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會計處理
今天有同事問我,去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增值稅進項稅可以加計抵減10%,然后后面《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生活服務業(yè)進項稅可以加計抵減15%,那么這些做賬要怎么做?
首先這一塊,我見過不同企業(yè)有不同做法,見得比較多的是把加計抵減這個數(shù),計入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加計抵減額),借方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或者是遞延收益。
財政部是有一個專門的通知來說明的,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不過財政部也只是說明實際發(fā)生抵減的時候要計入其他收益,但是沒有抵減的時候怎么做。
我的意見是,如果沒有發(fā)生抵減,那么就不做賬,不用單獨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加計抵減額),因為財會2016年22號文也沒有這么規(guī)定。只有實際發(fā)生抵減的時候我們再按財政部的要求,計入“其他收益”科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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