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勇律師帶您解讀:搭乘同事的車后受傷,女子獲賠172萬
張先勇律師帶您解讀:搭乘同事的車后受傷,女子獲賠172萬
董某、王某均為霍城縣某學校教師,某日上班的時候,董某搭乘了王某的車,但途中因為雪天路滑發(fā)生事故,董某因此受傷并癱瘓;后經(jīng)交警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董某不承擔責任。因此董某起訴要求王某賠償308萬,最終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判決,王某賠償董某各項損失172.69萬元。對于此事,王某認為自己好心讓董某無償搭乘,不應該在出事故后向董某承擔賠償責任。但其實,董某并不是無償搭乘,從之前兩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車費的轉賬記錄就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是無償搭乘王某的車;既然不是無償搭乘,那么王某作為承運人就應該保障乘客董某的安全,如果發(fā)生事故導致董某受傷了,那么作為承運人的王某就應該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對董某的賠償責任。
有人捐款駕駛人就可以少賠了嗎?
據(jù)了解,事發(fā)后董某獲得了醫(yī)療補助、教育系統(tǒng)捐款等75萬余元,因此王某就主張適用“填平原則”,減少自己的賠償額度;其實在本案中是不可以適用這個原則的。因為捐款者捐款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董某,而不是為了減輕王某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并不適合適用填平原則。
本案中董某是在上班的路上受的傷,那對于她的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案是可以。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在上下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的,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而本案中事故就不是因為董某的主要責任造成的,而是由于王某的責任造成的,所以董某的傷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我國《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承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規(guī)定,就是要倡導助人為樂、好意互助的價值觀,對駕駛人來說,要始終將交通安全放在首位,而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 切莫讓‘好意同乘’變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