、半官方魔法組織、合作魔法組織、合法獨立魔法組織、非法魔法組織。
F、按對成員身份的約束程度分:高度排他性約束(該組織的成員被要求不得加入絕大多數其它組織,如暮日),同類排他性約束(該組織成員不得加入其它同類組織,如教廷、東方聯盟、相當一部分企業(yè)),嚴格約束(存在詳細的不得身份重疊的黑名單),一般約束(有著一定身份紀律),松散約束(在傳統(tǒng)或道德上對成員身份有軟性要求),無約束。
3、魔法師的魔法組織身份
魔法師常常是一個乃至多個魔法組織的一員,不同的魔法組織會為魔法師提供不同的便利,也會對他提出要求。魔法師的魔法組織身份往往意味著一位魔法師在魔法公共社會中所處的位置。
一般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四個層面的魔法組織身份來快速勾勒一位魔法師的社會身份。
A、政治:魔法師是否是某個類政府魔法組織的一員或對某個類政府魔法組織懷有高度信賴感。
B、經濟:魔法師在怎樣經濟目的的經濟魔法組織中工作,或者他的生活所需不依賴于魔法世界。
C、意識形態(tài):魔法師是否是意識形態(tài)色彩的魔法組織的一員,若是,則他認同怎樣的意識形態(tài)。
D、流派:魔法師是否加入了擅長并傳授某類魔法的魔法組織,這常常也是他所擅長的魔法并暗示著他可能的人格和世界觀。
二、類政府魔法組織
1、類政府魔法組織
在形形色色的魔法組織中,有一類魔法組織就像凡人世界主權國家的政府一樣,起著統(tǒng)治、管理、協(xié)調區(qū)域內社會整體的作用,他們擁有自己的行政機構、軍事力量、法庭,宛如魔法世界的國家政府。這類組織被稱為類政府魔法組織。
2、類政府魔法組織性質和互動
雖然我們用政府來類比類政府魔法組織,但事實上兩者并不相同。類政府魔法組織對內不能如主權國家的政府一般嚴密地行使權力,它對“受其管轄”的魔法師的控制事實上是非常松散的,不能為他們定下一整套涵蓋生活方方面面的準則,只能對他們進行一定約束。一般而言,類政府魔法組織只能管轄“地域”而不能管轄“公民”(也沒有公民身份的概念),魔法師只要在它控制的地區(qū)遵循該地區(qū)的規(guī)則即可。
同樣的,類政府魔法組織互相之間也沒有如現代主權國家之間一樣形成一套完整的互動規(guī)則,也沒有對類政府魔法組織的權力范圍作出規(guī)范。事實上,各大類政府魔法組織控制的地域范圍多有重疊,互相之間沖突干涉不斷,而這些都被視為是天然合理的。
3、主要類政府魔法組織
基督教聯合教廷(歐洲、東地中海、拉丁美洲、大洋洲、印度、南部非洲、西非部分地區(qū)、東南亞少數地區(qū),括號內所注為該組織在主位面的主要影響范圍)、東亞元素魔法新聯盟(東亞、東南亞)、自由神殿(北美洲、西歐部分地區(qū))、伊斯蘭新圣地聯合(西亞北非、中亞、印度)、貝斯維倫(東歐、北亞)、守夜人(北印度、南中國、東南亞)、圖扎約同盟(撒哈拉以南非洲)、南亞同盟(南亞次大陸)
圖片見《魔法概論?世界觀簡介》
4、類政府魔法組織與各國政府
當一位魔法師生活于主位面時,他既是一位魔法師,也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既處于類政府魔法組織的勢力范圍內,也處于一個主權國家的領土內——“雙重管轄”的問題產生了。此外,近代以來,隨著國家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力增強,資源的增多,各國政府逐漸向魔法世界加強他們的影響力,與類政府魔法組織展開了漫長的博弈和斗爭。最后,不同的國家政府與類政府魔法組織之間形成了不同的“權力共識”,分享管轄魔法事務的權力。
譬如,在北美,自由神殿與美國政府幾乎融為一體,“神殿作為美國政府相對獨立的部門運作,并作為美國政府內部的利益集團爭取利益”,有人將自由神殿比喻為美國分立的“第四權”。歐盟則在教廷的指導下成立了“歐洲魔法事物委員會”,事實上承認了教廷對歐洲魔法事物的主導地位,但歐盟依然保持著對他的監(jiān)督和牽制。東亞則形成了政府專門部門(如中國的特殊事務處理局)與東亞聯盟并行的雙軌制,東亞聯盟進行一般管理,統(tǒng)籌利益,政府部門負責監(jiān)督并依據條約處理“超越底線的狀況”,當政府部門依據條約處理“超越底線的狀況”時,東亞聯盟有提供幫助的義務,兩者相互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合作。西亞、拉美、非洲各國缺乏力量干涉魔法事務,大多在與類政府魔法組織(圣地,教廷,圖扎約)就觀心的底線問題“約法三章”后便將管理魔法事務的權力交予了魔法組織。印度政府近年來成立了被稱為“達哩摩”的強力魔法部門,受限于國內錯綜復雜的局勢,“達哩摩”暫時還只能發(fā)揮有限的影響力,但也已經有效地緩解了印度內部各派勢力爭斗不休的局勢。

三、聯合會
1、什么是聯合會
聯合會有時被稱為“魔法界的聯合國”,是世界幾個主要類政府魔法組織共同成立的協(xié)商機構。
20世紀初,隨著各國政府魔法機關的興起,“脫離凡世運動”的擴展以及勢力平衡的形成,西方世界各大魔法組織結束了大規(guī)模的對抗,于1926年成立了魔法聯合會,以協(xié)調各方利益。隨后幾十年里,世界其他地區(qū)的主要類政府魔法組織紛紛加入,聯合會逐漸涵蓋全球。
今天,聯合會成員之間往往會避免大規(guī)模的正面沖突以維持相對和平。并在互利發(fā)展,應對共同威脅與挑戰(zhàn),維護整體和平穩(wěn)定等方面利用聯合會平臺進行有效合作。聯合會下轄的“魔法標準委員會”“職業(yè)協(xié)調委員會”“統(tǒng)一魔法科學委員會”等部門亦為世界魔法的統(tǒng)一化,標準化作出了巨大貢獻。

基督教聯合教廷(1926,括號內所注為該組織加入聯合會年份)、自由神殿(1926)、德爾菲阿波羅神廟(1926)、貝斯維倫(1926)、守夜人(1934)、東亞元素魔法新聯盟(1952)、圖扎約聯盟(1974)、伊斯蘭新圣地聯合(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