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罌粟當湯汁“調(diào)味品”?屢禁不絕!
案情介紹:
被告人賀某從2019年3月開始在桃江縣經(jīng)營麻辣燙店,為了吸引更多的人來店里,其從桃江縣蔬菜市場購買了300元罌粟殼粉。并分別于2020年5月、2021年4月先后三次用紗布包裹著罌粟殼粉放入麻辣燙湯汁里熬制,制作成麻辣燙銷售給顧客食用。2021年4月,桃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抽取被告人賀某店里的鹵制湯做樣品進行檢測。經(jīng)檢驗,抽樣的湯料中含有不得檢出物罌粟堿、嗎啡、那可丁成分。
一審判決被告人賀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500元。
餐飲商家因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獲刑的案例并不少見。小編梳理多起已判決的案例發(fā)現(xiàn),火鍋、羊肉湯、鹵制品等都是添加罌粟殼的重災區(qū)。多數(shù)被告人供述稱,加罌粟殼在食品中是為了“提味增鮮”“吸引顧客”。舌尖上的“罌粟殼”屢禁不止。
相關案例:
2018年,山西一男子為吸引客源,將自己購買的罌粟殼放至火鍋底料中熬制,最終,該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上半年,河南省南陽市鹵肉店店主李某某從他人手中獲得一些罌粟殼,后為使自己鹵制的鹵肉去腥、提香,便在熬制的鹵湯中添加罌粟殼,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20年,安徽亳州李某某為使羊肉湯出味,吸引更多顧客前來食用,李某某在調(diào)味材料湯中添加罌粟殼粉末,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21年6月,河南洛陽的羊肉館店主任某在熬制辣椒油時加入了罌粟殼,之后將熬制好的辣椒油供顧客食用,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從判決的案例來看,均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大多數(shù)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適用緩刑多,有期徒刑少;判處罰金數(shù)額多半為5000元及以下;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律科普:
在銷售食用的底料、湯汁中加放罌粟殼,涉嫌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立案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二十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1. 如何認定有毒有害?
“有毒”與“有害”應該是一種交集的關系,即有些有毒的未必是有害的,有些有害的未必是有毒的,有些既是有毒的又是有害的。立法上將“有毒”與“有害”并舉,一是為了突出“有毒”,二是為了表明“有毒”是能夠帶來危害的“毒”。
所以在有毒、有害的認定中,不能僅僅以物質(zhì)的毒性這一個要素來認定,因為食品是否具有有毒、有害,有時與食品的生產(chǎn)、制作、食用方法以及特定人的體質(zhì)因素等都息息相關。比如河豚,制作適當就是肉嫩鮮美的菜肴,制作不當就成為毒性極高的有毒物質(zhì);比如亞硝酸鹽,使用適量就是肉類制品的發(fā)色劑,使用過量就成為一種有毒的致癌物質(zhì);再比如食糖,對一般人來說是很好的食品,但對于糖尿病患者而言食用時可是慎之又慎的“有毒物質(zhì)”。
2.把握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違反食品衛(wèi)生法規(guī),尤其注意是否違反《食品衛(wèi)生法》。違反食品衛(wèi)生法規(guī)是構成本罪的前提,不違法就不構成犯罪。
(2)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斷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專業(yè)的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機關進行鑒定。如果無毒、無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險性也很小,則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不知道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
3.本罪與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界限。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質(zhì)的行為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區(qū)別也是明顯的,主要是:
(1)犯罪客體不同。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具體包括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投放危險物質(zhì)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質(zhì)外,也可以在其他場合投放有毒物質(zhì);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體不同。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自然人,14周歲以上的人可以構成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本罪的主體為生產(chǎn)者、銷售者,既可以是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chǎn)權犯罪和非法經(jīng)營罪,如果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產(chǎn)生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