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圖書出版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nèi)容?

圖書出版是傳統(tǒng)媒體行業(yè)中重要輸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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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圖書到讀者手里之前,要經(jīng)過作者傾注心血去完成,編輯們反復核對校閱,美編的精心設計排版,印制部門確認紙張和控制成本,發(fā)行部門鋪貨,營銷部門賣力吆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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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圖書出版流程多,工序復雜,需要多部門協(xié)同配合,比其他傳統(tǒng)媒體更加耗時和“小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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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的各部門都在通力配合為作者服務,協(xié)助作者打造出優(yōu)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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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當作者邁入出版的門檻,打算出書,首先遇到的難題不是這些復雜的流程而是充滿陌生感的圖書出版合同。這樣的困惑不亞于提筆寫作卻沒有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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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樣的一份合同才是合格呢?合同內(nèi)要包含哪些內(nèi)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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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雷石詳細說明的圖書出版合同應有的框架和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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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許可合同的框架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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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許可他人使用是實現(xiàn)其作品市場利益的最常見、最有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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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型的作品會涉及到不同的權利種類,因而許可使用合同的內(nèi)容也不完全相同,但是不管是什么種類的作品,許可使用合同中都應當包含簽訂合同主體、作品的名稱、許可的類型(普通許可、排他許可還是獨占許可)、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表演權還是改編權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中國大陸、港澳臺、歐洲還是世界范圍內(nèi))、許可使用的期間、付酬的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爭議解決和其他需要約定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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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
對于文字作品而言,出版權是此類作品最主要的權利內(nèi)容,圖書出版合同也是最常見的著作權許可合同,此類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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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人和出版社的名稱。
2、作品是否已經(jīng)出版過。
3、著作權人許可的權利的類型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還是獨占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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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普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在規(guī)定范圍內(nèi)使用作品,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nèi)使用作品以及許可第三人人實施該作品的許可方式。所謂“排他許可”,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在規(guī)定范圍內(nèi)使用作品,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nèi)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但是不得另行許可第三人人實施該作品的許可方式。所謂“獨占許可”,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在規(guī)定范圍內(nèi)使用作品,同時在許可期內(nèi)自己也無權行使相關權利,更不得另行許可第三人人實施該作品的許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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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對三種許可方式的通常理解,但是并非在任何時候,任何人對這三種許可方式內(nèi)涵的理解都是完全一樣的。因此,還需要各方在許可合同中對其內(nèi)容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如果各方在合同中沒有對此事項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nèi)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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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著作權人交付稿件的時間。
5、校對清樣的日期以及校樣責任主體。
6、出版日期。
7、首批出版的數(shù)量。
8、著作權人的權利瑕疵擔保。
9、出版社按照約定時間出版的保證。
10、對出版社的銷售賬目檢查的約定,即是否允許著作權人或者雙方約定的第三方對出版社的銷售情況進行核實。
11、在首批印刷的圖書銷售完畢后在多長時間內(nèi)印刷第二批。
12、在圖書積壓、滯銷情況下是否允許出版社折價以及以何比例折價拍賣。
13、雙方的合同解除權,即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允許一方解除合同。
14、許可的權利種類。
15、地域范圍,是僅限于中國還是在世界范圍內(nèi)。
16、許可使用的期間。
17、樣書冊數(shù),即著作權人無需支付而得到的贈書本數(shù)。
18、稿酬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
19、版稅即提成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
20、出版社對市場上出現(xiàn)的侵權行為有無單獨起訴的權利。
21、不可抗力條款。
22、爭議解決與法律適用。即當各方發(fā)生爭議時,是通過訴訟還是仲裁來解決爭議,適用哪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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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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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圖書出版合同一方的出版社,如果對其出版行為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nèi)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對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要承擔責任,因此在簽署出版合同時,要對以上情況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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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圖書出版合同另一方的著作權人,需要特別關注許可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期間和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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