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飛之死與宋朝的文武關(guān)係】
(宋朝文治是成功還是失???)(禍首是秦檜或宋高宗?)
(臺灣大學(xué)王世宗教授《中國歷史通釋》,第八章〈兩宋:中國歷史的古今分野〉,頁240-1)
宋將岳飛以「莫須有」罪名死,此非秦檜「論心定罪」之誤,卻是其「定罪論心」之謀 ,然此事得以執(zhí)行「莫須」由於宋高宗認可,否則秦檜絕無能力與士眾為敵而殺一抗賊大員,況且「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岳飛之死所以罪狀不明正是因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固無詳覈之需。
「秦檜害死岳飛」是宋朝重文輕武傳統(tǒng)之一事例,蓋政權(quán)出於強暴,歷來常情是擁兵者挾制朝士,文官壓抑武將誠為險象,而其情屢見於宋,顯有國策為之支援。再者,「莫須有」一說以事後評論,似有「文過飾非」之病,若就當(dāng)時而言,實有「強詞奪理」之氣,凡此皆深具「文化」性成分,並非「強權(quán)就是公理」(Might is right.)的一般表現(xiàn)——即「俠以武犯禁」——可見宋代若有暴政當(dāng)是出於「儒以文亂法」。
相對於秦檜「以文裁武」,岳飛「以武進文」,頗有儒將之風(fēng),「或問天下何時太平,飛曰『文臣不愛錢,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宋史》〈岳飛傳〉),其言富有常識(並非理想)而毫不做作,可謂宋代教化成就之象徵。雖然,岳飛「殉國」畢竟顯示宋朝文治之失,此即「有謀無勇」;依理,有知則有德,有謀當(dāng)有勇,岳飛之難證明「文弱」乃因「智淺」。
宋廷殺岳飛既是求和之舉,紹興和議(1141AD)必是喪權(quán)辱國,然「士可殺不可辱」,喪權(quán)事小、辱國事大,宋竟以稱臣之法乞和於金,此舉確是中國文明之恥,因為華夏從未——而且不應(yīng)——以夷狄為尊。若「士大夫之無恥謂之國恥」,則「國君之無恥實為士大夫之恥」,宋高宗為保全皇位,竟不惜以接受金朝冊封的方法,令欽宗無法復(fù)權(quán)且使其永拘於異邦,同時又求歸還徽宗梓宮以示孝心且壯朝統(tǒng),此種假公濟私的敗國妄舉甚為群臣所恨,但紹興和約終究推行而宮廷居然無變,宋朝以文亡國的道理於此可見一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