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物品在簽收前丟失,誰來承擔責任?

洛洛是個攝影愛好者,今年“五一”期間她在某網上商城買了一臺相機,價格是7500元。提交訂單成功后,商家將相機打包好交付給快遞公司,快遞給洛洛。適逢節(jié)假日,快遞公司業(yè)務繁忙,在配送過程中將相機弄丟了,而洛洛自然也沒有收到該商品。洛洛為此與快遞公司溝通,希望后者能賠償其購買相機支付的7500元價款,但快遞公司表示只能賠償1000元,因為該商品沒有保價。洛洛又與商家協商,希望商家能重新發(fā)貨。但商家認為相機已交付給快遞公司,自己已履行完合同,拒絕了洛洛的要求。那么,在此種情形下,即網購物品在簽收前丟失,誰來承擔責任呢?洛洛有權要求商家重新發(fā)貨嗎?
根據《民法典》對網絡購物合同作出的特殊規(guī)定,消費者只有簽收標的物后風險才會轉移給自己,其無須對快遞過程中的毀損、滅失風險負責。從該案例來看,洛洛成功下單后,就與商家之間建立了網絡購物合同。商家將相機交給快遞公司后到洛洛簽收前的這段時間里,相機毀損、滅失的風險都還沒有轉移給洛洛,也就是說風險仍由商家承擔。所以,相機在配送過程中丟失后,商家應重新給洛洛交付新相機,否則應向洛洛承擔違約責任。
需指出,洛洛只是與商家之間建立了網購合同,并沒有與快遞公司之間訂立快遞合同,商品在快遞過程中丟失后應該是商家與快遞公司協商賠償相關事項,此間責任不應轉嫁給洛洛這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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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yè)高管,閱歷豐富,學養(yǎng)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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