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民法典》中的最紅的目的條款?

作者: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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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民法典》中的“最紅的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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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這個條款可以用其他條款代替,寫不寫都無所謂。實際上,一旦牽涉到合同效力認定、履行、違約責任分配、實際損失認定,甚至違約金是否合理等,都基于這個條款來判斷。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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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合同雙方需要事先在合同當中有明確約定,賠償范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才能保護自己的“預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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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中越發(fā)強調該條款的重要性,需要依據合同中該條款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或過低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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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大都這么認定,那你說,這個條款是不是《民法典》當中“最紅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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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應該能夠猜到這是什么條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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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就是——合同目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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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言萬當,不如一寫,來來來,跟著高云合同六法實訓營的學員,一起學會寫好這個“最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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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作合同目的條款?下面有一道題考考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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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某生物制藥有限公司法務,你們公司主要向國內各大生產廠家提供生物測試試劑。因為技術獨特和先進,你們公司處于強勢地位,產品經常供不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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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某生產廠家希望以特別高昂的價格,買斷你們公司每年生產的70%左右數量的產品,要求合同期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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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站在生物公司的立場上,起草一份與生產廠家的《產品買賣總協議》,老板強調希望將對方的責任規(guī)定得嚴重一點。請你根據上述要求,寫作一個范圍寬泛、涵蓋直接和間接損失的合同目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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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上述問題,第四營的同學們學完合同六法寫法篇(下)后,都給出了自己的答案,下面我將一些精選回答展示出來,供大家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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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創(chuàng)始人,《民法典時代合同實務指南》主編。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理事、中山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1993年開啟法律從業(yè)生涯,主要從事企業(yè)投融資,并購重組和不良資產等業(yè)務,歷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務總監(jiān),合規(guī)官等職務,先后出版《思維的筆跡》、《公司法實務指南》等13本法律實務暢銷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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