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為另一個具體的人創(chuàng)作的原則
其實想做成抽象的東西,對我來說很簡單。我不僅看陶喆,我還看小夫,多年前我就看很多鬼畜了。但是對于塑造一個具體的人的形象,我認為在一個段落內(nèi)保持一種敘事感是很重要的。 這是一個斷章取義很容易的時代,每個人都能把別人做成五分鐘的精神病,但是我不喜歡那樣。 把敘事的部分全部去掉,只保留好笑的部分,這不是什么難事。但這是一種破碎的狂歡,吸來的也不會是什么正常人。 ? 完全解構之后的再建構,好比忒修斯之船、沼澤人。把一個人完全解構之后再制作,我不僅能讓她唱沒唱過的歌,跳沒跳過的舞蹈,我還能讓她說沒說過的話,表達沒表達過的意思。那么這個人的存在意義就從一個人被簡化成了一個符號。我更傾向于“人是目的,而非手段”這一觀點,所以這件事是違反我的價值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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